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信息網上公開辦法

《深圳市政府信息網上公開辦法》是深圳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政府信息網上公開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4年2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0號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行政活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監督政府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深圳市電子政務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深圳市各級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得或掌握的依本辦法應公開發布的檔案、數據、圖表等資料。
本辦法所稱網上公開是指將本條第一款所述政府信息在與國際網際網路相聯的深圳市政府的公眾信息網路(以下簡稱政府公眾信息網)上予以發布。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信息發布責任單位)。
信息發布責任單位有義務將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所述的政府信息在其所建立的政府網站上予以公開。
第四條 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政府信息網上公開應遵循合法、公正、及時、真實的原則。
政府公眾信息網上公開的政府信息可以免費下載並在相關的政府部門使用。
第五條 本辦法由市、區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
第六條 下列政府信息應當由信息化主管部門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網站上公開:
(一)政府規章和與社會公眾相關的其他政府規範性檔案;
(二)經批准實施的本行政區域的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發展計畫、城市規劃、工作目標及其實施情況;
(三)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政府年度財政預算、決算及其執行情況;
(四)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及其執行情況;
(五)深圳產業導向目錄;
(六)本級政府重大基本建設項目招投標及其建設情況;
(七)本行政區域內公用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投資、建設情況,包括城市供水、供氣、供電管網的建設與改造,城市防洪設施、城市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設工程、城市綠化工程和社會公益福利事業項目的建設;
(八)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包括法定圖則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情況、建築總量、建築密度和高度;
(九)政府各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和辦事機構的設定、重要職能及調整變化情況;
(十)政府領導成員的履歷、分工及調整變化情況;
(十一)公務員錄用程式、結果;
(十二)重大突發事件的披露及處理情況;
(十三)向社會承諾辦理的事項及其完成情況;
(十四)政府信訪、監察部門以及行政複議機構的辦公地點和通訊方式;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相關的政府部門應向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供上述信息。
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建立統一的政府信息報送系統,信息提供單位應按規定的格式報送有關政府信息。
第七條 政府各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應在其所建立的網站上公開下列與其職能相關的政府信息:
(一)機構設定、法定職責、主要負責人、辦公地點和聯繫方式;
(二)與職責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三)職責範圍內行政許可項目的法律依據、申請條件、數量、許可程式、許可期限、許可結果,申請許可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請書示範文本;
(四)職責範圍內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收費對象、收費標準及其依據;
(五)職責範圍內行政處罰的種類、處罰標準及其依據;
(六)職責範圍內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及其依據;
(七)重要專項基金、資金的使用情況;
(八)重要物資和服務的招投標採購情況,包括採購目錄、定點供應商目錄、招標公告、中標信息公告;
(九)因依法履行職責而掌握的工商註冊登記資料;
(十)省市一級學校的學位分布情況、各類學校錄取分數線、中考和高考的准考證號碼及考試成績;
(十一)公益彩票的收支情況;
(十二)工作崗位的供求情況;
(十三)交通管制和社會治安情況;
(十四)安居房分配的終榜名單;
(十五)土地供給總量信息、已供土地宗地信息、協定出讓土地信息、土地使用權市場交易信息、房地產市場情況;
(十六)國有、集體企業的資產轉讓或重組情況;
(十七)舉行聽證會的情況;
(十八)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情況;
(十九)監督、投訴渠道;
(二十)與公眾有密切關係的信息及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事項。
轉載由其他主體製作的信息應當註明其來源。
第八條 涉及下列內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依照法律規定屬於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發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條 對於尚未確定是否屬於國家秘密範圍的政府信息,應暫緩公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對其性質予以確定後,再予以保密或公開。
第十條 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信息發布責任單位不予公開某一政府信息提出異議時,相關單位負有舉證責任,說明不予公開該政府信息的理由、法律依據、救濟途徑和期限。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要求公開的內容已經通過政府公報、媒體等其他形式公開的,相關單位應當給予必要的查詢指引。
第十一條 各信息發布責任單位應向本級檔案集中管理部門或檔案館提供本單位的政府信息目錄。政府信息目錄應當記錄本部門所擁有的每條政府信息的名稱、索引、主題、基本內容的簡單描述以及登錄日期。檔案集中管理部門或檔案館對政府信息進行統一加工、整合後在本部門網站上提供查閱。
第十二條 各級檔案館和檔案集中管理部門應對保密期滿的政府信息予以解密,並在本部門網站上發布。
第十三條 信息發布責任單位應保證其所發布政府信息的及時性和有效性,所公布的內容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
第十四條 信息發布責任單位應建立和完善本單位政府信息網上公開程式。具有重大影響的信息須經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上網公開。
第三章 網站建設和維護
第十五條 信息發布責任單位應根據其實際情況建立相應的網站,發布其職責範圍內的政府信息。
市政府網站(www.sz.gov.cn)是建立在政府公眾信息網上的市政府對外統一發布信息和向社會提供信息服務的網上視窗。信息發布責任單位的網站須與市政府網站(www.sz.gov.cn)相連結。
同時涉及多個政府部門、需要共同整合後統一向社會發布以及本辦法第六條所述的政府信息須在市政府網站(www.sz.gov.cn)上發布。
第十六條 信息發布責任單位應遵守國家和地方關於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安全的法律、法規及相關的規定,並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保證本單位網站的安全運行。
第十七條 信息發布責任單位應做好各自網站的日常維護工作,並由專職或專門的工作人員負責網站內容的更新和維護。
第十八條 多個政府部門集中辦公的場所應至少裝配一台與國際網際網路相聯的計算機,為有需要的個人查詢相關的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第四章 監督
第十九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對各站點內容的更新情況按季度進行統計,將統計結果報告市政府政務公開主管機構並於下一月的前5天在市政府網站(www.sz.gov.cn)上公布。
第二十條 公眾可以通過公開投訴電話、信箱和電子信箱反映其對政府信息網上公開情況的意見和建議。
政務公開主管機構應設立公開投訴電話、信箱和電子信箱接受公眾的投訴、意見和建議,對網上公開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政務公開主管機構每年對各站點進行一次評議考核。評議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更新率、網路安全性和公眾的反映等。對評選出的政府信息網上公開先進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並在市政府網站(www.sz.gov.cn)上和本市其他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 信息發布責任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該單位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
(一)應公開的事項未公開的;
(二)公開的信息內容不完整的;
(三)未將應當公開的事項及時公開的;
(四)公開的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五)對已變化的內容未及時更新的;
(六)公開的內容泄露黨和國家秘密的。
信息發布責任單位違反前款規定需要給予通報批評的,由同級政務公開主管機構決定;對有關責任人員的紀律處分,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依職權決定。
第二十三條 信息發布責任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八條的規定,隱匿或提供虛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信息發布責任單位拒絕在網上公開與其利益有密切關係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複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區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措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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