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產品展銷會管理辦法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文字號:新政辦發〔2012〕136號

頒布時間:2012-8-14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產品展銷會管理辦法
  • 頒發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新政辦發〔2012〕136號
  • 頒布時間:2012年8月14日
檔案原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管理農產品展銷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農產品展銷會,是指自治區人民政府主辦,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單位)在疆內或國內承辦的各類農產品展示會、博覽會、洽談會、交易會、採購會等展示展銷活動。
第三條 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主辦的各類農產品展銷會適用本辦法。第四條自治區農產品展銷會應堅持以下原則:市場導向原則,著眼區外大市場,以現代文化為引領,體現區域特色,按照“政府搭台、企業唱戲、市場運作、突出重點、注重質量、樹立品牌”的總體要求,辦好各類農產品展銷會,推動現代農業發展,促進農民持續大幅增收。
第二章 審批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主辦的各類農產品展銷會應由承辦方將辦會申請和相關資料報自治區市場開拓領導小組辦公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五處),經領導小組審批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六條 承辦方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具有與承辦展銷會活動相適應的管理機構、資金、人員和相關制度;
(三)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七條 農產品展銷會承辦方需提供的材料:
(一)辦會申請,包括展銷會名稱、內容、規模、時間、地點等;
(二)展銷會工作方案;
(三)展銷會招商招展方案;
(四)展銷會應急預案;
(五)場館租用協定或者場館自有證明;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 各項展銷會均以“綠色新疆、×××××”為統一主題,未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各農產品展銷會名稱不得冠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全區”等字樣。
第九條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農產品展銷會方案,必須嚴格按批准檔案執行,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條 展銷會經批准後,承辦方可通過新聞媒介公開向社會發布訊息,向各方發出邀請,並可委託有關單位組團參展。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條 自治區農產品市場開拓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負責對自治區各類農產品展銷會的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按照誰承辦誰負責的原則,承辦方要按照國家及展銷會所在地相關規定,向當地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門申報檢查並領取相關審批手續。舉辦大型展銷會可能影響周邊區域交通和環境的,承辦方應當事先將舉辦時間、地點、規模等相關信息向當地公安、交通、市容環衛等部門報告,並接受其指導。
第十三條 承辦方應與場館單位協調製定安全防範工作制度,明確雙方責任,組建安全保衛機構,落實展銷會的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並配備專職保全人員。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時,場館單位、承辦方和參展商等應當採取應急措施,配合當地公安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由展銷會舉辦方制訂契約範本,與參展方簽訂書面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展銷活動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所有參展企業應是《新疆農產品市場指導目錄》中的企業或由地州、縣市政府信譽擔保的企業和產品。參展採取自願原則,由參展企業(單位)向承辦方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參展申報書,經審核通過後由承辦方出具參展許可證明後方可參展。承辦方應對參展方以下資料進行審核:
(一)法人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與其他相關證件;
(二)參展人員登記表、參展人員身份證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等相應證件;
(三)展品登記表、展品質量合格證。
第十六條 展銷會銷售的產品要合理確定產品價格並明碼標價,嚴禁參展企業(單位)在展銷會中發生無序定價、競相壓價等行為。
第十七條 要加大展銷會宣傳推介力度,充分利用當地廣播、電視、報紙和網路等媒體,進行展銷會宣傳推介,也可採取實地招商考察推介、舉行專題推介會或座談會、設立採購商專場展會等形式,進行展銷會宣傳推介。
第十八條 所有參展企業(單位),要服從展銷會統一安排,不得閒置、轉租、提前撤出攤位,不得銷售與展銷會無關的其他商品。
第十九條 展銷會期間,承辦方應主動承擔後勤保障工作,主動與參展商聯繫,協調展品倉儲物流、人員食宿等問題。
第四章 監督
第二十條 承辦方要在場館明顯位置設定投訴處理點,並公布工商、質監、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
第二十一條 展銷會設立農產品企業黑名單制度,經調查認定,對有缺斤短兩、虛標價格、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損害新疆農產品形象的企業,列入農產品企業黑名單,並在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農產品市場開拓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組織工商、質監、農業、公安等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對違反規定進行拼展組展、倒賣展位、展品與申報書名稱不符等行為,應當責令承辦方予以糾正。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評價
第二十四條 展銷會結束後承辦方要及時對展銷會進行總結,並形成書面總結報告上報自治區農產品市場開拓領導小組辦公室。總結報告內容應包括:展銷會基本情況、簽約情況、產品總成交額、存在問題及改進意見等。同時,承辦方要及時跟蹤落實展會履約情況,並定期上報相關情況至自治區農產品市場開拓領導小組辦公室,促使展會取得實效。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農產品市場開拓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展銷會進行評估,提出評估意見。
第二十六條 對展銷會成績顯著的承辦方以及成績突出、市場開拓有力的參展企業(單位),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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