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業工會條例》經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通過。該《條例》分總則、企業工會組織、企業工會的職責、企業工會經費和資產、附則6章46條,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5日湖北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1997年8月5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鄉鎮企業工會條例》,1999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私營企業工會條例》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企業工會條例
- 類別:法律法規
湖北省企業工會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企業工會組織,第三章 企業工會的職責,第四章 企業工會經費和資產,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修改情況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條例(草案)的說明,相關報導,新聞發布會,
湖北省企業工會條例
(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企業工會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和企業工會適用本條例。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工會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企業工會是中華全國總工會的基層組織,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依照《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開展工作。
第四條 企業職工依法享有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職工戶籍、就業形式、就業期限等理由阻撓和限制。
企業工會代表和維護企業工會會員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接受企業工會會員和職工的監督。
第五條 企業工會與企業相互尊重支持,平等協商合作,團結和組織全體職工共謀企業發展,推動建設和諧企業。
企業應當依法支持職工組建和健全工會組織,為工會履行職責、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企業支持工會工作、工會組織健全、勞動關係和諧,是企業和企業負責人評選榮譽稱號的必要條件。
企業工會應當支持企業合法生產經營,教育激勵職工關心企業發展,妥善協調企業勞動關係。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和產業工會以及基層工會聯合組織對本地區、本系統、本行業企業工會工作負有領導、指導、協調和監督的職責,為企業工會開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支持企業工會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問題。企業工會履行職責遇到困難時,有權提請上級工會予以幫助。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的機制,指導督促企業依法規範勞動用工,加強對勞動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支持地方總工會、企業工會依法開展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二章 企業工會組織
第八條 企業工會應當自企業開業或者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組建,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逾期未組建工會的,依法收繳工會籌備金。
上級工會應當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並為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服務。
企業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加入工會,保障職工平等享有參加所在企業工會的權利。
第九條 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企業,應當建立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建立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
縣以下區域內,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規模較小、人數較少的企業,職工可以按地域相近、行業相同的原則聯合建立區域性、行業性基層工會聯合會。
企業工會委員會具體產生辦法按照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執行,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第十條 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是企業工會的權力機構,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會議,由企業工會委員會召集。
會員在二百人以下的企業工會應當召開會員大會。會員在二百人以上的企業可以召開會員大會,也可以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本屆工會委員會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企業工會委員會是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差額選舉產生,對其負責,接受會員監督。在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企業工會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討論或者決定下列事項:
(一)貫徹執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和上級工會有關決定、工作部署的措施;
(二)提交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計畫、總結和向上級工會的重要請示、報告;
(三)根據企業提議和需要,就涉及企業發展、協調勞動關係等重要事項提出建議;
(四)向企業提出保障職工權益等事項的重要建議;
(五)提出職工學習培訓計畫、獎勵措施等建議,擬定會員活動管理制度;
(六)工會經費預算執行及重大財務支出情況;
(七)其他應當由工會委員會討論和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工會可以設定專職工會主席。企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人數,由企業工會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確定,必要時上級工會參與協調。
工會兼職工作人員的補貼由企業工會與企業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也可以由其企業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
企業行政負責人、控股股東、合伙人及其近親屬以及企業人力資源、財務部門的負責人,不得作為本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上級工會發現工會主席候選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第十五條 上級工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的需要,經與企業協商,可以向區域性、行業性基層工會聯合會推薦工會主席、副主席候選人或者推薦工會專職工作人員。
