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淮南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在2011.01.05由淮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淮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1.01.05
  • 實施時間:2011.01.05
《淮南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五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最佳化政務發展環境,提高工作效率,節約資金,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招投標交易服務中心進行的招標、投標、拍賣、競價等(以下統稱招投標)各類交易活動及對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市場公開交易、交易規範運作、運作統一監管的要求,建立公正開放、競爭有序、服務到位、監管有力的招標投標統一市場。
第四條 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負責對各類交易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制定相關管理規則,監督交易行為,受理投訴和舉報,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市招投標交易服務中心作為全市統一的招標投標交易平台,負責具體交易的操作,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後,作為依法應當實行公開招標項目的代理機構,代理招標事宜。
第五條 在本市市區範圍內(包括開發區、實驗區、山南新區)的下列招投標活動,必須在市招投標交易服務中心進行:
(一)依法必須招標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選定以及與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等的採購,建設工程項目的分包活動;
(二)市政府本級各類集中採購項目,市轄區公開招標的政府採購項目,藥品集中採購項目的供應商的選定;
(三)國有、集體產權、股權轉讓;
(四)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和工業用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礦產資源勘探、開採權的出讓;
(五)大型戶外商業廣告經營權、路橋冠名權、特種行業經營權、城市占道經營權的出讓;
(六)公共債權、銀行抵押權的轉讓,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罰沒財物的拍賣,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破產財產的拍賣,車輛號牌拍賣;
(七)機關、事業單位的房屋租賃;
(八)全部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以財政性資金為主的項目規劃編制以及工程諮詢、評估、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機構的招標選定;
(九)農業綜合開發、科技創新、高新技術產業化等財政性資金項目的項目單位的選定;採用融資方式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單位的選定;
(十)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以國有資金為主的限額以下小型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選定以及與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等的採購;
(十一)其他依法必須招標的國有資產和社會公共資源交易事項。
前款所稱招投標活動包括交易方式核准、信息發布、報名受理、資格審查、交易檔案發布(售)、評標委員會組建、開標、評標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第六條 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應當建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相關各方及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及披露制度。
第七條 應當招標投標的公共資源項目,政府各職能部門應當在項目立項批准、土地出讓方案批覆、政府採購預算實施計畫批覆、國有(集體)產權轉讓行為批准的同時,將批覆的有關檔案抄送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交易。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以國有資金為主的項目,招標人要求變更招標採購方式的,必須履行報批手續。
第九條 公開招標的信息除按國家和省規定在媒體發布外,還應同時在市招投標統一市場網站發布。
招標人在兩個以上媒體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內容應當相同。
第十條 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負責管理評標專家庫。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依法應當實行公開招標項目的招標人代表要求參加評標委員會的,應經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認可。
第十一條 依法應當實行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實行有效最低價中標,出讓項目和租賃類項目實行有效最高價中標。
第十二條 評標結果應當在市招投標統一市場網站進行公示。招標人須按照評標委員會出具的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排序確定中標人,並按規定與中標人簽訂契約。契約的訂立及變更應當在5日內報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三條 中標人在與招標人簽訂契約前應向招標人出具金融機構提供的履約保函、低價風險保函或者履約保證金等。
第十四條 政府採購契約履約後,財政部門根據市招投標交易服務中心出具的支付通知,辦理財政性資金支付手續。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應當進入市招投標交易服務中心交易而未進入的,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行政許可、資金撥付、產權過戶和使用等手續。
第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產權交易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委託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負責實施。
第十七條 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市招投標交易服務中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招投標活動中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人,包括建設項目交易中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政府採購交易活動中的採購人、土地交易活動中的土地出讓人、產權交易活動中的產權轉讓人。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