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商品條碼管理,保證商品條碼質量,加快商品條碼在電子商務和商品流通等領域的套用,促進電子商務、商品流通信息化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條碼,是指由一組規則排列的條、空及其對應代碼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統一標識,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單元、位置的代碼和條碼標識。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條碼註冊、編碼、設計、印刷、套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主管全省商品條碼工作。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的監督檢查工作。
中國物品編碼中心(以下簡稱編碼中心)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地方分支機構(以下簡稱編碼分支機構),按照其規定的職責範圍開展工作並提供相應技術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商務、衛生、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商品條碼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積極採用國際通用的商品代碼及條碼標識體系,使用商品條碼,保證商品條碼質量,提高企業在產品生產、倉儲、配送、銷售等各環節的現代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註冊、續展、變更和註銷
第六條 廠商識別代碼是商品條碼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相關合法經營資質證明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使用商品條碼,應當先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經核准註冊成為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以下簡稱系統成員)後,可以使用商品條碼。
集團公司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單獨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經編碼中心備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團公司統一開發、設計、安排生產的統一品牌的同類產品上使用由集團公司授權使用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
第七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下列預包裝產品,生產者應當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並在其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商品條碼:
(一)食品、捲菸;
(二)日用化學品;
(三)藥品、醫療器械;
(四)紡織製成品、紡織服裝、針織品及其製品;
(五)玩具; (六)家用電器(家用電力器具)、電線電纜;
(七)汽車零部件及配件;
(八)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依法規定並公布的其他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
預包裝產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費者直接提供的產品。生產前款規定的預包裝產品的生產者,未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並在其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商品條碼。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應當到編碼分支機構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填寫《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註冊登記表》,出示營業執照或相關合法經營資質證明並提供複印件。
第九條 編碼分支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簽署意見並報送編碼中心審批;初審不合格的,編碼分支機構應當將申請資料退給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申請人獲準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的,由編碼中心發給《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以下簡稱《系統成員證書》),取得系統成員資格。
第十一條 廠商識別代碼的有效期為2年。
系統成員應當在廠商識別代碼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持營業執照或相關合法經營資質證明及複印件到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辦理續展手續。逾期未辦理續展手續的,由編碼分支機構報請編碼中心核准,註銷其廠商識別代碼和系統成員資格。
第十二條 系統成員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自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檔案和《系統成員證書》到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系統成員停止使用廠商識別代碼的,應當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個月內持《系統成員證書》到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辦理註銷手續。
依法被撤銷、解散、宣告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系統成員,應當同時停止使用商品條碼,並按照前款規定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四條 已經被註銷廠商識別代碼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條碼時,應當重新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
第十五條 系統成員遺失或損毀《系統成員證書》的,應當在社會公眾媒體上予以聲明,並及時到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申請補領《系統成員證書》。編碼分支機構應當及時受理申請,辦理補領手續。
第三章
編碼、設計和印刷
第十六條 商品條碼的編碼、設計及印刷應當符合 《商品條碼》(GB12904)等國家標準的規定。
商品條碼的印刷面積超過商品包裝表面或者標籤可印刷面積1/4的,系統成員可以申請使用縮短版商品條碼。縮短版商品條碼由編碼中心按照有關國家標準編制。
第十七條 系統成員應當自商品代碼編制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備案。
系統成員應當制定商品條碼管理制度,明確商品條碼工作的管理部門或者管理人員,建立商品條碼管理台帳,管理人員應當掌握商品條碼技術的相關知識。
第十八條 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印刷企業,可以向所在地編碼分支機構申請商品條碼印刷資質認定,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品條碼印刷資質申請書(表);
(二)營業執照副本及其複印件;
(三)商品條碼印刷質量管理手冊。
第十九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商品條碼印刷《資質證書》的印刷企業可以優先承攬商品條碼印刷業務,接受系統成員或者商品條碼合法使用者的委託,印刷商品條碼。
