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商品展銷活動管理辦法

《湖北省商品展銷活動管理辦法》在1999.05.30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商品展銷活動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9年05月30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5月30日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經1999年5月12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發布施行。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商品展銷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規範市場行為,提高舉辦商品展銷活動的水平,根據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湖北省行政區域內舉辦的商品展銷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展銷活動,是指由一個或若干個單位主辦,具有一定資格的企業承辦,在固定場所和一定期限內,將商品展示與銷售相結合的特殊貿易行為。
工商企業舉辦的展示、銷售本企業生產、經營商品的內部訂貨會、調劑會、交流會等活動,不屬本辦法所規定的範圍。
第四條 舉辦各類商品展銷活動,應有利於促進生產,搞活流通,繁榮市場。要突出宣傳湖北產品,提高湖北產品的知名度和市場占有率。
第五條 各類商品展銷活動,按照活動的名稱及舉辦的單位分為全國性、全省性和地區性三個級別。
(一)凡活動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世界”等字樣或國家有關部、委、辦、行業協會等為舉辦單位的,均為全國性展銷活動;
(二)凡活動名稱冠以“湖北省”、“全省”、以及全國大的經濟區域或行政區域名稱或省有關廳、局、委、辦、行業協會等為舉辦單位的,均為全省性展銷活動。
(三)凡活動名稱冠以省內市、州、縣名稱及省內某地域、經濟區域名稱或由市、州、縣為舉辦單位的,均為地區性展銷活動。
第六條 商品展銷活動實行審批管理制度,各類商品展銷活動由省貿易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實行計畫申報,分級審批。
(一)在省內舉辦的全國性或跨省區(如冠以“全國”“中國”等字樣)的商品展銷活動由省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後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
(二)全省性商品展銷活動由省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三)地區性商品展銷活動由當地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並報省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商品展銷活動的主辦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行政機構、行業(專業)協會、商會,或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主辦單位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制訂並申報展銷活動計畫,審核承辦單位活動方案,規範展銷行為,監督檢查活動效果。
第八條 商品展銷的承辦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具有一定的辦展經歷,有良好的信譽和組織能力;
(三)有辦展的專門機構、專業人員和規章制度。
承辦單位的主要職責是根據主辦單位的要求和有關規定,具體組織商品展銷活動,辦理廣告宣傳、招商、設計布展、運送樣品、展銷現場管理、安全保衛、住宿交通、財務管理等事項。
第九條 主辦展銷活動的單位應在辦展前120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報告和可行性方案,填報《湖北省商品展銷活動申請表》,提交承辦單位營業執照副本、企業的資信證明和介紹單位基本情況及辦展經歷的材料。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聯合舉辦商品展銷活動的,應提交聯合舉辦的協定書。
確有需要臨時舉辦展銷活動,經有關部門批准後,也可以提出申請。
第十條 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報告後,應按照下列原則予以審核:
(一)商品展銷活動名稱、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同類商品展銷活動,不得同時同地舉辦;
(三)展銷活動必須堅持社會效益為主的原則,不得亂收費、亂評獎。
第十一條 經審核,對於符合條件舉辦全省性和地區性的展銷活動,審批單位應在20日內向申辦單位發出審批通知書;對於申辦全國性的展銷活動,由省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並在收到審批通知書7日內,通知申報單位。
第十二條 主承辦單位憑審批通知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主辦單位在接到審批通知書後方可進行籌展工作。並於辦展前60日將整個展銷活動的具體實施方案報審批單位。
第十四條 主辦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覆檔案辦展,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變動事項,必須報審批單位批准。
舉辦大型展銷活動,主承辦單位還應在舉辦前10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申報治安消防方案,經審核批准後方可舉辦。
第十五條 展銷活動結束後,主辦單位應在15日內將展銷活動工作總結以書面形式報審批單位。
第十六條 為商品展銷活動提供展場、保全、交通、宣傳、廣告、供水、供電等服務的單位必須憑貿易行政主管部門的批覆檔案承辦。
第十七條 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積極配合,加強對商品展銷活動的檢查與監督。
第十八條 審批單位應對獲得批准的展銷活動進行資格公告。公告費由主辦單位支付。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貿易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辦,並可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至3萬元罰款。
(一)未按審批規定報批,自行舉辦商品展銷活動的,或擅自更改批覆檔案的;
(二)主承辦單位擅自轉讓批文的,承辦單位以轉包的形式委託其它單位承辦的;
(三)未經審批單位批准,擅自在展銷活動期間搞各種評獎、評比活動的;
(四)為審批手續不全的商品展銷活動提供展場、保全、交通、宣傳、廣告等服務的。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在本省舉辦國際性經濟、技術展銷活動,按國家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在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省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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