第十六條 企業工會主席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召集工會委員會會議,主持工會日常工作;
(二)密切與職工的聯繫,促進企業與職工的溝通,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幫助職工解決實際困難,努力為職工服務;
(三)參加企業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有關生產經營重大問題的會議,代表職工和工會提出意見;
(四)以職工方首席代表身份,代表和組織職工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契約;
(五)代表和組織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
(六)代表和組織職工依法監督企業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與環境等法律法規,要求糾正侵犯職工和工會合法權益的行為;
(七)主持或者參與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八)代表企業工會委員會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九)向上級工會反映企業工會工作重要情況;
(十)負責管理工會資產和經費。
第十七條 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契約期限依照法律規定自動延長。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非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
第十八條 新任職的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應當在一年內參加上級工會組織的崗位業務培訓,企業應當予以支持。
第十九條 企業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企業工會經費收支和資產管理進行審查監督,並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接受監督,其任期與工會委員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條 企業工會依法設立女職工委員會或者選配女職工委員,其任期與工會委員會任期相同。女職工二百人以上的工會女職工委員會配備專職女職工工作人員。
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委員在企業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代表和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併企業工會組織。因企業終止、兼併而導致該企業工會被撤銷、合併的,應當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第三章 企業工會的職責
第二十二條 企業工會應當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作為基本職責,通過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契約、參與民主管理、開展勞動法律法規監督、參與勞動爭議調解以及幫助指導職工訂立勞動契約等形式,協調勞動關係,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企業工會應當從本企業的實際出發,協助、推動企業依法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民主協商會、勞資對話會、職工議事會等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規範廠務公開、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制度,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第二十四條 企業工會應當協助企業對職工進行知識與技能培訓,鼓勵職工為企業發展提出合理化建議,組織開展崗位練兵、技術創新、勞動競賽、推薦勞動模範等活動,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為企業健康穩定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企業工會參與監督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勞動競賽獎勵資金的提取和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技、財政等部門應當支持企業工會開展職工技術創新成果評選表彰活動,將符合條件的職工技術創新成果納入科學技術獎評選範圍。
第二十五條 企業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契約,並監督勞動契約的履行;對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勞動契約或者非法解除勞動契約的,有權提出糾正意見,企業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並給予書面答覆。
第二十六條 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通過平等協商,就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與環境、女職工權益保護、福利待遇、工資調整機制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訂立集體契約和專項集體契約。集體契約、專項集體契約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並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
區域性、行業性基層工會聯合會可以代表職工與相關企業代表(組織)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契約和專項集體契約。
第二十七條 企業和職工雙方均有權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職工、企業工會認為需要與企業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由工會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後,及時向企業書面提出工資分配、調整機制以及支付方式等事項的集體協商要求,企業應當在十五日內予以書面答覆,並以適當形式與企業工會進行充分協商。
企業工會應當督促企業建立和落實流動從業職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把流動從業職工工資納入集體契約和工資集體協商內容。
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以及基層工會聯合組織可以委派工作人員或者法律、財會等專業人員幫助、指導職工方進行協商。
第二十八條 企業工會應當監督企業落實國家有關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制度,維護企業職工社會保障權益;對企業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或者向上級工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反映。
第二十九條 企業工會協助企業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與環境規章制度,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和安全操作規程,組織職工開展安全生產活動。
企業工會有權參與勞動安全衛生與環境、職業病危害等事故以及嚴重危害職工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問題的調查,提出處理建議,有關部門和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覆。
第三十條 企業工會及其依法建立的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對企業執行有關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與環境、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保險福利等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