第二十條 印刷企業承攬商品條碼印刷業務時,應當查驗印刷委託人的《系統成員證書》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條碼的證明檔案,並登記證書號碼或檔案批號。
印刷企業不得為未取得《系統成員證書》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條碼證明檔案的委託人印刷商品條碼。
第二十一條 鼓勵系統成員和相關單位委託有商品條碼印刷《資質證書》的印刷企業印刷商品條碼。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系統成員對其註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享有專用權,不得將其註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轉讓他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未經核准註冊(備案)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
(二) 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或者使用偽造的商品條碼;
(三) 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已經註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
第二十四條 生產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的產品,使用本生產者在境外註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時,生產者應當提供該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的註冊證明、授權委託書等相關證明,並向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備案。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產者受境外企業委託生產產品,但不以自己名義在境內(外)銷售產品的,可以使用委託方在境外註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無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委託他人加工產品的,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應當使用委託方註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
第二十六條 進口產品可以使用該產品境外生產商註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也可以使用國內銷售者或者代理商註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
第二十七條 銷售者應當積極採用商品條碼進行零售結算,在其經銷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裝上已有合格商品條碼的,不應再使用店內條碼予以替換、覆蓋,在其經銷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裝上沒有商品條碼的,可以使用店內條碼。店內條碼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店內條碼》(GB/T 18283)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銷售者進貨時,應當查驗與商品條碼對應的《系統成員證書》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條碼的證明檔案。
第二十九條 銷售者不得經銷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產品。
銷售者不得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貨商收取進店費、上架費、信息處理費等費用。
銷售者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貨商收取進店費等不正當費用的,供貨商可依法要求退還。
第三十條 編碼分支機構應當增強服務意識,建立商品條碼查詢系統,及時公布註冊、續展、變更、註銷和備案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的情況以及取得商品條碼印刷資質的企業名單等相關信息,方便公眾查詢。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商品條碼的使用、印刷進行監督檢查。判別商品條碼標識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應當以依法設立的商品條碼標識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為準。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使用商品條碼,將推廣套用商品條碼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農業、商務、衛生、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商品條碼對直接關係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預包裝產品依法建立和實施質量跟蹤與追溯制度。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系統成員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備案的,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生產者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的,責令其改正,予以警告。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生產者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並在其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商品條碼的,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經依法設立的商品條碼標識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系統成員的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商品條碼標識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 印刷企業為未取得《系統成員證書》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條碼證明檔案的委託人印刷商品條碼的, 責令其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系統成員轉讓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的,責令其改正,並處以3000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經核准註冊(備案)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的,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或者使用偽造的商品條碼的,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已經註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的,責令其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銷售者經銷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裝上印有未經核准註冊(備案)或者偽造的商品條碼的,責令其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實施。法律、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二條 從事商品條碼管理、檢驗工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捲菸、日用化學品、藥品、醫療器械、紡織製成品、紡織服裝、針織品及其製品、玩具、家用電器(家用電力器具)、電線電纜、汽車零部件及配件的含義,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適用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中的概念名稱與分類。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讀
