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罷免程式的規定

《湖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罷免程式的規定》是一部湖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9年02月01日發布並於發布當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罷免程式的規定
  • 發布單位:81801
  • 發布日期:1989-02-01
  • 生效日期:1989-02-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具體內容
湖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罷免程式的規定
(1989年1月28日湖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9年2月1日頒布實施)
第二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受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的監督,選民或者選舉單位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
第三條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提出罷免代表的要求;選民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罷免代表的要求。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代表的罷免案。省、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代表的罷免案。
第四條罷免代表的要求或罷免案應當以書面的方式提出,寫明下列內容:
(一)被罷免代表的姓名,原選區或選舉單位;
(二)罷免代表的理由;
(三)提出罷免要求或罷免案的單位名稱或姓名。
第五條提出罷免選民直接選出的代表,由本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受理。提出罷免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代表,由選舉該代表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受理。
第六條受理機關在受理罷免代表的要求或罷免案後,應對被指控的問題進行調查,並將有關罷免的全部材料一併提交原選區選民大會、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被指控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會議或者書面申訴意見。表決之前,如提出者要求撤回罷免要求或罷免案,審議即行終止。
第七條罷免代表,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
第八條罷免由選民直接選出的代表,原選區應設立投票站或者召開選民大會進行,投票站或者選民大會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受委託或指定的主持罷免工作的負責人主持。經原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同意,方予罷免。
罷免由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代表,應召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同意,方予罷免;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應召開常務委員會會議,獲得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同意,方予罷免。
第九條罷免由選民直接選出的代表的決議,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公布,罷免由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代表的決議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公布,並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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