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地方性法規制定時徵集意見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漢中市地方立法條例》和《漢中市人大常委會地方立法工作規程》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漢中市人大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公開徵集意見辦法
- 通過時間:2017年11月13日
為了規範地方性法規制定時徵集意見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漢中市地方立法條例》和《漢中市人大常委會地方立法工作規程》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為了規範地方性法規制定時徵集意見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漢中市地方立法條例》和《漢中市人大常委會地方立法工作規程》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辦法全文(2017年11月13日漢中市第五...
第五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經批准後,由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應當載明制定機關、通過和施行日期以及批准機關、批准日期。法規連同公告,及時在漢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中國人大網、...
第七條 市政府規章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等,不得稱“條例”。第八條 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所需經費由市財政予以保障。第二章 立 項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漢中經濟文化社會發展需要,按照統籌兼顧、突出重點、...
五是增加了經裁決、備案審查後,對省人大常委會制定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規,對備案的地方政府規章予以改變或者撤銷的規定;對省地方性法規被審查後的處理程式作了修改完善。(修訂草案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九條)此外,根據省人大...
法規公布後,應當及時在中國人大網、陝西人大網、延安人大網、《延安日報》等媒體上刊載。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在地方性法規公布後的二十日內,將公布的地方性法規的公告及地方性法規文本和有關資料報省人民...
第十三條 起草地方性法規,應當就法規的調整範圍、涉及的主要問題和解決辦法、需要建立的制度和採取的措施、權利義務關係、同有關法律和法規銜接等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和論證,徵求人大代表、相關部門、基層單位、管理相對人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第六條 制定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應當向社會公開徵集立法選題和立法建議。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廢止地方性法規的建議。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
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廢止。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經費,應當列入市財政的年度預算。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的認為,為實現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工作的程式化、制度化,制定該《規定》是必要的。《規定》是根據《地方組織法》和《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的有關規定製定的,既符合法律的規定,也體現了呼和浩特市...
該《辦法》分總則、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準備、地方性法規案的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的審議和通過、地方性法規的報批和公布、地方性法規解釋、附則7章59條,自2001年2月20日起施行。1994年5月27日武漢市九屆人大常委會第8次會議通過的《武漢...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制定地方性法規工作程式的辦法 頒布單位 昆明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8.10.10 實施時間 2008.10.10 為進一步增強地方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提高地方立法質量,保障和推動昆明經濟社會的發展,根據《...
第一條 為了推動和規範公示地方性法規案活動,促進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科學化,提高立法質量,根據《天津市地方性法規制定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可以通過市人大常委會...
規章實施滿兩年需要繼續實施規章所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未提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該規章所規定的有關行政措施自行失效。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為規範地方性法規案的起草活動,加強起草過程中各有關方面的協調與配合,提高地方性法規案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鎮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辦法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起草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
從我市申請制定地方性法規開始,市人大常委會就多次專題向市委匯報立法籌備情況,並就制定條例草案的有關情況向市委常委會請示報告;二是堅持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法制統一原則是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則,是地方立法的底線和不可逾越的紅線。通過...
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包括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規章兩個方面。立法法對地方政府規章許可權進行了規範,同時規定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程式由國務院規定。據此,並參照相關兄弟市的通行做法,條例規定:市人大及其常委會...
之前,該條例已於2017年1月12日經濮陽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此次經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將由市人大常委會按照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法規文本發布公告予以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共分為九章七十條,主要依據...
立法建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並明確需要解決的問題及解決的辦法。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根據立法建議及調研情況編制本屆任期內的地方性法規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第七條 制定地方性法規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按以下規定辦理:(一)市...
第十一條起草地方性法規,應當就法規的調整範圍、涉及的主要問題和解決辦法、需要建立的制度和採取的措施、權利義務關係、同有關法律法規的銜接、立法的成本效益、對不同群體的影響等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和論證,徵求人大代表、相關部門、基層...
《徐州市人大關於修改〈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8年3月28日批准,請予公布,本決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信息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檔案 蘇人發〔2018〕18號 關於批准《...
第四章 市人大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規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規案,由主任會議...
第七條 制定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應當向社會公開徵集立法選題和立法項目建議。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立法項目建議。立法項目建議包括地方性法規名稱、必要性論證、規範的主要內容...
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說明應當包括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規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內容,以及起草過程中對公開徵求意見、立法聽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處理等情況。第十四條 地方性法規的類別名稱可以稱條例、辦法、實施辦法、...
第三條 地方性法規根據適用範圍、對象、內容和性質的不同,可採用條例、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名稱。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下列範圍內,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一)為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
第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就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下列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需要根據本市實際作出具體規定的事項;(二)屬於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