2012年9月14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湖北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這部地方政府規章的公布施行是湖北省標準化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標誌著湖北省商品條碼管理工作進入了一個新階段。《辦法》的公布施行對規範商品條碼管理,保證商品條碼質量,加快商品條碼在電子商務和商品流通等領域的套用,促進電子商務、商品流通信息化的發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一、制定《辦法》的背景
商品條碼是商品的全球統一標識,是商品在國內國際市場流通的“身份證”。商品條碼主要套用於全球商業貿易活動。商品條碼的套用,極大地提高了企業管理效率,降低了產品生產和流通成本(據測算,物流成本可以降低20-25%),促進了商業貿易的發展,同時,為產品質量監管提供了一種有效的手段。我國商品條碼標準是強制性標準。
我國對商品條碼的推廣套用非常重視,為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保證外貿產品的順利出口,於1991年正式加入國際物品編碼協會,截止2012年6月全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已達到181572家,成為數量僅次於美國的第二大成員國。湖北省於1991年開始推廣套用商品條碼,截止2012年6月全省商品條碼系統成員5290家,約占全國的2.9%,目前有8萬餘種商品使用了商品條碼標識。為規範商品條碼的管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在1998年以部門規章形式公布了《商品條碼管理辦法》,並於2005年進行了修訂。隨著《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的實施,湖北省商品條碼管理工作力度不斷加大,推廣套用取得了一些成績,但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影響和制約了商品條碼的管理和推廣套用。一是商品條碼管理工作還不夠規範。二是湖北省商品條碼系統成員少,與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把湖北建設成為中部乃至全國重要現代物流基地的要求不相適應。湖北省現有商品條碼系統成員數量與江蘇、浙江、廣東、四川等省相比,差距比較大。截止2012年6月,江蘇有商品條碼系統成員11771家、浙江有商品條碼系統成員16758家,廣東有商品條碼系統成員35394家,四川有商品條碼系統成員8541家。三是違法使用商品條碼的現象依然存在。一些企業認識不到商品條碼的全球統一性、編碼惟一性、強制性特點,在商品條碼套用中“一碼多品”或“一品多碼”的問題經常出現;偽造、冒用、使用註銷的商品條碼、非法轉讓商品條碼的現象時有發生。鑒於國家《商品條碼管理辦法》不能完全滿足湖北省商品條碼管理的需要,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有必要結合湖北省實際,制定湖北省的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目前,全國已有2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地方政府規章形式公布了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實踐證明,出台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對規範商品條碼管理,保證商品條碼質量,加快商品條碼在電子商務和商品流通等領域的套用,促進電子商務、商品流通信息化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對促進經濟結構調整、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增強國民經濟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
二、《辦法》的制度創新
(一)建立了湖北省商品條碼管理與服務的體制
國家《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是全國商品條碼工作的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管理全國商品條碼工作。中國物品編碼中心(以下簡稱編碼中心)是全國商品條碼工作機構,負責全國商品條碼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鑒於國家《商品條碼管理辦法》不能完全滿足湖北省商品條碼管理體制的需要,《辦法》規定,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主管全省商品條碼工作。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的監督檢查工作。編碼中心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地方分支機構(以下簡稱編碼分支機構),按照其規定的職責範圍開展工作並提供相應技術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商務、衛生、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商品條碼管理的有關工作。 (二)建立了推廣套用商品條碼的制度
為了加快商品條碼在電子商務和商品流通等領域的套用,《辦法》採取了如下措施:
一是鼓勵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積極使用商品條碼。《辦法》規定,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相關合法經營資質證明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經申請註冊成為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後,就可以使用商品條碼。集團公司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經編碼中心備案,可以在由集團公司統一開發、設計、安排生產的統一品牌的同類產品上使用由集團公司授權使用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銷售者不得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貨商收取進店費、上架費、信息處理費等費用。銷售者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貨商收取進店費等不正當費用的,供貨商可依法要求退還。
二是確立了便民服務的原則。便民服務的原則體現在《辦法》條款當中。《辦法》規定,編碼中心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編碼分支機構,應當提供使用商品條碼的技術服務。申請人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編碼分支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編碼分支機構應當增強服務意識,建立商品條碼查詢系統,及時公布註冊、續展、變更、註銷和備案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的情況以及取得商品條碼印刷資質的企業名單等相關信息,方便公眾查詢。
