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稅務局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是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地方稅務局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 實施地區:深圳市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知情權,加強對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行政管理權和稅收執法權的監督,規範政務公開工作,推進依法治稅,構建和諧征納關係,促進深圳和諧社會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準備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54號)、《廣東省政務公開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入開展政務公開的意見》(國稅發〔2006〕69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公開,是指本系統各級機關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公開其行使行政管理權和稅收執法權情況的活動。
第三條政府信息公開必須遵循“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做到嚴格依法、全面真實、及時便民、有利監督。
第四條本系統各基層局必須成立政府信息公開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統籌規劃,突出重點,切合實際,循序漸進,使政府信息公開成為本系統各級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必須遵循的一項基本制度。
第五條政府信息公開應當與電子政務建設緊密結合,與服務承諾制、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相關工作制度相互銜接,作為年度綜合考評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六條主動公開政府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公開內容
第七條對外公開的主要內容:
(一)機構職能:領導班子及分工、機構職能、內設機構、聯繫方式;
(二)納稅人權利、義務;
(三)稅收法規及規範性檔案;
(四)規劃計畫:工作計畫(上一年度)、工作總結(上一年度);
(五)工作信息:工作動態、通知公告;
(六)業務信息:稅務登記、發票管理;
(七)辦事事項: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發票管理、個人所得稅管理、流轉稅(費)管理、國際稅收管理、企業所得稅管理、地方稅管理共8大類,各類辦事事項的法律依據、條件、申請材料、申請表格、申請受理機關、辦理機關、程式、辦結時限、受理時間、受理地點。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對內公開的主要內容:
(一)年度基本建設項目;
(二)基建項目招投標情況;
(三)固定資產採購(達到市採購中心規定標準)情況;
(四)年度工作重點、重大活動、重要工作;
(五)人大議案和政協提案辦理情況;
(六)領導幹部離任審計情況;
(七)地稅工作動態;
(八)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下列事項不予公開:
(一)國家秘密;
(二)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
(三)依法受保護的個人隱私;
(四)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公開形式
第十條對外公開主要形式:
(一)深圳地稅網站、12366納稅服務熱線、“深圳政府線上”網站地稅政務公開網頁;
(二)辦稅服務廳和辦稅視窗、政務公開欄、辦稅手冊(指南、指引)、電子顯示裝置;
(三)文告;
(四)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網站、新聞發布會、聽證會,電話、手機簡訊等;
(五)其他便於公眾知悉的公開形式。
第十一條 對內公開的主要形式:
(一)會議、檔案、簡報;
(二)本機關內部辦公自動化系統;
(三)其他便於幹部職工知悉的公開形式。
第十二條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要與公開的內容相適應。常規性的工作定期公開,階段性的工作逐段公開,臨時性的工作隨時公開,動態性的內容及時更新,避免信息過期。
第四章公開程式
第十三條公開程式:
(一)基本程式
重要的、非定期的公開事項發生、發現、變更的,公開事項承辦部門須於該事項發生、發現、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突發性事件應當於該事項發生、發現、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本辦法規定,對應公開事項進行核實和保密審查,書寫公開事項文本,提出對內或對外公開及公開形式的意見;公開事項承辦部門初審後,提交市局辦公室審核,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批准後公布。
(二)簡單程式
一般公開事項、定期公開事項,經市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授權公開事項擁有部門審核後,交深圳地稅網站、12366納稅服務熱線管理部門、辦稅服務廳按照前款時限公布,或由公開事項擁有部門提交市局辦公室審核後,按照前款時限通過其他形式公布。
第五章職責分工
第十四條各基層局、機關各處室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第一責任人,依照本辦法推進本單位、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本系統各級機關分管領導按職責範圍和管理許可權,履行相應的政務公開職責。
第十五條本系統各級機關根據本部門職能,擔負相應的政務公開責任。具體分工如下:
辦公室:1、負責本系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具體組織協調、檢查和指導,承辦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2、組織編寫本系統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3、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4負責與各基層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聯繫;5、及時提出召開領導小組會議的意見和建議,並負責會議的籌備和會務工作;6、負責組織起草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檔案、領導講話、工作簡報;7、負責本系統各部門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工作。
