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商品展銷會審批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approval and administration of Chongqing Commodity Fair
- 開始執行時間:1999年1月1日
(一)舉辦國際性的各類商品展銷會,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市政府審核後轉報國務院審批;
(二)舉辦全國性或冠有“全國”、“中國”等字樣的各類商品展銷會,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國家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舉辦全市性或冠有“重慶”、“三峽”等字樣的各類商品展銷會,市外單位來本市單獨或聯合舉辦的各類商品展銷會,兩個以上區縣(自治縣、市)聯合舉辦的各類商品展銷會,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舉辦除本款(一)、(二)、(三)項規定以外的各類商品展銷會,由舉辦地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但應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在本市舉辦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由市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一)經濟貿易促進機構、行業(專業)協會、商會;
(二)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具有主辦資格的單位;
(三)具有組織招商招展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設有專門從事辦展的部門或機構,有相應的展覽專業人員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一)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具有相應管理機構、人員、設施和規章制度;
(三)具有與展銷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場地和設施。
(一)證明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具有舉辦商品展銷會資格的有效檔案;
(二)舉辦商品展銷會的申請書;
(三)商品展銷會場地使用證明;
(四)商品展銷會組織具體計畫和實施方案;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檔案。
(一)屬於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商品展銷會,應在5日內作出初審決定。
通過初審的,應在通過之日起5日內轉報市政府審核;未通過初審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二)屬於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商品展銷會,應在5日內作出初審決定。
通過初審的,應在通過之日起5日內轉報國家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未通過初審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屬於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四)項規定的商品展銷會,應在5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決定。批准的,發給申請人《商品展銷會批准書》;未批准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一)未經批准擅自舉辦商品展銷會的,責令停止舉辦,並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
(二)騙取商品展銷會批文,以及騙取商品展銷會批文後舉辦商品展銷會的,收回批文,責令停止舉辦,並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
(三)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商品展銷會批准書》的,責令改正,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改變批准的場所舉辦商品展銷會的,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