三是將推廣套用商品條碼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三條第二款“標準化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的規定和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有關要求,《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使用商品條碼,將推廣套用商品條碼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三)強化了店內條碼的管理
店內條碼是指商店(包括零售超市、專賣店等)為便於商品在店內管理而對商品自行編制的臨時性代碼及條碼標識。店內條碼主要用於變數消費單元和零售結算需要拆分或重新組合再包裝的定量消費單元。鑒於商品條碼的套用還不能滿足商店進行商品零售結算的需要,《辦法》規定,銷售者應當積極採用商品條碼進行零售結算,在其經銷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裝上已有合格商品條碼的,不應再使用店內條碼予以替換、覆蓋,在其經銷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裝上沒有商品條碼的,可以使用店內條碼。店內條碼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店內條碼》(GB/T 18283)的有關規定。(四)建立了重點產品應當使用商品條碼的制度
國家對食品等重點產品的安全監督管理歷來非常重視,近年來,國家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國務院關於加強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國發 [2007]2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7]57號)、《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實施產品質量電子監管的通知》(國質檢質聯[2007]582號)對建立產品質量追溯制度、產品召回制度及產品質量電子監管制度都有明確的規定和要求。商品條碼的套用是建立上述制度的基礎,為了加強對重點產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強制性產品認證(CCC)管理的產品)的質量監管,有必要規定重點產品必須使用商品條碼。地方政府規章規定重點產品必須使用商品條碼也是外省的通行做法。因此,《辦法》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食品、捲菸、日用化學品、藥品等類預包裝產品的,生產者應當自《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並在其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商品條碼。考慮到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湖北省產業結構的調整,《辦法》還規定,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法規定並公布的其他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也應當使用商品條碼。
(五)完善了對違法使用、轉讓商品條碼行為的責任追究制度
商品條碼具有全球統一性、編碼惟一性、強制性特點。但實際上,“一碼多品”或“一品多碼”的問題經常出現;偽造、冒用、使用註銷的商品條碼、非法轉讓商品條碼的現象時有發生。對此,《辦法》採取了如下措施:
一是經依法設立的商品條碼標識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系統成員的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商品條碼標識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是對未經核准註冊(備案)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的,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或者使用偽造的商品條碼的,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已經註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的,責令其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三是對系統成員轉讓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的,責令其改正,並處以3000元罰款。
《辦法》還為保證商品條碼質量等建立、完善了一系列制度。希望全省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加強對《辦法》的學習和宣傳,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貫徹落實好《辦法》的各項規定,抓緊制定和完善有關配套制度,為促進電子商務、商品流通信息化的發展,促進湖北科學發展、跨越式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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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記者從省質監局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湖北商品條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12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以後凡在湖北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捲菸、藥品、醫療器械、日用化學品、兒童玩具、家用電器、汽車、機車配件等預包裝產品,應當在產品標識中標註商品條碼。
商品條碼俗稱“商品的市場通行證”,具有全球統一性、編碼唯一性、信息共享、可自動識別、效率高和出錯率低等特點,商品條碼在國際上被廣泛運用於貿易、物流、質量追溯等方面,是商業現代化、連鎖化不可或缺的技術基礎。“作為“九省通衢”的湖北,要打造華中區域物流中心,實現“大流通”、“大通關”必須採用條碼技術,更需要相應的《辦法》來規範和改善條碼技術的推廣和套用環境。”省質監局副局長劉嗣元介紹了該《辦法》出台的必要性。
據悉,該《辦法》共六章44條,規定了商品條碼的註冊、變更、設計、印刷、使用和管理,以及違反《辦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內容;還規定了我省商品條碼技術推廣套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職責。對於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相關合法經營資質證明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只需申請註冊成為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後,就可以使用商品條碼;對於未經核准註冊(備案)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的,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或者使用偽造的商品條碼的,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已經註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的,將通過《辦法》規定,責令其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劉嗣元表示,該《辦法》的出台將規範湖北商品條碼管理,保證商品條碼質量,加快商品條碼在電子商務和商品流通等領域的套用,促進湖北電子商務、商品流通信息化的發展;同時能有效保護消費者的安全利益,有效建立重要產品的跟蹤與追溯制度,推動我省商品條碼管理逐步走向規範化和法制化,推動我省優勢特色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