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文體、慶典、展銷活動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廣東省機關、團體、事業、企業單位安全保衛責任制條例》,特制定《深圳經濟特區文體慶典展銷活動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文體慶典展銷活動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時間:1994-01-2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4-01-29
【生效日期】1994-01-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經濟特區文體慶典展銷活動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1年4月18日發布,1994年1月29日修訂發布)
第一條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文體、慶典、展銷活動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廣東省機關、團體、事業、企業單位安全保衛責任制條例》,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特區公共場所臨時性舉行面向社會公眾的文體、慶典、展銷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文體活動,是指以文藝演出、電影放映(含投影)和其他各種表演方式綜合進行的大型文體娛樂活動以及大型體育比賽;但在經批准設立的室內電影院、投影場日常性的放映、投影活動除外。
本規定所稱的慶典活動是指我市各級政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市屬節日或周年誌慶期間,以集會方式表達喜慶的慶祝活動。
本規定所稱的展銷活動,是指主辦單位在公園、渡假村等露天場所,舉辦的介紹、銷售各類商品的展覽、展銷活動。
第四條舉辦文體、慶典、展銷活動,實行“誰主辦,誰負責”的安全保衛制度,一律不得由私人承包。
第五條深圳市各級公安機關是文體、慶典、展銷活動的公共安全管理的主管機關。
各區公安分局負責本轄區內舉辦的文體、慶典、展銷活動的安全管理;舉辦場地跨區,由市公安局負責管理。
第六條舉辦文體、慶典、展銷活動,由主辦單位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租用場地的,由主辦單位和提供場地單位共同負責。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管轄區域外的單位或個人聯合舉辦的,由接待單位負責安全保衛工作。
第七條舉辦民眾性文體、慶典、展銷活動的主辦單位(含涉外活動的接待單位,下同。)必須依照本規定製定安全保衛方案,向主管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批准。安全保衛工作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舉辦活動的種類、主辦單位、租讓場地單位;
(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人姓名、職務、住址、電話;
(三)活動的具體內容、規模、期限、場地,可容納人員的容量;
(四)車輛停放場地的規模、類別、具體方位、預計停放多少車輛、消防安全措施;
(五)入場券、參觀券發售辦法及數量;
(六)參加保衛工作人員名單、安全保衛要求和應急措施。
第八條各主辦單位原則上按參加活動民眾人數與保衛力量一百人配備一名保衛人員的比例制定方案。
第九條以市政府名義舉辦的文體和慶典活動,由市公安局制定安全保衛工作方案;以區人民政府的名義舉辦的文體、慶典活動,由區公安分局制定安全保衛工作方案,並負責調配安全保衛力量。
第十條安全保衛方案須報市公安局審批的,必須提前十五日申報;須報區公安局審批的,必須提前十日申報。
主管的公安機關接到申請後,必須及時進行現場安全檢查,並在接到申請後的七日(區公安分局五日)內作出決定。
安全保衛工作方案未獲批准的,不得舉辦相應的文體、慶典、展銷活動。
第十一條獲批准舉辦的單位,在活動舉行前遇有特殊情況致使活動無法如期或無法在預定地點舉行的,應在原舉辦日期前四十八小時將情況向主管的公安機關報告。以便及時採取有效措施。
主管的公安機關對出現新的特殊情況使活動無法按原定方案舉行的,須在活動舉行前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舉辦單位更改時間和地點。
第十二條舉辦文體、慶典、展銷活動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處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不向主管的公安機關提交安全保衛工作方案的;
(二)提交的安全保衛工作方案未獲批准而擅自舉辦的;
(三)沒有切實執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經通知不加改正的。
第十三條舉辦單位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有失職行為,導致發生事故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參加文體、慶典、展銷活動的人,必須聽從指揮、服從管理,有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