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錯案責任追究工作監督的決定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錯案責任追究工作監督的決定

二000年三月二十九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錯案責任追究工作監督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0年03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3月29日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大常委會
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經過審議,鑒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對錯案責任追究工作已經頒布了條例和規定,規範了錯案責任追究工作的原則、程式和方法,為了實行錯案責任追究工作的法制統一,為此決定:
一、全省各級人大常委會今後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有關錯案責任追究的條例和規定,依法加強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錯案責任追究工作的監督;
二、廢止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1996年1月30日通過的《陝西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錯案責任追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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