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實施辦法

1989年12月3日湖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9.12.03
  • 實施時間:1989.12.03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在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的範圍內,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
村民委員會依法享有的自治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一般按原行政村地域範圍設立。個別需要撤銷或調整範圍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範圍調整,必須有利於生產建設,發展集體經濟,維護安定團結,便於民眾自治。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3至7人組成。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設3至5人,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設5至7人。
村民委員會中應有婦女成員,多民族居住的村應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作風民主,廉潔奉公,辦事公道,熱心為村民服務,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年滿18周歲的村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由村選舉委員會主持,在鄉級人民政府的指導下進行。
村選舉委員會由上屆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產生,每個村民小組可以推薦1名候選人。
第八條 村選舉委員會的職責是:對有選舉權的村民進行登記、公布;根據多數村民的意見,確定和公布新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名單;規定選舉日期,主持召開選舉大會;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布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名單。
村選舉委員會行使職權到新的村民委員會產生為止。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候選人,可以由村民個人提名,也可以由村民聯合提名。但推薦者所提候選人名額不能超過應選人名額。
第十條 村選舉委員會應將提名的候選人名單匯總後公布,交各村民小組反覆醞釀、協商,根據較多數村民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也可以實行預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並在選舉日前張榜公布。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一般實行差額選舉,正式候選人名額可以多於應選人名額1至2名。如果多數村民提出的候選人未超過應選人名額,也可以實行等額選舉。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
投票選舉可以集中或分片召開村民大會進行;也可以按村民小組召開村民會議進行。對不能到選舉大會投票的村民,可以設流動票箱進行投票。
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選舉或文盲、病殘不能寫選票的村民,可以委託有選舉權的村民代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3人。
第十三條 投票結束後,由監票、計票人員和選舉委員會將投票人數與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並由監票人員簽字。
監票、計票人員由各村民小組推薦產生。
第十四條 全村過半數以上的村民參加投票,選舉有效。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獲得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人名額時,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獲得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當選。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或委員的當選人名額少於應選人名額時,可以在沒有當選的正式候選人中另行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數的1/3。
第十五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舉行村民會議時,可以由18周歲以上的村民參加,也可以由每戶派1名代表參加。
村民會議的決定,由18周歲以上的村民的過半數通過或戶的代表過半數通過。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舉行兩次。有1/5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
第十七條 村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討論、決定本村有關民眾自治和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
(二)撤換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所屬委員會成員;
(三)在不違背憲法、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和修改村規民約;
(四)聽取和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匯報,檢查和監督村民委員會的工作;
(五)討論、決定本村的重大財務收支項目。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村民遵守和執行。回響人民政府號召,積極協助鄉級政府完成上級政府部署的各項任務;
(二)組織和支持村民發展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依法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三)制定本村的生產建設、文教科技衛生、社會保障等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興辦和發展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四)調解民事糾紛,促進村與村之間,村民與村民之間和睦友好相處,維護本村的社會治安和安定團結;
(五)教育村民尊老愛幼、互幫互助、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財產,破除迷信、移風易俗、喜事新辦、喪事簡辦,倡導勤儉節約、艱苦奮鬥的風尚;
(六)管理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生產設施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促進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改善;
(七)協助鄉級政府做好生產建設、計畫生育、優撫、救濟、文教衛生等工作,教育村民履行計畫生育、義務教育、服兵役、納稅等義務,完成各項農產品定購契約任務;
(八)向人民政府提出建議,反映村民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九條 鄉級人民政府應在貫徹國家法律、政策和生產計畫、經營管理、科學技術等方面,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和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對村民委員會成員進行培訓。
對村民委員會的組織建設,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應加強指導。
第二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村民委員會應嚴格依法辦事,堅持民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不同意見,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
第二十二條 有1/5以上的村民聯名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可以撤換或補選村民委員會的成員。
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內因故出缺的,其補選人選由村民委員會提出,村民會議通過。
撤換或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時,應向鄉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在鄉級人民政府指導下進行。
第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一般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委員會。人口少的村可以不設下屬的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上述工作。
村民委員會領導村合作經濟組織,管理本村合作經濟。
第二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下屬委員會的成員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經村民會議通過。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職務,各委員會的成員可以交叉任職。
第二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建立有關會議、工作、財務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制定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工作制度,實行崗位責任制。
第二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的費用,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可以依法向村經濟組織或者村民籌集。
村民委員會的財務實行民主管理,收支賬目應按期公布,接受村民和本村經濟組織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分設若干村民小組。村民小組原則上按原生產隊的地域範圍設立。村民小組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根據需要,可以推選1至2名副組長,協助組長工作。
村民小組在村民委員會的領導下,貫徹執行村民委員會的決定,完成村民委員會交給的工作任務,辦好本組的各項事務,及時反映村民的要求、建議和意見。
第二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其主要成員可以給予固定補貼,其他成員實行誤工補貼。
村民委員會成員享受補貼的標準和辦法,由村民委員會在鄉級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根據實際情況集體討論提出,交村民會議通過。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