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關於加快鄉鎮財政建設的通知

為進一步壯大鄉鎮財政,促進我省農村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的發展,根據《預算法》及有關法律,結合分稅制的有關政策和效益財政的總體思路,對加強我省鄉鎮財政建設的有關問題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政府關於加快鄉鎮財政建設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5-09-06
  • 發布單位:81802 
  • 發布文號:鄂政發[1995]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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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1995-09-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鄉鎮財政建設的通知
(鄂政發〔1995〕122號1995年9月6日)
一、進一步提高對鄉鎮財政建設的認識。鄉鎮財政是國家最基層一級財政,也是國家財政收支管理的基礎,擔負差為國家籌集、分配和監督管理鄉鎮政府各項資金、促進鄉鎮社會經濟全面發展的重要任務。十多年來,我省鄉鎮財政不斷發展壯大,逐步健全和完善。但目前也面臨差許多新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和制約了鄉鎮政府職能的發揮。各地要充分認清當前鄉鎮財政面臨的形勢,深入研究所存在的問題,採取得力措施鞏固鄉鎮財政。各級政府要從發展全省農村經濟、鞏固農村政權的高度,進一步關心、重視和支持鄉鎮財政建設,將鄉鎮財政工作納入重要的議事日程。各個部門要加強配合與協作,通力支持鄉鎮財政工作。
二、大力支持發展鄉鎮經濟,加強財源建設。各地要作出長遠規劃和各時期工作的具體安排,明確奮鬥目標,包括鄉鎮財政收入分檔規劃目標、財政收支平衡目標及相關措施,逐步形成具有後勁和活力的財源結構。特別是要大力開展鄉鎮財政收入“13581”晉檔升級工程,支持不同檔次鄉鎮財政收入分別過1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800萬元、1000萬元,已過千萬的鄉鎮要向更高的目標邁進,對收入晉檔的地方,各級政府對下可以適當給予專項獎勵。
在財源培植上,要突破性發展鄉鎮企業、個體私營經濟和多種經營;大力發展第三產業,特別是各類批發市場;加強公共設施建設,改善投資環境。因地制宜。經過3-5年的努力,力爭在每年鄉鎮培植一批有質量、有規模、有效益的鄉鎮企業、多種經營基地。同時要注重扶持發展村級經濟,壯大集體經濟實力。通過財源建設,進一步加速我省農村經濟的發展,壯大鄉鎮財力。
三、要科學、合理地確定鄉鎮財政體制。各地要從實際出發,繼續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向鄉鎮放權、加強鄉鎮政權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鄂發〔1992〕13號),按分稅制的改革方向,本著公平、效率的原則,堅持事權與財權相結合,合理劃分收支,將屬於鄉鎮的收支職責留給鄉鎮,使鄉鎮財政真正成為一級實體性財政。
(一)合理劃分鄉鎮財政收入,完善鄉鎮財政收入體系。鄉鎮財政收入要按分稅制要求設本級固定收入、共享收入、上級固定收入。留歸地方的各項財政收入要儘可能地劃給鄉鎮,要賦予鄉鎮政府承擔職責所必要的財權。
(二)規範鄉鎮財政支出。根據財權與事權相結合的原則,與鄉鎮政府事權相關的財政支出應繼續下放給鄉鎮,上級政府及各部門不得隨便要求將屬於鄉鎮人民政府的事權及財權收歸縣市直接管理,各縣市要將應由鄉鎮財政支出的項目下放給鄉鎮管理。對重大政策性增支的出台,要充分考慮鄉鎮承受能力,縣市對鄉鎮重大增支要按政策規定適當分擔,以促進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三)強化對鄉鎮財力的綜合管理職能。要根據實際情況,對各單位實行不同的預算管理形式,並對鄉鎮各部門預算內、預算外收入實行統一管理,特別是對各項政策性收入,鄉鎮政府要綜合平衡,統籌安排,鄉鎮財政要加強資金使用的管理。
