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食品工業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淮南市食品工業行業管理暫行辦法》是淮南市人民政府於1989年12月30日發布。

《淮南市食品工業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內容共十四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食品工業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89-12-30
  • 生效日期:1989-12-3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211
【發布文號】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
【發布日期】1989-12-30
【生效日期】1989-12-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淮南市食品工業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1989年12月30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工業行業管理,逐步建立健全食品工業行業管理體系,促進我市食品工業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及省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食品工業是多家經營、多種經濟形式並存的綜合性產業,需要從全行業加強統籌、協調,促進食品工業的全面發展。
第三條凡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取得合法營業執照,從事糧油、屠宰加工、糖果糕點、飲料罐頭、調味品、飲料酒等二十四大類食品的生產和加工的單位或個人(包括其他行業、社會團體、學校、部隊所辦的附屬食品加工業),均屬於食品工業行業管理的範圍。
第四條食品工業行業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發展食品工業的方針、政策,認真做好統籌、規劃、協調、指導、服務、監督工作,不斷提高食品工業行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五條市政府設立食品工業辦公室。市食品工業辦公室是全市食品工業行業的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全市食品工業行業的歸口管理,業務上接受上級食品工業行業管理部門的指導。全市各食品工業企業的主管部門在業務上接受市食品工業辦公室的指導。
第六條對我市範圍內的食品工業企業將逐步推行生產許可證制度。除法律、法規規定由國家和省頒發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種類外,其它食品的生產和加工均由市食品工業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核發生產許可證。
市食品工業辦公室應對全市現有食品工業企業進行全面普查,分期分批核發企產許可證。今後,沒有領取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食品生產和加工。
第七條食品工業行業管理部門主要以協調、服務為宗旨,其主要職能是:
(一)根據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總體規劃,按照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食品工業行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按照規劃審查和編報全市食品工業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和新產品開發、技術引進、科研開發的計畫與項目。
(二)負責統籌全市食品工業企業的合理布局。凡在我市新開辦食品工業企業,應先由市食品工業辦公室審查提出意見,再到衛生部門申請取得衛生許可證,最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非因觸犯法律的食品工業企業的關、停、並、轉,須經市食品工業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論證同意後;按程式報有關部門批准。
(三)負責對切實用於拾遺補缺、技術開發、扶持重點項目、原材料、基地建設等方面的資金和物資的分配及監督使用。
(四)貫徹和監督實施上級下達的各項指令性計畫。
(五)協助有關部門檢查監督食品工業企業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管好所轄範圍內食品工業的產品質量;查處偽劣食品(含經銷部門),維護消費者利益。
(六)組織有關部門對全市食品工業優質食品的評定,並向上級評審申報和發布。歸口管理和組織全市食品工業行業開展創優奪名牌活動和新產品開發工作。
(七)核發生產許可證。
(八)收集和整理食品工業行業的經濟發展信息、企業管理信息和科技信息。各食品工業企業向經濟部門上報的各種月、季、年報表,要同時報送市食品工業辦公室。
(九)協調全市食品工業企業的經濟聯合,指導和促進企業間的橫向經濟聯合和專業化協作,組織全市食品工業企業與國內外經濟技術的合作交流。
(十)參與對食品工業企業的職工教育和人才開發,組織培訓全行業需要的人才;配合有關部門搞好全市食品工業行業的技術職稱、工人技師的考評推薦和晉升工作。
(十一)協助食品工業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抓好企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配合有關部門搞好企業管理升級的評審工作。
第八條全市食品工業企業實行行業管理後,其隸屬關係、計畫物資分配渠道和產、供、銷渠道不變。
第九條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各食品工業企業主管部門應協同市食品工業辦公室搞好行業管理工作。市食品工業辦公室應積極為企業排憂解難,共同促進食品工業的發展。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犯企業依法享有的經營管理自主權;不得向企業攤派人力、物力、財力。
第十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市食品工業辦公室應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市食品工業行業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公共財產或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市食品工業辦公室可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食品工業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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