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稅務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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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地方稅務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
  • 實施地區:深圳市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納稅人和有關組織依法獲取稅務部門政府信息,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發揮政府信息服務納稅人和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相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是指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擬公開政府信息是否涉密進行的審核把關。
第三條深圳市地方稅務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深圳市地方稅務局保密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組織管理。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各處室和各基層局是保密審查的責任單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最終審簽者是保密審查的責任人。
第四條保密審核堅持結合實際,依法審查,既保守國家秘密又便利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原則。
第五條深圳市地方稅務局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審查的範圍。
第六條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對以下內容重點進行保密審查:
(一)國家稅收工作重大決策事項;
(二)以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名義制訂的規範性檔案、實施辦法、實施細則和有關制度;
(三)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領導、機關各處室和各基層局領導在全國性會議、專題會議、研討會、座談會等會議上的講話稿、發言錄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月度、年度等稅收收入數據,稅源、征管、稽查、財務、機構人員和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的統計數據;
(五)稅務稽查案件查處情況;
(六)稅收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案件情況;
(七)稅制改革、稅收政策調整、稅收征管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
第七條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保密審查:
(一)是否屬於密級(秘密、機密、絕密)檔案內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滿;
(二)是否屬於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尚未決定的事項;
(三)信息公開後是否可能直接造成國家的稅收流失;
(四)信息公開後是否可能嚴重干擾政府和稅務部門正常的工作秩序;
(五)信息公開後是否可能造成社會和經濟秩序混亂;
(六)是否涉及個人、法人或有關組織的隱私和商業秘密;
(七)是否存在不宜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對擬公開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信息提供部門進行保密審查後,交由承辦處室或基層局予以公開;對擬公開的比較重要的信息,承辦處室或基層局報分管局領導審批,再予以公開。
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公開後可能引起重大社會影響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式外,須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和保密委員會負責人進行保密審查後,由承辦處室或基層局予以公開。
第九條保密委員會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上級保密部門確定。
第十條對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與對該信息的其他審核工作同步進行,保密審查時間不影響信息公開的時限要求。
第十一條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核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和保密委員會負責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泄密或因保密審查不當造成不良後果和重大影響的,要追究相關部門及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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