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湖北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是為推進物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 用管理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進一步規範物業服務企業經 營行為,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湖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 發布省份:湖北省
發展歷史,檔案全文,

發展歷史

2024年3月27日至2024年4月6日,《湖北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公開徵求意見。

檔案全文

湖北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鄂建設規〔2023〕5號
(該檔案於2023年12月29日由省住建廳第1次修訂,修訂內容:刪除第二十三條;將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修改為“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2024年3月 日第2次修訂,修訂內容:刪去第十三條中“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表述,第十四條中“限制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表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物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 用管理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進一步規範物業服務企業經 營行為,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物業服務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信用評價及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服務企業是指在本省依法設立並領 取營業執照且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包括外省在鄂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是指由物業服務企業委派,實際擔任物業項目管理服務的項目負責人。
第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是指根據登記註冊的 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的經營年限、經營業績、社會信譽、市場行為等情況,對其信用進行客觀、公正和科學的評價。
第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突出質量、安全和發展,遵循客觀、公平、公正和審慎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市(州)主體、縣(市、區)實施。
省住建廳負責全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監督和指導, 制定並定期修訂信用評價指標體系、評分標準,負責省級執 法監督過程中所產生的信用信息的採集和認定,通過“湖北信用住建”統一匯集和發布信用信息。
市(州)物業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縣級行業主管 部門開展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評價工作,負責市本級執法監 督過程中所產生的信用信息的採集和認定,負責審核、使用信用評價結果。
縣(市、區)物業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採集、審核、使用,以及省外來鄂物業服務企業在本行政區域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信用信息的採集、審核、使用。
鼓勵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委託行業協會、第三方機構等單 位參與信用管理。支持行業協會組織按照行業標準規範等,對成員單位開展信用評價。
第二章 信用信息構成與採集
第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基礎信息、優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構成。
基礎信息:物業服務企業基礎信息包括註冊登記信息、備案信息、經營業績、主要人員等信息。項目負責人基礎信息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證號、學歷、政治面貌、所在機構、職務等)、工作經歷、職業能力、從業時間等信息。
優良信用信息: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在從事物業 服務活動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強制性標準,行為規範,誠信經營,自覺維護物業服務市場秩序,受到縣級以上黨委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以上行業協會表彰(表揚)獎勵等良好行為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在從事物業 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或強制性標準和行為規範,縣(市、區)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機構查實的不規範行為和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以及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不良行為信息。
第七條 按照“誰監管、誰負責,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企業、項目所在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通過企業申報或直接採集信用信息並審核其真實性,推送至市(州)行業主管部門。市(州)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並匯集轄區內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
第八條 信用信息的採集規則:
(一)信用信息計分依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主要 通過各類達標評比表彰,開展日常檢查,“ 四不兩直”“飛 行檢查”等活動產生,記錄依據為縣級以上黨委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省級以上行業協會的正式檔案、文書等。
(二)信用信息計分規則:因良好行為信息加分時,同一項目在同一年度內受到的附表中同一類別表彰(表揚)或 獎勵,按獲得最高等級加分,不重複加分;因不良行為信息 扣分時,同一主體及人員在同一項目、同次檢查中發現有多項不良行為,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累計扣分不超過20分。
(三)信用信息有效期:信用信息已明確有效期的,按照該信息有效期認定。未明確有效期的,則優良行為單項加 分15~20分的有效期24個月,單項加分10~14分的有效期18個月,單項加分1~9分的有效期12個月;不良行為單項扣分15~20分的有效期24個月,單項扣分10~14分的有效期18個月,單項扣分5~9分的有效期12個月,單項扣分1~4分的有效期6個月。
第九條 省住建廳可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調整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評分和套用
第十條 建立全省統一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分指標體系,強化信用評價成果運用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基準分為100分,有優良 行為的,依據記分標準進行相應的加分;有不良行為時,依據記分標準進行相應的扣分。
第十二條 所有信用信息應及時錄入。縣(市、區)物 業行業主管部門在3個工作日完成信用信息審核錄入,市 (州)物業行業主管部門公示後在5個工作日內調整並公開信用信息。
第十三條 市(州)物業行業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 建立完善物業服務企業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依據信用綜合評分,可分檔設定信用等級,在項目招投標、日常監管、政策扶持、評優表彰等工作中套用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差別化管理。
第十四條 對無信用評價記錄或信用評價結果為較差 (綜合評分在75分及以下的)的物業服務企業,作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採取增加監管頻次、加強現場檢查、取消評優表彰資格、在省級主管部門政務網站發出預警並進行風險提示等懲戒措施。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開與共享
第十五條 信用信息經採集、審核,在有效期內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 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
(一)信用信息公開期限自信息產生之日起計算,應與信息有效期一致。
(二)信用信息公開期滿後,轉為信用檔案保存。
(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相關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各級物業行業主管部門可以依法調閱信用檔案。
第十八條 信用信息按照“誰採集、誰維護”的方式實施維護管理。信用信息的修正或撤銷,由原信用信息採集部門負責。
行政處罰經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方式被變更或被撤銷 的,原信用信息採集部門5個工作日內變更或撤銷該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九條 各級物業行業主管部門應建立信用信息異 議申訴與覆核制度,公開信用信息異議處理部門和聯繫方式。
物業服務企業對信用信息及其變更等存在異議的,可以 向採集該信用信息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訴,並提交相關證明材 料。該信用信息採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並作出處理。
第二十條 各級物業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與其他相關 管理部門的工作協同,推動信用信息互聯共享,建立聯合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二十一條 要嚴格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依據超過 公開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限制和懲戒。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信用修復
第二十二條 信用修復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該不良行為已主動糾正、消除不良影響且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
(二)滿足最低公開有效期滿要求:有效期為12個月以上的到期前6個月內申請,有效期為6~12個月(含)以下的到期前3個月內申請,有效期6個月(含)的到期前1個月申請;
(三)該不良行為自認定之日起,到申請修復前未再發生同類不良行為。
第二十三條 信用修復程式:
(一)提出申請。申請人向原不良行為信息採集部門提 出書面修復申請,並提供已完成整改、消除不良影響的相關材料。
(二)受理申請。原不良行為信息採集部門應當自收到 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
(三)提出修復意見。原不良行為信息採集部門,對申請人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等情況進行核實後,提出修復意見並公示。
(四)數據處理。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原採集信息的部門對該不良行為信息進行調整,並做好修復標識。
第二十四條 提供虛假資料導致修復行為失當的,該行為不得申請修復。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級物業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物業服務 企業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意見收集反饋和動態調整機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條 市(州)物業行業主管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或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住建廳負責解釋。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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