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廣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深圳市實際情況所制定的工作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16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深府〔2021〕35號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七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和《廣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深圳系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高效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第三條 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便民高效,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第五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和其他班子成員協助市長工作。
第六條 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長或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七條 副市長和其他班子成員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市長離深或請假休假期間,可由市長指定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或根據實際情況指定其他副市長或班子成員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八條 秘書長在市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書長按分工協助副市長、秘書長和其他班子成員聯繫協調有關工作。
第九條 市政府各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市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範性檔案。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條 市政府要全面落實中央、省和市委各項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市第七次黨代會精神,落實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的要求,充分發揮粵港澳大灣區、深圳先行示範區“雙區”驅動,深圳經濟特區、深圳先行示範區“雙區”疊加效應,在更高起點上推進改革開放,加快打造高質量發展高地、法治城市示範、城市文明典範、民生幸福標桿、可持續發展先鋒,奮力建設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創建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城市範例,率先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
第十一條 市政府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十二條 全面貫徹中央、省關於巨觀調控的決策部署和市委有關工作安排,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十三條 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第十四條 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公共衛生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維護國家安全。
第十五條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大力發展各項社會事業,全力辦好民生實事,構建優質均衡的公共服務體系,建成全覆蓋可持續的社會保障體系,加快實現幼有善育、學有優教、勞有厚得、病有良醫、老有頤養、住有宜居、弱有眾扶。
第十六條 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現代環境治理體系,全面推動綠色發展,建設美麗深圳。
第十七條 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強化有效監管,不得將本部門事權自行下放各區;加快建設“數字政府”,深化政務服務“一網通辦”、政府治理“一網統管”、政府運行“一網協同”,最佳化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打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國際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提請市政府討論的法規草案和審議的規章草案,由市司法局審查或組織起草,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司法局會同規章實施部門承辦,提請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由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核後,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法規草案、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可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法規草案、規章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應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市司法局要說明協調過程,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市政府決定。規章、規範性檔案應定期清理。規章、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有關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充分聽取相關部門意見,並由市政府制定規章、規範性檔案,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等事項;沒有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和命令依據,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增加本部門權力或減少本部門法定職責。
市政府各部門制定和發布規範性檔案,應按照《深圳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規定》的要求,由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在市政府公報上發布。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或市政府決定、命令,或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範性檔案,市司法局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式,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民主決策中的作用,不斷豐富民主決策形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第二十四條 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政府全口徑預算,重大規劃,貫徹中央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城市和社會管理重要事務、法規草案、市政府規章、市級政府投資計畫等,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加強統籌謀劃,強化系統性、前瞻性、戰略性思維,堅持問題導向,重在解決牽一髮而動全身的關鍵問題。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各區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輿情研判,做好應對預案,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並健全意見辦理反饋機制;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凡涉及機構、編制及經費問題的,要嚴格控制和把關,除有關專門檔案外,其他政府規章、政策性檔案原則上不對機構、編制及經費問題作出規定。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

提高行政執行力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對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工作,要按季度向市政府報告進展情況。
市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對各區、各部門的督查,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核查覆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推動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市政府領導同志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
第二十九條 強化牽頭部門責任制。涉及多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牽頭部門應發揮主導作用,主動與協辦部門協商,協辦部門應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經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相互溝通協調後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牽頭部門應說明協調過程,列明分歧所在,提出傾向性意見和理據,報請市政府分管領導審定,必要時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或其委託副秘書長主持召開會議研究。
各部門應建立不同層級的直接溝通協調機制。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時,被徵求意見部門應及時書面回覆意見。
第三十條 統籌規範督查檢查考核工作,著力解決過多過頻、過度留痕的問題,切實減輕基層負擔。嚴格控制源頭、總量和頻次,制定並嚴格實施全市性督查檢查考核年度計畫,對未納入計畫而確需開展的全市性督查檢查考核事項實行一事一報。未經審核批准,各部門不得在部門檔案中自行規定全市性督查檢查考核事項。
注重工作實績,改進方式方法,主要圍繞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中央、省重大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的落實,科學合理設定指標,更多關注改革發展、政策落地情況和民眾獲得感滿意度,更多採取明查暗訪、“網際網路+督查”等方式,不斷提高督查檢查考核的質量和效率。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七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依規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第三十四條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推動政策落實;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及時評估政策實施效果,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第八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落實重大決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制度;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市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注重提高辦理質量,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覺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市級行政複議機關要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四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嚴格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深入推進信訪制度改革,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定期接待民眾來訪,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第九章