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中有違反法律法規內容的規定,工會應當向企業提出,必要時提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企業工會協助、督促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並參與企業勞動爭議調解。企業內部調解不成,職工向地方總工會勞動爭議調解機構申請調解,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企業工會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幫助。
第三十二條 企業工會應當對職工進行勞動法律法規宣傳和教育,引導職工通過工會、職工代表大會、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勞動監察以及司法救濟等渠道,表達利益訴求,合法、理性的解決勞動爭議,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企業發生集體勞動爭議以及停工、怠工事件,企業、企業工會、上級工會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共同做好各方面工作,及時化解糾紛,防止矛盾激化,儘快恢復生產秩序。
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對重大集體勞動爭議,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派員到場參與協調處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建立法律顧問組織和工資集體協商指導組織,為企業、企業工會和職工開展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契約、協調解決勞動爭議等提供法律、政策、信息諮詢服務和幫助。
第三十四條 企業、企業工會應當共同做好睏難職工幫扶和職工心理疏導工作,組織開展適合本企業的文體活動,促進企業文化建設。
第三十五條 勞務派遣單位以及用工單位工會應當組織勞務派遣職工加入工會,參加民主管理,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四章 企業工會經費和資產
第三十六條 企業工會經費依照法律規定取得,其中企業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繳的經費和工會籌備金,按屬地原則由地方總工會委託所在地稅務部門依法收繳。
第三十七條 企業工會依法單獨設立銀行賬戶,自主管理和使用工會經費、會費。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會費全部用於會員活動支出。工會經費、會費不得用於非工會活動。
上級工會對企業工會經費收支和資產管理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工會會同企業開展的勞動保護、勞動競賽、技術創新、職工療(休)養、困難職工補助、企業文化建設等費用。
第三十九條 企業工會合併、分立、撤銷前,其財產、經費應當在上級工會指導下進行審計,並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工會合併的,其財產、經費歸屬合併後的工會所有;
(二)工會分立的,其財產、經費按照會員人數的比例分配;
(三)工會撤銷的,其財產、經費由上級工會處置。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設立企業工會工作人員權益保障金,經費由本級工會承擔。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企業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企業工會提出意見後,企業不予糾正的,上級工會可以就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向企業提出書面監督意見,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與企業工會就工資分配、調整機制以及支付方式等事項進行集體協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企業工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企業、職工可以向上級工會反映,上級工會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並糾正處理;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並將糾正處理情況向企業、職工反饋。
第四十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5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1997年8月5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鄉鎮企業工會條例》,1999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私營企業工會條例》同時廢止。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9月26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湖北省企業工會條例(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二審稿認真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各方面意見,尤其是較好地處理了工會、職工、企業三者之間的關係,修改得比較好,內容比較成熟,建議作適當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和建議。隨後,法規工作室會同省總工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二審稿作了認真研究修改。9月2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建議,在草案二審稿第六條增加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的內容。根據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有關規定,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該條中增加相應內容。(建議表決稿第六條)
二、有的委員提出,條例中是否應當明確企業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女職工委員會產生的具體辦法、程式,也有委員建議增加工會組建後向企業返還工會籌備金的規定。鑒於我省工會法實施辦法對此已有明確規定,法制委員會建議作銜接性規定即可;還有委員建議,明確企業撥繳工會經費的具體標準,根據委員意見,建議在第三十六條中作相應修改。(建議表決稿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第十四條第二款應規定股東不得作為企業工會主席的候選人;也有的委員認為企業中很多職工也持有本企業股份,規定股東不得作為工會主席候選人,涵蓋面過大。根據委員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規定,控股股東不得作為企業工會主席的候選人。(建議表決稿第十四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第二十三條有關企業工會協助企業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的規定,應考慮不同類型企業的實際情況,採取不同形式,不宜“一刀切”,建議斟酌修改。