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圖管理辦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26號 《湖北省地圖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李鴻忠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地圖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08年12月15日
  • 實施時間:2009年2月1日
  • 通過會議: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基本信息

為了規範地圖編制、審核管理,保證地圖質量,加強地圖市場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管理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公開地圖的編制、審核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地圖,包括紙質地圖、電子地圖及其他形式的地圖。

第三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圖出版、印刷(複製)、發行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圖產品生產經營企業登記註冊、流通領域的地圖產品質量以及利用地圖設計、製作、代理髮布廣告等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領域地圖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地圖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刷、生產、出版、傳播未經審核批准的地圖。直接使用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標準畫法地圖,未對其內容進行編輯(註明地圖製作單位名稱)的除外。

第五條

從事地圖編制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地圖編制活動。

第六條

地圖編制單位從事地圖編制活動前,應當進行測繪項目登記、備案。
(一)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涉及兩個以上市級行政區域的地圖編制項目的登記和省外測繪單位進入省內承擔地圖編制項目的備案;
(二)市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州)政府所在地和涉及兩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的地圖編制項目的登記;
(三)縣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編制項目的登記。

第七條

繪製鄉(鎮)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應當按照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繪製。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公布行政區劃變更、地名、交通、重要市政設施等公共信息。

第九條

地圖編制單位編制地圖,應當選用最新地圖資料作為編制基礎,並及時補充或者更改現勢變化的內容。公開版地圖現勢性截止日期為出版日期前6個月,地圖集(冊)現勢性截止日期為出版日期前12個月。

第十條

編制地圖應當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及相互關係,具備符合地圖使用目的的有關數據和專業內容,地圖名稱與地圖xactly">

第十一條

編制公開地圖、地圖產品不得表示下列內容:
(一)國防、軍事設施及軍事單位;
(二)未經公開的港灣、港口、火車站內站線的具體線路配置情況;
(三)航道水深、船閘尺度、水庫庫容、輸電線路電壓等精確數據,橋樑、渡口、隧道的結構形式和河底性質;
(四)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公開發表的各項經濟建設數據等;
(五)未公開的機場(含民用、軍民合用機場)、機關和單位;
(六)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內容。

第十二條

編制公開發行的交通圖、旅遊圖等地圖,應當標載公共信息。

第十三條

使用他人地圖產品作為底圖資料,編制或者改編、翻譯、編輯其他地圖的,應當經原地圖著作權人許可,並按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從事地理信息現勢資料收集並在地圖上進行標繪的人員,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地圖審核:
(一)在地圖出版、展示、登載、引進、生產、加工前;
(二)使用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測??容進行編輯改動的。

第十六條

出版、展示、登載的地圖,由出版、展示、登載者在傳播前負責送審。
加工生產後直接出口或者銷售的地圖,由加工生產者在加工生產前負責送審。境外引進的地圖,由引進者負責送審。
編制或者印刷後贈送的地圖,由編制或者委託印刷者負責送審。

第十七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下列地圖:
(一)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兩個以上完整的市級行政區域的地圖和涉及兩個以上市級行政區域的專題地圖;
(二)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性中、國小教學地圖;
(三)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審核的地圖。

第十八條

市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下列地圖:
(一)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兩個以上完整的縣級行政區域的地圖和涉及兩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的專題地圖;
(二)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地圖;
(三)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審核的地圖。

第十九條

縣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

第二十條

<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提交需要審核的地圖及下列資料:
(一)地圖編制資質證明材料(複印件);
(二)試製樣圖一式兩份(彩色地圖提交彩色樣圖;黑白地圖提交原稿樣圖複印件),電子版地圖除提交光碟或者數據外,還應當提交與內容相同的紙質樣圖;
(三)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地圖出版範圍或者單項地圖的批准檔案;
(四)涉及國家秘密的地圖,提交經過地圖保密技術處理的證明檔案;
(五)涉及專業內容的地圖,提交經過本專業保密內容審查的證明檔案;
(六)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測繪項目登記證明檔案;
(七)教學地圖提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教材編寫立項的證明複印件;
(八)編制試製樣圖所使用的資料來源說明和資料所有權單位同意使用的證明。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地圖審核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屬於審核範圍的,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受理的,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對申請材料符合法定要件的,決定受理。

第二十二條

地圖審核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在電視、報刊及其他媒體上使用的時事宣傳地圖,原則上實行即送即審。

第二十三條

經審核批准的地圖,應當核發審圖號,並製作地圖審核批准通知書。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圖號為:鄂S(****年)***號;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圖號為:市(州)、縣(市)名稱+S+(****年)+***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出租、出借、偽造地圖審核批准通知書和審圖號。

第二十四條

地圖審核申請被批准後,申請人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一)按照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圖審核意見書和試製樣圖上的批註意見對地圖進行修改;
(二)在正式出版、展示、登載、以及生產的地圖產品上載明審圖號,但示意圖除外;
(三)在地圖發行之日起30日內,向受理地圖審核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樣圖一式兩份備案。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媒體上公告審核批准的地圖名稱和審圖號。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對有關地圖審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應當送審而未送審地圖的,或者擅自使用未經審核批准的地圖的;
(二)弄虛作假、偽造申請材料,騙取地圖審核批准的;
(三)轉讓、出租、出借、偽造地圖審核批准通知書或者審圖號的。

第三十條

從事地圖管理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使職權。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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