會議制度
第四十一條 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辦公會議制度。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黨組成員、參與市政府分工的領導,以及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主要負責同志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市委的重要決定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決議;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和廉政建設工作。
市政府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
第四十三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黨組成員、參與市政府分工的領導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市委的重要決定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決議;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法規草案,審議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
(四)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四條 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須事先書面徵求相關單位的意見,由市政府辦公廳把關,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批准,並於會前向市委報備;會議檔案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批准後印發。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會議檔案及議題相關背景資料應於會前發放。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檔案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會議檔案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市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審核把關。
第四十五條 市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除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應請假。市政府領導不能出席的,應向市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需由有關部門、單位列席的,由其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指定的列席人員如請假,由市政府辦公廳匯總向市長報告。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市政府辦公廳起草,按程式報市長簽發;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中,需要辦理的,由市政府辦公廳按工作性質向主辦單位發出交辦通知,並負責催辦,加強會議決定事項督辦力度,定期將落實情況向市政府領導報告。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檔案,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印發。
第四十七條 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黨組成員、參與市政府分工的領導、市政府辦公廳主任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長辦公會議主要任務是:溝通情況,交流工作,研究討論市政府階段性重要事項和工作。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辦公會議由市長或市政府分管領導主持召開,研究或協調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涉及兩位以上市政府領導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開辦公會議;必要時,也可委託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辦公廳副主任或市政府指定協調專項工作的同志召開會議。市長主持召開的市政府辦公會議需由有關部門、單位參加的,由其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市政府分管領導主持召開的市政府辦公會議需由有關部門、單位參加的,由其分管負責人參加會議。市政府辦公會議議題由會議主持人確定,或由市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經市政府辦公廳審核把關後報會議主持人確定。
市政府辦公會議紀要,一般由主持會議的市長或市政府分管領導簽發,或由受委託主持會議的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辦公廳副主任及市政府指定協調專項工作的同志核報市長或市政府分管領導簽發;凡涉及資金、人員、土地、投資等重大事項的,除送市政府分管領導審簽外,要送相關市政府領導核簽後報市長審定簽發。
第四十九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工作會議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堅持少開會、開短會,開管用的會,提倡合併開會、套開會議,切實減少會議數量,控制會議規模、規格和時間。會議原則上只開到區一級,經批准直接開到街道的會議,不再層層開會。以部門名義召開全市性會議,主辦部門應事先徵得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市政府報送請示。
應由市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召開,一般不邀請市政府領導出席,確有必要邀請的須報市政府辦公廳統籌把關後,協調安排。市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
全市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不搞照本宣科,不搞泛泛表態,不刻意搞傳達不過夜,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堅決防止同一事項議而不決、反覆開會。

第十章

公文審批
第五十條 各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行文應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各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意見、報告,應由主要負責人簽發。除市政府領導交辦事項、緊急重大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市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联合發文的檔案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市政府部門的,應依照市委有關規定,先按程式由市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式。
各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並作明確說明,必要時,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協商一致的,附具相關部門反饋的意見,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後報市政府審批。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說明辦理過程,提出辦理建議,由主要負責人簽發後報市政府決定。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第五十一條 各區、各部門報市政府審批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式辦理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涉及臨時性請款的公文,原則上由市財政部門審核並按程式統一報市政府審定。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市政府分管領導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市政府副秘書長要協助市政府分管領導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市政府辦公廳按照市政府領導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轉請市政府其他領導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第五十二條 市政府制定的規章,發布的命令、決定,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市長簽署。
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後,由市長簽發。其中以市政府名義發出的函件,屬於市政府分管領導職權範圍的,可授權市政府分管領導簽發;常規事項的行文,也可授權秘書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報市政府分管領導簽發或報市長簽發。其中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出的函件,可由市政府秘書長授權副秘書長或市政府辦公廳主任、副主任簽發。
第五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檔案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政策性檔案原則上不超過10頁。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凡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貫徹落實上級檔案,可結合實際制定務實管用的舉措,除有明確規定的情況外,不再制定貫徹落實意見和實施細則。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市政府報送1種簡報。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市政府辦公廳應加強對檔案簽批流轉的跟蹤督辦,充分利用智慧型政務辦公系統及各種報簽方式,提高公文處理效率。
第五十四條 市政府領導審批公文,應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於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表示同意請示的事項。

第十一章

工作紀律
第五十五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六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市政府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個人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第五十七條 市政府領導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市政府批准。
第五十八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外出報備(報告)和請銷假制度。市長離深出訪、出差、休假、學習,應事先向市委書記請假報告,由市政府辦公廳提前向省委、省政府報備,並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副市長、秘書長和其他班子成員離深出訪、出差、休假、學習,應事先向市長請假報告,由市政府值班室提前向市委報備,並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
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深出訪、出差、休假、學習,應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領導、市長請假報告,並向市政府值班室報備;各區政府主要負責人離深出訪、出差、休假、學習,應事先向市長請假報告,並向市政府值班室報備。
第五十九條 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第六十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六十一條 市政府實行領導工作崗位AB角制度。互為AB角的領導,其中一位出訪、出差、休假、學習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處理其分管工作時,由另一位代行職責。互為AB角的領導原則上不同時出訪、出差、休假、學習,確因工作需要同時出訪、出差的,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代行職責。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第六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第六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六十四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帶頭過“緊日子”,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使用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關於因公出國(境)有關管理規定,堅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原則,嚴格控制團組數量、規模和在外停留天數,規範在外活動安排,原則上不安排新聞媒體人員隨行。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違反規定接受送禮和宴請。壓減檢查考核評比活動和議事協調機構,嚴格控制和規範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六十五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第六十六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第六十七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六十八條 市政府領導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研究解決問題。要改進調查研究,注重實際效果,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
第六十九條 市政府領導不為部門和區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等,一般不公開發表。市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考察調研等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中央、省和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條 市政府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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