根據委員的意見和上位法及我省工會法實施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建議將此條兩款合併修改為:“企業工會應當從本企業的實際出發,協助、推動企業依法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民主協商會、勞資對話會、職工議事會等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規範廠務公開、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制度,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建議表決稿第二十三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企業工會對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勞動競賽獎勵資金的提取和使用,參與管理並進行監督的表述應當更準確一些。根據委員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企業工會參與監督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勞動競賽獎勵資金的提取和使用”。(建議表決稿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六、有的委員提出,條例中應增加企業工會教育引導職工通過多種途徑合法、理性維護自身權益的內容。據此,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議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企業工會應當對職工進行勞動法律法規宣傳和教育,引導職工通過工會、職工代表大會、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勞動監察以及司法救濟等渠道,表達利益訴求,合法、理性的解決勞動爭議,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建議表決稿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七、有的委員提出,我省除省總工會已建立法律顧問委員會外,其他很多地方總工會都已建立了法律顧問組織和工資集體協商指導組織,建議對第三十三條中的有關內容進行修改。根據委員意見,建議將此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建立法律顧問組織和工資集體協商指導組織,為企業、企業工會和職工開展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契約、協調解決勞動爭議等提供法律、政策、信息諮詢服務和幫助”。(建議表決稿第三十三條)
八、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四十三條、四十七條有關企業違法行為的規定,應當明確表述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進行處罰;也有的委員建議草案二審稿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可合併。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作相應修改。(建議表決稿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二審稿的其他有關條款進行了補充完善及文字修改,條款順序作了適當調整。條例的施行時間擬定為2010年12月1日。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議提出了《湖北省企業工會條例(建議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特此說明。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0年7月28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湖北省企業工會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隨著經濟的發展,我省企業工會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工會工作面臨著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對我省原有三部不同類型的企業工會條例進行整合,制定適應當前形勢的統一的企業工會條例非常必要,建議作進一步研究修改後,提請下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會後,法規工作室將草案傳送省直有關部門、市州人大常委會、常委會立法顧問組和立法基層聯繫點徵求意見,並在省人大入口網站上全文公布。8月中下旬,劉友凡副主任及法制委員會、法規工作室到荊州、洪湖、鄂州等地調研,聽取當地人大、政府、總工會及有關企業代表和工會幹部的意見,並赴廣東省學習考察。隨後,法規工作室會同省人大內司委辦公室、省總工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並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內司委徵求意見。9月13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內司委負責人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些委員認為,企業工會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同時,要在推動企業與職工共謀發展、互利雙贏中充分發揮作用,建議增加企業工會支持企業發展方面的內容。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以下內容:一是企業工會與企業相互尊重支持,平等協商合作,團結和組織全體職工共謀企業發展,推動建設和諧企業。企業工會應當支持企業合法生產經營,激勵職工完成工作任務,妥善協調企業勞動關係。二是企業工會根據企業提議和需要,討論涉及企業發展、協調勞動關係等重要事項,並提出建議。三是企業工會應當協助企業對職工進行知識與技能的學習培訓,提高職工素質;引導職工關心、支持企業,為企業發展提出合理化建議;開展崗位練兵、技術創新、勞動競賽、推薦勞動模範等活動,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為企業健康穩定發展創造良好環境。(草案二審稿第五條、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五條)
二、有的委員、地方和企業工會提出,企業工會主席及工作人員的待遇、薪酬都是由企業掌握,僅僅依靠企業工會去維權,尤其是開展重大事項的維權力所不及,建議增加各級政府和上級工會支持幫助企業工會維權的內容。廣東等省在這方面的一個重要經驗是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和地方總工會的作用,做到重大事項維權上移,這既有利於取得實效,也有利於及時化解矛盾糾紛。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以下內容:一是各級地方總工會和產業工會以及基層工會聯合組織負責對本地區、本系統、本行業企業工會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為企業工會開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支持企業工會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問題。企業工會在履行職責遇到困難時,有權提請上級工會予以幫助。二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的機制,加強對勞動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支持地方總工會、企業工會依法開展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三是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以及基層工會聯合組織可以委派工作人員或者法律、財會等專業人員幫助、指導職工方進行集體協商。(草案二審稿第六條、第七條、第二十八條)
