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無公害農產品保護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無公害農產品保護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為了促進維吾爾自治區無公害農產品生產,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興建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開發特色無公害農產品而推出的政府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無公害農產品保護辦法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 實施時間:2001年6月1日
  • 自治區主席:阿不來提·阿不都熱西提
  • 共有條數:二十八條
  • 施行時間:2001年6月1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無公害農產品保護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98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無公害農產品保護辦法》已經2001年3月12日自治區第九屆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自治區主席:阿不來提·阿不都熱西提,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無公害農產品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無公害農產品生產,保障人體健康,增強我區農產品競爭能力,推動高效、優質、特色農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經營及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無公害農產品,是指源於良好生態環境,經檢驗認定無有害物質殘留或者有害物質殘留未超過國家標準限量的農產品。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農業產業政策,結合農業結構調整,按照本行政區域的自然條件和農產品生產特點,採取有利於無公害農產品發展的經濟政策和技術措施,優先安排與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有關的項目,有計畫地建設具有一定規模的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促進無公害農產品產業化發展。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興建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開發特色無公害農產品,創立名優品牌。鼓勵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對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和經營進行技術指導,開展有償服務。
第五條 無公害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可以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享受政策性貸款等優惠待遇。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無公害農產品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業發展規劃,制定無公害農產品發展計畫,推廣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先進適用技術,提高無公害農產品的品質和安全性。
第八條 建立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基地及其周圍生態環境狀況良好,土壤、水、大氣環境質量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環境標準;
(二)具有一定生產規模;
(三)具有健全的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管理制度;
(四)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建立無公害農產品基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以鄉(鎮)為單位建立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的,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第十條 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單位或者個人建立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的條件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州、市(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州、市(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和初審意見之日起30日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並報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其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 經國家和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生態農業縣、鄉(鎮),可以直接確定為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建立固定的農業環境監測網點,進行環境質量監測與評價,並將監測與評價結果報上一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無公害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規範》生產無公害農產品,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產地生態環境質量,不得在產地及產地水源附近傾倒垃圾和排放生活污水;
(二)科學施用化肥和農藥,不得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或者其他影響人體健康的農用化學物質;
(三)使用生活垃圾、粉煤灰、污水沉澱污泥充當肥料,應當經過無害化處理,符合國家及自治區有關無公害農產品的生產環境標準。
第十四條 貯存或者運輸無公害農產品,必須採取安全、衛生措施,防止無公害農產品受到污染。
無公害農產品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混合運輸、貯存。
第十五條 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的經營者,應當向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無公害農產品認定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無公害農產品的認定申請書;
(二)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三)具有認證資格的檢驗機構出具的農產品生產環境監測報告和農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認定為無公害農產品,頒發無公害農產品證書,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 無公害農產品應當標明無公害農產品標誌。無公害農產品標誌由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 無公害農產品證書不得轉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或者冒用無公害農產品證書和標誌。
第十九條 銷售無公害農產品,按照優質優價原則,實行明碼標價。
第二十條 無公害農產品證書和標誌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要求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重新提出申請。
第二十一條 無公害農產品證書和標誌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已經認定的無公害農產品進行重新審查:
(一)無公害農產品標準發生變化的;
(二)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變動或者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條件發生改變的;
(四)依照有關規定需要重新審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及其產地生態環境質量進行抽檢。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冒用或者轉讓無公害農產品證書、標誌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無公害農產品經抽檢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停止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誌,整改仍不合格的,收回無公害農產品證書。
第二十五條 停止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誌和收回無公害農產品證書的,應當報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人員在無公害農產品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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