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

深圳市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是992年10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委會議通過的一部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
  • 發布文號: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
  • 發布日期:1992-12-05
  • 生效日期:1992-12-0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深圳市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
(1992年10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委會議通過1992年12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發布)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深圳市規範性檔案的監督和管理,保障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深圳特區)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深圳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區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依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的、採用規範形式表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並在一定時間內相對穩定的行政檔案。
深圳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各區人民政府制定的內部具體工作制度、檔案以及對具體事項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適用本規定。
規範性檔案的名稱應當使用決定、辦法或規則。
第三條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本規定報深圳市人民政府備案。
深圳市法制局(以下簡稱市法制局)負責規範性檔案備案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規範性檔案由制定的單位負責報送備案。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單位聯合制定的,由主辦的單位負責報送或聯合報送。
第五條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應當於發布之日起二十日內送市法制局。
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包括正式檔案、起草說明和備案報告各一式三份(備案報告格式見附屬檔案一)。
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為鉛印件或列印件,並由報送單位蓋章,不得以會議檔案或檔案彙編的撕頁報送。
第六條市法制局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就下列幾個主要方面進行審查:
(一)是否遵循憲法的規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是否同深圳特區法規、規章相牴觸;
(二)是否有利於深圳特區的改革開放,為貫徹落實特區政策所必需;
(三)是否同其它規範性檔案相衝突;
(四)是否屬於制定單位法定許可權範圍;
(五)是否符合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法定程式及規範化的要求。
第七條市法制局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在審查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徵求有關部門意見,被徵求意見的單位應當在期限內回復。
第八條深圳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在實施過程中發現規範性檔案不符合憲法的規定或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或與深圳特區法規、規章相牴觸,或與其它規範性檔案相衝突的,應當及時向市法制局反映。
市法制局對上述反映,應當依本規定第六條、第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處理,並把處理意見函復反映的單位。
第九條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經審查發現的問題,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規範性檔案不符合憲法的規定,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或與深圳特區法規、規章相牴觸的,由市法制局代表深圳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銷或責令原報送單位修正;
(二)規範性檔案不符合深圳特區發展的需要,不利於改革開放或與現行的特區政策相衝突的,由市法制局報請深圳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三)規範性檔案與其它規範性檔案相衝突的,由市法制局進行協調,並作出修正;
(四)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內容超出制定單位法定許可權範圍的,由市法制局代表深圳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五)規範性檔案不符合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法定程式及規範化要求的,由市法制局提出處理意見,責成原報送單位修正。
對應當予以撤銷的規範性檔案,由市法制局製作《深圳市人民政府撤銷規範性檔案決定書》(格式見附屬檔案二),加蓋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章後傳送各有關單位,並刊登《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報》。
對應當責令限期修正的規範性檔案,由市法制局製作《深圳市人民政府限期修正規範性檔案通知書》(格式見附屬檔案三),加蓋市法制局印章後傳送該規範性檔案的原報送單位。原報送單位應當在上述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報市法制局審定。逾期不報的,由市法制局代表深圳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第十條深圳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目錄(格式見附屬檔案四)報市法制局。
市法制局應當就規範性檔案的備案情況,於每年第一季度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規範性檔案不依本規定報送備案的,由市法制局責令該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市法制局可代表深圳市人民政府撤銷該規範性檔案,並提請深圳市人民政府對該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各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參照本規定報所在區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市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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