三、有些委員、地方提出,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安全衛生等是職工的核心權益,也是企業工會維權的重點,建議增補相關內容。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第四章企業工會職責進行相應調整、充實:一是規定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與環境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福利待遇、工資調整機制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訂立集體契約和專項集體契約。二是將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具體化,規定企業和職工雙方均有權提出工資集體協商的要求。職工、企業工會認為需要與企業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由工會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後,及時向企業書面提出工資分配和調整機制、支付方式等事項的集體協商要求,企業應當在十五日內予以書面答覆。三是規定企業工會應當監督企業落實國家有關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制度,維護企業職工社會保障權益。四是規定企業工會協助企業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與環境衛生制度,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和安全操作規程,組織職工開展安全生產活動。五是規定省總工會建立法律顧問組織,市、縣(區)總工會建立勞動關係及工資集體協商協調組織,為企業、企業工會和職工開展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契約、協調解決勞動爭議等提供法律、政策、信息諮詢服務和幫助。(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
四、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近年來勞資矛盾突出,條例應規定相應措施,完善矛盾調處化解機制,促進勞動關係和諧。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作以下補充:一是企業工會應當對職工進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宣傳和教育,教育引導職工通過理性、合法的方式解決勞動爭議;企業發生集體勞動爭議以及停工、怠工事件,企業、企業工會、上級工會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共同做好各方面工作,及時化解糾紛,防止矛盾激化,儘快恢復生產秩序。二是發生重大勞動爭議時,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派員到場參與協調處理。三是發揮工商業聯合會、企業聯合會、行業組織在指導幫助企業協調勞動關係方面的重要作用。(草案二審稿第六條、第三十三條)
五、有些委員和地方建議,草案有關設立工會常務委員會,配備專職工會主席、專職工作人員比例等規定,應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確定,不宜作硬性規定。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刪除相關內容。對配備專職工會主席、專職工作人員,依據上位法規定修改為“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企業工會與企業協商確定,必要時上級工會參與協調”。(草案二審稿第十四條)
六、有些委員對有關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女職工委員會主任待遇的規定,提出了一些意見。鑒於我省工會法實施辦法中對這類事項已有相關規定,並已在執行,法制委員會建議可不作重複規定。(草案二審稿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七、有些委員和地方提出,草案有關上級工會向區域性、行業性工會推薦工會主席候選人及其薪酬事項的規定,目前尚處於試點階段,是否規定需要斟酌;也有的委員和地方認為,此規定有利於工會主席開展維權工作。鑒於此項工作正處在探索階段,還需要總結經驗,法制委員會建議作原則規定,為進一步探索留下空間,故將該規定修改為:“上級工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的需要,經與企業協商,可以向區域性、行業性基層工會聯合會推薦工會主席、副主席候選人或者推薦工會專職工作人員”。(草案二審稿第十六條)
八、有的委員提出,草案有關法律責任中,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工會法、勞動法、勞動契約法及我省實施工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中已有處罰規定的,應當從其規定;同時,對企業、企業工會、地方總工會和政府部門的責任分別作出規定,體現責任平等。也有的委員建議將地方總工會發出書面監督意見以及通報等予以規定。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法律責任一章作如下修改:一是對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二是將草案第三十九條修改為:“企業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企業工會有權向企業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企業不予糾正的,上級工會可以就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向企業發出書面監督意見,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或者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處理”。三是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上級工會、企業工會的相關責任分別作出規定。(草案二審稿第五章)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條例草案中的其他一些條款作了補充完善、刪減合併和文字修改,條款順序也作了適當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意見提出了《湖北省企業工會條例(草案二審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草案二審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內務司法委員會委託,現就《湖北省企業工會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一是擴大工會組織覆蓋面,最大限度地把廣大職工組織到工會中來的需要。近年來,我省基層工會組建和會員發展工作取得了突破性進展,但另一方面,還有大量小型非公企業和新社會組織仍然沒有建立工會。據統計,2008年底,全省非公經濟組織共有17.2萬個,到2009年底非公經濟組織工會組建率約為52.3%,全省尚未建會的單位5.5萬家;2009年底,全省新社會組織共有2萬多家,工會組建率約為25.9%,工會組建和職工入會率不高。面對當前非公企業和新社會組織發展快等現實問題,制定出台條例,將其納入法規規範,有利於推進我省企業工會組建工作,進一步擴大工會組織覆蓋面,最大限度地把廣大職工組織到工會中來。
二是規範企業工會工作,充分發揮企業工會組織作用的需要。目前,我省有不少企業、特別是非公企業工會組織不健全、機構不獨立、制度機制不完善和工會主席產生不規範、能力素質不夠以及工會幹部不敢維權、不善維權等問題,企業工會作用未得到有效發揮。據省總工會調查,目前,23%的企業工會沒有獨立辦公場所;44%被合併到其他部門;18%的工會主席由行政指派或任命;職工200人以上的企業中,只有25%配備專職工會主席;在建會的企業中,19%沒有建立職代會制度,30%沒有簽訂集體契約。制定條例有利於解決這些突出問題。
三是解決企業當前勞資矛盾日漸突出問題,促進發展和諧勞動關係和社會穩定的需要。近年來,勞動關係日趨複雜,勞動糾紛時有發生,職工工資低、勞動時間長、社會保障難落實、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差等問題,影響了勞動關係和職工隊伍穩定。富士康和本田事件發生後,我省部分非公企業的勞動關係矛盾進一步顯現,特別是工資分配問題引發的勞動爭議和不穩定事件增多。出台條例旨在為企業工會加強維權機制建設、協調勞動關係、完善工資集體協商機制等提供法制保障。
