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若干規定》是2002年7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地方法規。
檔案發布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7-01
【生效日期】2002-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全文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建立規範、透明、合理的收費制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行政事業性收費應依法設立和徵收。
第三條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設立,應具備下列之一的法律依據:
(一)法律、行政法規;
(二)國務院制定或批准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三)國家行政事業性收費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或行政法規制定的規章;
(四)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五)廣東省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制定的規章;
(六)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特區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七)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前款法律、法規、規章或規範性檔案未規定實施行政管理行為可以收費的,不得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第四條申請徵收行政事業性收費,申請單位應提供依據、說明理由並提交相應的檔案、資料。
市物價部門對徵收申請進行審查提出初步意見後,提交深圳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對收費的必要性、合理性與合法性進行審查;審查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決定舉行聽證。聽證會由市物價部門負責組織,應保證有一定比例的企業、市民和專業人士參加。審查委員會應將聽證情況、審查意見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未經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徵收任何行政事業性收費,市物價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
審查委員會由市財政、物價、計畫、法制、審計、監察等部門組成,日常工作由市物價部門負責;審查委員會會議各組成部門必須參加,所形成的報告、意見由各組成部門的代表委員簽署後報市政府。
第五條市物價部門應會同市財政部門按實際徵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編制《深圳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項目目錄》(以下簡稱《徵收項目目錄》);《徵收項目目錄》包括項目名稱、徵收單位、許可證編號、徵收標準、辦法及開徵時間等,應於每年的三月份在市政府公報及政府信息網上公布。
未列入《徵收項目目錄》的,不得徵收,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繳交。
第六條經批准徵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應於開始徵收30日前在市政府公報及政府信息網上公布,並列入《徵收項目目錄》。
第七條停止徵收或降低徵收標準的,市物價部門應將停止徵收或降低徵收標準的項目名稱、徵收單位、許可證編號、停止徵收的時間,或降低的徵收標準及其開始執行的時間在市政府公報及政府信息網上公布。
第八條市財政、物價部門應編制每一年度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情況報告,經審查委員會審議後報市政府。
第九條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徵收單位應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如實登記收費事項,採用委託銀行代收的辦法,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均應進入市財政部門認可的銀行帳戶,並接受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製發證照的,可以申請收取證照工本費;法律、法規或規章未規定對證照年審可以收取年審費的,不得收費。
對同一行政管理行為已收取管理費的,不得再收取工本費,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收取的除外。
第十一條利用政府所有或管理的檔案、資料、信息、技術或其他類似資源的,資源管理部門可按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收取複製成本費,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管理部門應履行職責或應提供服務的,不得因履行職責或提供服務收取任何費用,不得指定或委託事業單位或中介機構履行職責、提供服務,不得因此獲得任何經濟上的利益。
第十二條實施行政管理行為要求行政管理相對人提供相應的檔案、資料的,不得強制購買標準或示範文本,不得指定辦理檔案、資料的單位,不得規定辦理檔案、資料的費用標準,實施行政管理行為的單位不得因此獲得任何經濟上的利益。
第十三條代徵收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應提交代徵收的授權委託書,並按本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六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公告。
第十四條徵收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附帶收取任何費用或因此獲得任何經濟上的利益。
製作證照需使用鏡框或其它承載物、外飾物的,不得提供鏡框或承載物、外飾物,不得規定鏡框或承載物、外飾物的規格或式樣,不得指定製作的單位、規定製作的費用標準。
第十五條實行檢驗、檢疫、檢測管理,本規定第三條所列法律、法規、規章或規範性檔案未規定可以收費的,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送檢單位主動送檢的除外。
第十六條對同一行政管理行為不得重複設立收費項目,設立的收費標準應一致,不得因管理對象不同收取不同標準的費用。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必要性、合理性與合法性向市監察部門進行投訴和提出意見或建議。
市監察部門應及時對違法收費行為進行查處,並公告查處結果。
對收費的必要性與合理性提出意見或建議的,市監察部門應將接到的意見或建議於5日內提交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舉行聽證會,並將討論意見或聽證情況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審查委員會任何組成部門可自行動議對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必要性、合理性與合法性進行討論或舉行聽證會,審查委員會應將討論意見或聽證情況報市政府。
第十八條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本規定收取費用的,由市物價部門責令立即糾正,並責令收取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將違法收取的費用退還原交費人,規定時間內無法退還的,上繳國庫。
退還單位應將退還事項、退還辦法、退還時間等在市政府公報、政府信息網及有關新聞媒體上公布。
市物價部門應將處理情況在市政府公報及政府信息網上公布。
第十九條違法收費的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由市監察部門按規定予以行政降級、撤銷行政職務直至開除公職的處分,並將處分情況於市政府公報及政府信息網上公布。
市監察部門應於每一年度將違法收費予以行政處分的情況向市政府報告。
第二十條本若干規定於2002年8月1日起實施,1996年3月28日市政府第51號令發布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若干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