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問題解讀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問題解讀是在2016年01月08日由60421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問題解讀
  • 發布部門:60421
  • 類別:解讀
  • 發布日期:2016年01月08日
  •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為加強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規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頒布制定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於2016年3月1日實施。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辦法》的調整範圍有哪些?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內容:
(一)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二)通過批發市場、零售市場(含農貿市場)等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活動。
(三)櫃檯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銷售食用農產品的,參照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規定執行。
二、《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的含義是什麼?
《辦法》規定:食用農產品是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活動,指傳統的種植、養殖、採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以及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乾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
三、《辦法》對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是怎樣劃分的?
《辦法》明確了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並強化了屬地監管責任,對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進行了重點規定。
(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怎樣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銷售者履行義務,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
(二)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明確入場銷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三)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如實記錄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住所、食用農產品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
(四)查驗並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複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檔案。
(五)建立食用農產品檢查制度,對銷售者的銷售環境和條件以及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查。
(六)在醒目位置及時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結果以及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五、《辦法》對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規定了哪些義務?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除了履行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一般義務外,還要履行以下義務:
(一)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定。明確雙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權利義務;未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定的,不得進入批發市場進行銷售。
(二)對進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託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並根據食用農產品種類和風險等級確定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頻次。
(三)印製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載明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數量、銷售日期以及銷售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項目。銷售憑證可以作為銷售者的銷售記錄和其他購貨者的進貨查驗記錄憑證。
(四)與屠宰廠(場)、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簽訂協定的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對屠宰廠(場)和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進行實地考察,了解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以及相關信息,查驗種植養殖基地食用農產品相關證明材料以及票據等。
六、《辦法》對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是怎樣規定的?
(一)規定市場準入的條件。《辦法》規定,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等集中交易市場,必須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檔案;無法提供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檔案的,必須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檢驗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二)對肉類和進口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做了重點規定。銷售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檢疫、檢驗的肉類,應當提供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檔案。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檔案。
(三)對批發市場食用農產品準入做了專門規定。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市場銷售,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定,未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定的,不準進入批發市場進行銷售。
七、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檔案具體指哪些檔案?
(一)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生產的食用農產品,由本單位出具產地證明;其他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或者個人生產的食用農產品,由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政府等出具產地證明。
(二)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以及農產品地理標誌等食用農產品標誌上所標註的產地信息,可以作為產地證明。
(三)供貨者提供的銷售憑證、銷售者與供貨者簽訂的食用農產品採購協定,可以作為食用農產品購貨憑證。
(四)有關部門出具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格證明或者銷售者自檢合格證明等可以作為合格證明檔案。
(五)銷售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檢疫、檢驗的肉類,應當提供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檔案。
(六)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檔案。
八、《辦法》對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的銷售和貯存場所、設施設備有哪些要求?
(一)應當具有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和貯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適當的距離。
(二)應當具有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設備或者設施。
(三)銷售冷藏、冷凍食用農產品的,應當配備與銷售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並符合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要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
(四)銷售者租賃倉庫的,應當選擇能夠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食用農產品貯存服務提供者。
九、哪些屬於《辦法》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
《辦法》規定,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
(一)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和劇毒、高毒農藥,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
(三)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
(六)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
(七)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
(八)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
(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
(十一)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
(十二)標註虛假的食用農產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者地址,或者標註偽造、冒用的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
十、《辦法》對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是怎樣規定的?
(一)銷售者採購食用農產品,應當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採購和銷售。
(二)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
(三)實行統一配送銷售方式的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建立進貨查驗記錄製度;所屬各銷售門店應當保存總部的配送清單以及相應的合格證明檔案。
(四)從事食用農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銷售記錄製度,如實記錄批發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
(五)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銷售企業採用掃描、拍照、數據交換、電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
十一、《辦法》對貯存、運輸食用農產品有哪些要求?
(一)銷售者貯存食用農產品,應當定期檢查庫存,及時清理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用農產品。
(二)銷售者貯存食用農產品,應當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貯存日期、生產者或者供貨者名稱或者姓名、聯繫方式等內容,並在貯存場所保存記錄。
(三)銷售者運輸食用農產品,運輸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污染,並符合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用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十二、《辦法》對貯存服務提供者貯存食用農產品有哪些要求?
貯存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貯存食用農產品,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其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務的銷售者名稱、貯存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等信息;
(二)查驗所提供服務的銷售者的營業執照或者身份證明和食用農產品產地或者來源證明、合格證明檔案,並建立進出貨台賬,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貯存日期、出貨日期、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聯繫方式等。進出貨台賬和相關證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
(三)保證貯存食用農產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污染,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用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
(四)貯存肉類凍品應當查驗並留存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檔案;
(五)貯存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查驗並記錄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檔案;
(六)定期檢查庫存食用農產品,發現銷售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十三、《辦法》對銷售者委託承運人運輸食用農產品有哪些要求?
(一)銷售者委託承運人運輸食用農產品的,運輸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污染,並符合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用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二)承運人應當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履行相關食品安全義務。
十四、《辦法》對食用農產品包裝、標籤有哪些要求?
(一)銷售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籤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或者附加標籤後方可銷售。
(二)包裝或者標籤上應當按照規定標註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等內容;對保質期有要求的,應當標註保質期;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予以標明;
(三)有分級標準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當標明產品質量等級或者食品添加劑名稱。
(四)食用農產品標籤所用文字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標註的內容應當清楚、明顯,不得含有虛假、錯誤或者其他誤導性內容。
(五)銷售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的食用農產品以及省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包裝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包裝,並標註相應標誌和發證機構,鮮活畜、禽、水產品等除外。
(六)銷售未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在攤位(櫃檯)明顯位置如實公布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等信息。
(七)鼓勵採取附加標籤、標示帶、說明書等方式標明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保存條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內容。
十五、《辦法》對進口食用農產品包裝、標籤有哪些要求?
(一)進口食用農產品的包裝或者標籤應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原產地、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二)進口鮮凍肉類產品的包裝應當標明產品名稱、原產國(地區)、生產企業名稱、地址以及企業註冊號、生產批號;外包裝上應當以中文標明規格、產地、目的地、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溫度等內容。
(三)分裝銷售的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在包裝上保留原進口食用農產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裝企業、分裝時間、地點、保質期等信息。
十六、《辦法》對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食用農產品監督檢查的措施是怎樣規定的?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要求,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對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遵守本辦法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一)對食用農產品銷售、貯存和運輸等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向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和質量安全有關的情況;
(四)檢查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落實情況,查閱、複製與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協定、發票以及其他資料;
(五)對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質量安全隱患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食用農產品,有權查封、扣押、監督銷毀;
(六)查封違法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的場所。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干涉。
十七、《辦法》對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抽檢職責是怎樣規定的?
(一)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用農產品監督抽檢納入年度檢驗檢測工作計畫,對食用農產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樣檢驗,並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結果。
(二)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採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抽查檢測,抽查檢測結果表明食用農產品可能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銷售者應當暫停銷售;抽查檢測結果確定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三)被抽查人對快速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4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結論仍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檢不得採用快速檢測方法。
十八、《辦法》對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信息公布有哪些要求?
(一)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公布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信息。
(二)公布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並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避免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
十九、《辦法》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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