四是適應形勢發展,統一和完善企業工會法規規範的需要。1994年以來,我省先後出台了《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鄉鎮企業工會條例》和《私營企業工會條例》。三部法規對於推動企業工會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有些規定已經嚴重滯後。結合常委會對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的要求,適時出台一部涵蓋面更廣、內容更規範、體系更完善、操作性更強的法規來替代上述三部法規十分必要。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2009年12月,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蔣大國召開由內務司法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省總工會負責人參加的論證會,就制定條例的現實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了認真研究,確定了制定條例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2010年3月,內司委與省總工會聯合組成起草工作專班,開始草案正式起草工作。4月,形成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5至6月間,省人大內司委組成人員就立法重點、難點等問題,先後赴山西、黑龍江等省進行考察,到武漢、黃石、宜昌、荊州、黃岡等市進行立法調研,聽取各方面的立法意見和建議;同時將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印發各市、州、神農架林區和省直有關部門徵求意見。6月底專門召開省直相關部門及專家參加的立法座談會。在綜合各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內司委先後兩次召開會議審議修改,條例草案數易其稿,7月14日,內司委第20次會議審議通過。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1、企業工會的地位和任務。當前,我國經濟正處在轉型的關鍵時期,企業工會擔負著維護職工權益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雙重責任。因此,需要通過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企業工會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任務,充分發揮企業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推動企業與職工共謀發展、互利雙贏的特殊作用。企業工會也只有更好地維護職工根本權益,才能進一步爭取職工的信任和擁護。條例草案第三條規定企業工會的地位、性質、指導思想、基本任務和工作目標。同時,條例草案第三章對“企業工會的職責”做出明確規定,突出強調了企業工會在工資集體協商、勞動安全衛生、調解勞動爭議、維護職工民主管理權利、關心職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職責。
2、關於職工平等入會的權利保障。當前,企業中勞資矛盾突出,職工(包括農民工、勞務派遣人員、靈活就業人員、頂崗實習的學生等)休息權、勞動報酬權、民主管理等權利難以得到保障。為最大限度地將不同用工形式的職工吸納到工會組織中來,維護其合法權益,條例草案第五條明確要求“企業職工均有平等參加所在企業工會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職工戶籍、就業形式、就業期限等理由阻礙和限制”。為了更加突出流動從業和勞務派遣職工等弱勢群體的特殊權益維護,條例草案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有針對性地對這兩類職工的入會、行使民主管理權利、享受平等的工會會員權益等內容進行了專門規定。
3、關於工資集體協商的“要約”程式和法律責任。長期以來,對於工資集體協商,多數企業勞資雙方老闆不願談、工會不敢談、職工不會談。若企業長期缺乏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勞資雙方的平等協商,將直接影響企業和諧勞動關係的建立。為推動和保障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建立健全,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將工資集體協商“要約”作為工會與企業進行工資集體協商並簽訂專項集體契約的法定程式,以促進工資分配共決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及企業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同時,參照《湖北省集體契約條例》相關規定和外省市經驗,在條例草案法律責任一章中對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與工會就工資分配、調整機制、支付保障等事項進行集體協商的行為,規定了相應處罰措施。
4、關於工會主席候選人的提名推薦。實踐中,企業工會主席產生不規範、責任不明確、履職不到位問題較為突出,非公有制企業、中小企業行政負責人兼任工會主席的情況較多,在勞資雙方談判中很難站在職工的立場上說話。條例草案第十六條明確了上級工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基層工會會員範圍內向職工人數較少的非公有制企業工會和區域性、行業性基層工會聯合會提名推薦工會主席候選人,為選配能幹事、會幹事、敢幹事的工會主席提供了依據和保障。為解決工會主席“端老闆的飯碗、受勞動關係束縛不敢維權”的狀況,全國總工會今年要投入近2000萬元,開展職業化工會工作者的工資由各級工會承擔試點工作。山西、河北也有非公有制企業工會主席的工資由上級工會發放的規定。鑒於上述情況,結合我省實際,條例草案第十六條專門規定此類工會主席“依法當選的,其薪酬由上級工會與企業協商解決”,為工會組織進一步增強維權力度創造條件。
5、關於工會主席合法權益的保障。工會主席、工會工作人員合法權益是否能夠得到保護,關係工會組織特別是基層工會組織作用的發揮。為此,條例草案第十四條規定所有類型的企業工會主席享受企業負責人副職級待遇;副主席的待遇不低於企業中層正職;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企業不得單方解除其勞動契約。第十三條第二款“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薪酬和福利待遇由其所在企業承擔”、第三款“工會兼職工作人員的補貼由企業工會與企業協商確定”以及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設立企業工會工作人員權益保障金,經費由本級工會承擔”三項規定,為解決工會工作人員“後顧之憂”提供了制度保障。
6、關於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契約制度的推行。當前,鄉鎮、街道、社區以及各類經濟開發區和工業園區的非公有制企業數量迅速增加,規模小、管理不規範、人員流動大、工會力量薄弱、職工權益缺乏保障,企業單獨簽訂集體契約或工資協商專項集體契約的難度大,需要通過推行區域性、行業性平等協商、集體契約制度,依法協調和規範勞動關係,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勞動契約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築業、採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契約,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契約。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契約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我省實施工會法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或者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契約和工資集體協定等專項協定”;2010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國家企業聯合會聯合發文要求各地推行和建立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契約制度。近年來,我省工會系統通過典型推動、制度推行、合力推進等方式,不斷探索完善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契約制度建設。截止目前,我省已簽訂區域性集體契約2140份,覆蓋企業1.8萬家;簽訂行業性集體契約1607份,覆蓋企業9717家。