徵收管理處:負責制定本級機關辦稅公開工作制度,統籌規劃辦稅公開工作。
監察室: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監督工作,包括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本系統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機關的投訴;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機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查處。
人教處:協助監察室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機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查處。
納稅服務局:1、負責更新維護深圳地稅網站、“深圳政府線上”網站地稅政務信息公開網頁、電子觸控螢幕等載體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有關內容由相關處室和基層局報送市局辦公室審核後,遞交納稅服務局諮詢中心在電子觸控螢幕更新);2、負責更新12366諮詢服務熱線知識庫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3、受理市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諮詢;4、接收市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投訴、舉報和信訪件,分送給有關處室,有關處室在規定時間內把辦理結果答覆書(電子版)提前一天送諮詢中心,再由諮詢中心回復投訴或舉報人;5、接收市民、法人和其它組織通過地稅網站、諮詢服務熱線等載體提出依申請公開信息的請求,上報市局辦公室,承辦處室在規定時間內將有關信息公開告知書(電子版)送市局辦公室審核後,提前一天交諮詢中心,再由諮詢中心回復相關申請人;6、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完善地稅網站、“深圳政府線上”等載體政府信息公開相關功能模組的需求;7、協助有關處室編印和發放有關政府信息公開資料。
其他機關處室和各基層局:負責為深圳地稅網站、12366納稅諮詢熱線或辦稅服務廳提供更新本部門擁有的公開事項,或通過其他形式公布對外公開事項;負責提供或公布本部門擁有公開事項。所提供資料必須經市局辦公室審核。
第十六條政府信息公開資料,提交本系統公開途徑公布的,由公布環節保存;提交系統外公開途徑公布的,由公開事項擁有部門保存。
第六章民主評議
第十七條市局和各基層局每年應對本單位各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進行一次民主評議。
第十八條民主評議主要形式:一是召開幹部職工代表會議進行民主評議;二是不定期召開納稅人和社會各界代表座談會,徵求他們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民主評議的主要內容:公開內容是否真實、全面;公布是否定期及時;公開程式是否規範;公開形式是否科學等。
第二十條民主評議的主要程式:發放民主評議通知;召開局領導班子會議,對已發生的政務信息公開活動進行評價,並形成書面報告材料;印製測評表格;召開幹部職工代表大會或納稅人代表、社會各界人士座談會,由主要負責人介紹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發放、填寫、回收民主測評表;市局辦公室負責綜合民主評議情況,並在辦公自動化系統公布民主評議結果,監察室負責監督。
第七章考核追究
第二十一條市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應當自覺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監督,對政府信息公開中存在的問題應當積極整改。
第二十二條市局辦公室應當對各基層局政府信息公開進行指導、檢查、考核,並把檢查、考核結果作為各基層局評選先進,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任免、獎勵和個人年度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三條 本系統各級機關及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部門會同人事部門核實後,按照管理許可權和程式,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視情況做出處理:
(一)不按照上級要求建立政府信息公開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的;
(二)不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的;
(三)不及時解決或者隱瞞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出現的嚴重問題的;
(四)做出與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相違背決定的;
(五)弄虛作假,應付甚至設定障礙抵制政府信息公開檢查、考核、案件查處,或包庇、縱容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違紀違法人員,或打擊報復投訴人、檢舉人、證明人、調查人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的;
(六)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指導不力,造成群訪或其他嚴重後果,影響社會穩定的;
(七)不按照規定要求公開政府信息,或隱匿應當公開事項,或公開內容不真實的;
(八)不按照規定及時更新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事項的;
(九)泄露國家秘密、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及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其他事項的;
(十)不按照規定保存政府信息公開檔案資料的;
(十一)違反規定收費的;
(十二)有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關規定行為的。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深圳市地方稅務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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