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臨時用工管理辦法》意加強臨時用工管理,保障臨時用工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和《安徽省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淮南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並於本土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臨時用工管理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5-11-16
- 生效日期:1995-11-16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11-16
【生效日期】1995-11-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建設、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其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協助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臨時用工的管理工作。
(一)持本單位證明或營業執照及招工簡章到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申請登記;
(二)進入勞動力市場,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
(三)到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辦理錄用手續,並為招用的農村和外地臨時工辦理《淮南市務工許可證》。
成建制的勞務隊,承包勞務項目,必須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契約,由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辦理用工手續,核發《淮南市務工許可證》。
(一)年滿16周歲並具有勞動能力;
(二)具有本市城鎮戶口的,須持《待業證》;
(三)已婚育齡婦女應持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計畫生育證明。
(四)凡從事起重工、電工、焊工、司爐工、架子工、壓力容器操作工和廠內機動車輛駕駛等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持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特殊工種操作證。
(一)無正當理由不完成勞動契約所規定的生產或工作任務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三)補刑或勞動教養的。
(一)企業不履行勞動契約,損害臨時工合法權益的;
(二)臨時工參軍、升學的。
(一)提供符合規定的工作環境和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自錄用之日起1個月內為臨時工辦理養老保險手續,並繳納養老保險金;
(三)對臨時工進行崗前培訓和廠規廠紀及安全教育;
(四)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向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繳納管理費;
(五)負責臨時工的計畫生育工作,並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檢查。
(一)違反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招用未滿16周歲臨時工的,除責令清退外,按每人3000-5000元處以罰款。
(二)招用臨時工(含農村、外地勞動力)不按本規定錄用或辦理養老保險手續的,按每人1000-2000元處以罰款。
(三)未經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開辦職業介紹機構進行勞務中介活動的,除責令其停止從事勞務中介活動外,處以500-2000元的罰款,並沒收其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