鑒於上述規定和我省實踐,推行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契約制度可行。因此,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對簽訂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契約和專項集體契約作出明確規定,以使平等協商、集體契約更加制度化、規範化。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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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業工會條例》是迄今為止我國第一部針對所有企業工會制定的一部省級地方性法規,是我省工會工作和企業發展中的一件大事。它的頒布實施,為加強我省企業工會組織建設、發揮工會職能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也為企業擴大民主、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更為建立和發展和諧勞動關係,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條例》總結了我省工會在長期實踐中探索的成功經驗和成熟做法,並上升到理論的高度,成為地方性法規,注意處理了與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和傳承關係,傾注著我省立法工作者的智慧和才華,也凝聚著全省工會工作者的探索和創新,體現了社會各方對工會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條例》主要有四大特點:一是體現了全面性。《條例》堅持了維護職工權益、促進企業發展的雙重職責和企業工會工作的基本原則,強調了企業工會與企業應相互尊重支持,平等協商合作,團結和組織全體職工共謀企業發展,攜手共建和諧企業;企業工會應當支持企業合法生產經營,教育引導職工關心企業發展,主動為企業發展提出合理化建議,妥善協調企業勞動關係,為企業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在著重強調企業工會工作重點和難點的同時,對企業工會組織、引導、教育、服務職工和維護職工勞動報酬、工資待遇、社會保險、工休假期、福利待遇、安全衛生等權益職能作出了全面規定。二是體現了針對性。如針對非公有制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工會組建難的問題,進一步明確了企業工會組建的期限、人數規定及企業支持職工組建工會和逾期未建工會應負的責任;針對工會主席配備問題,對工會主席候選人資格及職責作出了明確規定,並對上級工會賦予了應當及時糾正違規配備工會主席、副主席的職責;針對工會幹部權益保障問題,明確規定企業工會主席的任期依照法律規定自動延長,任期未滿又未有嚴重過失的,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等,既具有很強的針對性,也破解了工會工作一些難題。三是體現了操作性。對工資集體協商程式、工會法律監督、工會經費和籌備金收繳、工會經費和資產處置等重點難點問題,都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既便於工會工作者全面履行職責,又有利於增強經營管理者執行法律法規的責任和義務。四是體現了創新性。主要是對上級工會的職責、基層工會主席選配、流動從業職工工資支付保障、企業民主管理的形式等有所突破。如:《條例》明確規定企業工會履行職責遇到困難時有權提請上級工會予以幫助,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及基層工會聯合組織可以委派人員幫助、指導職工方進行協商;上級工會可以向區域性、行業性基層工會聯合會推薦工會主席、副主席候選人;企業勞動爭議調解不成的,職工可以向地方總工會勞動爭議調解機構申請調解;強調企業和職工雙方均有權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企業工會應當督促企業建立和落實流動從業職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並把其工資納入集體契約和工資集體協商內容;企業和企業工會要更加關注職工心理健康,加強企業困難職工幫扶、職工心理疏導和文化建設;推動企業依法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民主協商會、勞資對話會、職工議事會等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等等。
貫徹落實好《條例》,對於充分發揮企業工會作用、有效激發職工活力、促進企業健康和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採取多種方式,廣泛深入宣傳《條例》制定的重要意義、主要內容、具體規定和法律責任,大力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促進各級工會、各有關部門及企業經營者和廣大職工嚴格執行《條例》,不斷增強依法保障職工權益的意識,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推動企業發展與和諧。企業行政要自覺執行《條例》規定,支持工會組織職工依法參與企業民主管理,在確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上要廣泛聽取職工意見、主動開展集體協商,與職工共謀企業發展、共享發展成果。各級工會要結合本地工作實際,把貫徹落實《條例》與貫徹落實《勞動契約法》、《勞動爭議仲裁法》、《湖北省實施<工會法>辦法》、《湖北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湖北省集體契約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有機結合,積極推進企業工會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建設,充分調動職工積極性、創造性,不斷提高企業工會工作水平,大力促進企業和諧發展。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積極推動《條例》貫徹落實,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努力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各級人大要強化執法監督、檢查,加強難點問題的調查研究,督促《條例》貫徹落實,切實保障企業工會依法行使權利、全面履行義務,有力推動企業和諧持續發展。
新聞發布會
各位記者、各位來賓、同志們:
下午好!今天,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在這裡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經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將於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企業工會條例》的相關情況。
《湖北省企業工會條例》是迄今為止我國第一部針對所有企業工會工作制訂的省級地方性法規,是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反覆修改論證的基礎上,歷時兩年多時間完成的。條例總結了我省多年來企業工會工作的實踐經驗,涵蓋了企業工會在組織職工、引導職工、服務職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和各類企業的義務和職責,重點突出,針對性強,突出了和諧發展的立法理念和與時俱進的立法精神,體現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對工會工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也凝聚了我省廣大工會幹部的集體智慧和辛勤努力,為企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對促進我省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994年、1997年、1999年,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分別頒布了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鄉鎮企業工會條例和私營企業工會條例。這三部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在工會工作的歷史上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勞動關係日趨複雜,企業工會工作對象、領域和幹部隊伍等方面出現許多新問題和新情況,尤其是富士康和本田事件發生後,部分非公有制企業,特別是外商投資和台港澳企業勞動關係矛盾進一步公開化、尖銳化,企業工會維護職工權益的任務更加繁重,以上三部條例已不能涵蓋和適應當前企業工會工作的需要,制定一部統一的企業工會條例勢在必行。2008年11月,省委常委會同意將《湖北省企業工會條例》列入2009年立法計畫。省總工會在多次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向省人大內司委遞交了條例草案代擬稿及論證報告。經多方調研考察後,對條例草案進行了26次修改,並在省人大入口網站全文公布條例草案,公開徵求社會意見近千條。在認真分析、採納合理意見修改後,於9月29日提交第十一屆省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