(四)縣市要在綜合考慮鄉鎮收支基數及其他相關因素基礎上,合理確定鄉鎮財政體制。財政體制的具體形式力求簡明,可以實行不同形式的財政體制,上交鄉鎮一般採取定額或遞增包幹上交的體制,補貼鄉鎮採取定額補貼或補貼遞減的體制,並保持體制相對穩定,不能再回到統收統支的體制上。在條件成熟時,要根據中央、省有關政策、逐步向分稅制體制過渡。
四、因地制宜地推進鄉鎮國庫建設。各地一定要用長遠的眼光,穩定和鞏固鄉鎮國庫,不搞一刀切,對財政收入規模過小的部分貧困地區鄉鎮,可以等條件成熟後再建。鄉鎮國庫要繼續實行財政和人民銀行業務上的雙重領導,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劃分的收入級次入庫。各專業銀行要大力支持,保證匯路暢通,正確報解。鄉鎮國庫要走出只核算鄉鎮級財政收入的圈子,進一步擴展職能,核算中央、省市縣鄉各級財政收入,並按徵收機關、按收入級次、按收入來源地核算清楚和加以反饋;要認真履行按財政體制正確報劃財政收入的職責,及時準確地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預算支出的撥付。
五、切實加強對鄉鎮預算外資金的管理。鄉鎮預算外資金管理,各地要嚴格執行1994年省政府53號令及中央、省政府有關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要根據中央和省的有關政策,明確各項收費範圍、標準和支出範圍、使用審批程式;實行嚴格票據管理,健全領用、繳銷制度;建立報表制度,對各項收費必須固定專人記帳,各部門和村級要向財政部門定期上報報表。
六、進一步推進鄉鎮財稅機構的配套改革。在新的財稅體制實施過程中,各地要按中編辦發〔1995〕3號檔案穩定鄉鎮財政幹部隊伍,切實幫助解決鄉鎮財政幹部工作、生活中的一些實際問題。地方財稅機構設定應本著有稅要有人收、收稅人員必須精幹的原則,邊緣山區稅源不多的鄉鎮,地稅可委託財政代管;其他地方由各地根據經濟發展及稅源情況自行確定。鄉鎮國稅機構按中央有關規定並本著精簡、效能的原則運行,目前按經濟區域設國稅所的,其徵收的收入應就地入庫,要確保收入按來源地劃分清楚,以保證各鄉鎮的利益。鄉鎮財稅部門、國庫應加強日常工作協調、銜接。
七、依法理財,實現鄉鎮財政收支平衡。鄉鎮要認真執行《預算法》,執行鄉人代會預算、決算審批制度,不打赤字預算,實現本級財政收支平衡。加強稅收依法征管,保證財政收入及時足額入庫。稅務部門除要保證完成上級稅務部門下達的徵收任務外,要兼顧鄉鎮政府“吃飯”等基本財政支出的需求。對截留、坐支、挪用國家財政收入的,要依照有關法規加以查處。要大力控制財政供給人員的增長,結合機構改革,推進事業單位由全額預算管理向差額預算管理、差額預算管理向自收自支過渡;嚴格控制財政支出標準,淨化財政支出範圍,任何部門不得以強調本部門事業發展為由擅自開增支口子。鄉鎮要堅持“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原則,保證幹部職工工資的發放,搞好財政收支平衡,有赤字的鄉鎮,要制定分年度的收支平衡目標,逐步消化包袱。對於按期實現平衡的鄉鎮,要拿出一定的資金給予獎勵。
八、強化鄉鎮財政的監督管理職能。要針對鄉鎮村級財務、會計管理的薄弱狀況,加強鄉鎮行政事業單位、鄉鎮企業財務管理,幫助企業健全財務核算,對鄉鎮各部門、村組涉及公益性收費要嚴格加強監督檢查,防止各種違紀行為。鄉鎮財政要強化自身管理,嚴格執行各項財經紀律和有關法律,鄉鎮財政資金實行集中統一管理,避免出現多頭開戶、分散資金的問題,要切實搞好財政周轉金管理。要加強鄉鎮國有資產、集體資產的監管,通過有步驟地摸清國家資產、集體資產家底,實行建檔建卡,加強經營管理,防止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通過各方面的協同配合,不斷加強財政監督,搞好增收節支,努力實現財政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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