下午好!今天,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在這裡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經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將於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企業工會條例》的相關情況。
《湖北省企業工會條例》是迄今為止我國第一部針對所有企業工會工作制訂的省級地方性法規,是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反覆修改論證的基礎上,歷時兩年多時間完成的。條例總結了我省多年來企業工會工作的實踐經驗,涵蓋了企業工會在組織職工、引導職工、服務職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和各類企業的義務和職責,重點突出,針對性強,突出了和諧發展的立法理念和與時俱進的立法精神,體現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對工會工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也凝聚了我省廣大工會幹部的集體智慧和辛勤努力,為企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對促進我省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994年、1997年、1999年,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分別頒布了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鄉鎮企業工會條例和私營企業工會條例。這三部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在工會工作的歷史上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勞動關係日趨複雜,企業工會工作對象、領域和幹部隊伍等方面出現許多新問題和新情況,尤其是富士康和本田事件發生後,部分非公有制企業,特別是外商投資和台港澳企業勞動關係矛盾進一步公開化、尖銳化,企業工會維護職工權益的任務更加繁重,以上三部條例已不能涵蓋和適應當前企業工會工作的需要,制定一部統一的企業工會條例勢在必行。2008年11月,省委常委會同意將《湖北省企業工會條例》列入2009年立法計畫。省總工會在多次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向省人大內司委遞交了條例草案代擬稿及論證報告。經多方調研考察後,對條例草案進行了26次修改,並在省人大入口網站全文公布條例草案,公開徵求社會意見近千條。在認真分析、採納合理意見修改後,於9月29日提交第十一屆省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
條例通篇突出一個主題,即突出企業工會的基礎和主體地位,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企業工會為主線,圍繞企業工會"是什麼、誰來乾、怎么乾以及保障條件"等方面展開。一是明確了企業工會的地位,回答了企業工會"是什麼"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三層含義:即堅持黨對工會的領導、明確企業工會在工會工作全局中戰略性、基礎性地位以及基本職責。二是規定了企業工會組織建設制度,回答了企業工會工作"誰來乾"的問題。包括企業工會的建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產生、企業工會的組織結構、幹部配備等。三是明確了企業工會的權利和義務,回答了企業工會"怎么乾"的問題。著重強調企業工會在勞動契約、平等協商集體契約、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契約、職工民主管理、勞動法律監督、勞動爭議調解等方面的職責和權利。四是規定了企業工會的經費財產保護與法律責任,回答了企業工會"開展工作的保障條件"問題。要求企業工會經費的帳戶獨立設立和自主管理使用、工會經費稅務代收、工會經費和資產受法律保護,解決企業工會開展工作缺乏經費保障、工會幹部不敢大膽維權的難題。
近日,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司法廳、省總工會已經聯合下發了學習宣傳貫徹《湖北省企業工會條例》的通知,下面,我按照"通知"精神,代表聯合發文單位再就如何宣傳、貫徹條例講幾點意見:一是全省各級工會要積極爭取同級黨組織的領導和同級政府(企業行政)的支持,將宣傳、貫徹條例列入當前工會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採取多種形式、多渠道地向職工民眾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組織職工和工會幹部在全面領會條例精神實質的基礎上,深刻理解和學習條例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內容,重點把握和體會條例的特點和亮點,並根據本地本單位實際,研究和探索貫徹落實條例的具體辦法和措施,掀起學習宣傳條例熱潮。要以報告會、諮詢日、座談會、培訓班、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做到社會皆知、職工皆曉。尤其要注意深入到非公經濟組織中做好宣傳工作,提高非公經濟組織對《條例》重要性的認識和貫徹的自覺性。要通過廣泛宣傳,擴大工會的社會影響,為企業工會工作的開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二是各級人大常委會要發揮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組織和加強執法檢查,協調解決條例在貫徹執行中的困難和問題;各級人民政府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主動履行職責,加強對違反條例,侵犯工會和職工合法權益行為的監督檢查;各級普法主管機關要把條例列入"六五"普法的重要內容,統籌安排,認真實施;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嚴格執行條例規定,落實違反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積極支持和配合主管部門做好執法工作。三是各新聞單位要加大宣傳力度,充分發揮新聞媒介傳播廣、報導及時的優勢,把宣傳貫徹《湖北省企業工會條例》的內容及其制定和實施的意義,作為今後一個時期的宣傳重點,爭取在電視廣播的黃金時間、報紙的顯著位置,全方位、多角度地進行宣傳報導,幫助執法部門和企業、工會幹部、職工民眾加深對法規的理解和認識,準確、全面地貫徹執行好條例。
各位記者、來賓、同志們,《湖北省企業工會條例》公布實施後,通過社會各界的認真貫徹和支持,將進一步推動企業與職工的互利雙贏和勞動關係的和諧發展,有效提升企業工會工作水平,促進我省社會經濟全面進步,為構建和諧湖北、和諧社會發揮重要作用!
最後,感謝各位新聞界朋友的大力支持!
各位記者、來賓、同志們,《湖北省企業工會條例》公布實施後,通過社會各界的認真貫徹和支持,將進一步推動企業與職工的互利雙贏和勞動關係的和諧發展,有效提升企業工會工作水平,促進我省社會經濟全面進步,為構建和諧湖北、和諧社會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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