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五號)
《淮南市星火計畫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一九八九年七月五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寧長萍
一九八九年七月八日
淮南市星火計畫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市長 寧長萍
一九八九年七月八日
淮南市星火計畫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把科學技術引向中小企業特別是鄉鎮企業,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星火計畫”精神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星火計畫”是指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家科委組織實施,對種植業、養植業、農村工業以及城市中小企業有示範作用和推廣意義、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的“短平快”項目,科技商品化周期短,與中小企業技術水平相適應,取得經濟效益快的技術開發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列入國家和省、市“星火計畫”的項目。
第四條選定“星火計畫”項目時,必須把資源、技術、市場、效益、承擔單位的內在條件作為選項的基本原則,即:
(一)擬上項目必須具有資源優勢,但不排除本市具有的技術、市場優勢和原料易得的項目。
(二)開發的技術必須先進、適用、易轉變為現實生產力,又便於擴散,並儘可能有可靠的技術依託單位。
(三)必須具有廣闊的市場,能夠使本地區豐富的資源通過開發轉化為商品,在較短時間內產生經濟效益。即優先選擇短、平、快項目,一般要求能在1-2年內實現商品生產。
(四)在注重經濟效益的前提下,兼顧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對於可能造成資源破壞和增加污染的項目要從嚴控制。
(五)承擔單位的內在條件包括:領導班子、技術力量、職工素質等,在選擇項目承擔單位時必須認真考察,以保證項目順利實施。
(六)申報項目時,必須具備完整的可行性調查報告,並經科學論證後,方可列項。
(一)擬上項目必須具有資源優勢,但不排除本市具有的技術、市場優勢和原料易得的項目。
(二)開發的技術必須先進、適用、易轉變為現實生產力,又便於擴散,並儘可能有可靠的技術依託單位。
(三)必須具有廣闊的市場,能夠使本地區豐富的資源通過開發轉化為商品,在較短時間內產生經濟效益。即優先選擇短、平、快項目,一般要求能在1-2年內實現商品生產。
(四)在注重經濟效益的前提下,兼顧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對於可能造成資源破壞和增加污染的項目要從嚴控制。
(五)承擔單位的內在條件包括:領導班子、技術力量、職工素質等,在選擇項目承擔單位時必須認真考察,以保證項目順利實施。
(六)申報項目時,必須具備完整的可行性調查報告,並經科學論證後,方可列項。
第五條申報“星火計畫”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並按規定做好前期準備工作。
第六條申請項目必須經縣(區)科委或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市科委,由市科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考察、篩選、確定列項,並簽訂項目契約書。對開發價值大、經濟效益好或有創匯能力的項目由市科委匯總上報,爭取列入國家或省級計畫。
第七條“星火計畫”項目的資金實行自籌為主,國家適當扶持的辦法,其來源主要是:
(一)企業自有資金;
(二)企業職工集資或入股;
(三)財政撥款;
(四)銀行貸款;
(五)科技三項費用切塊;
(六)其它渠道籌集的資金。
(一)企業自有資金;
(二)企業職工集資或入股;
(三)財政撥款;
(四)銀行貸款;
(五)科技三項費用切塊;
(六)其它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八條“星火計畫”項目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
市科委負責統一制訂我市“星火計畫”實施方案;申報國家和省的“星火計畫”項目,應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和驗收。
市科委負責統一制訂我市“星火計畫”實施方案;申報國家和省的“星火計畫”項目,應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和驗收。
第九條凡列入國家和省、市“星火計畫”的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按契約規定的要求完成。
第十條提倡和鼓勵集體或個人對項目進行承包管理,項目主管部門可根據項目完成情況,對承包人按契約實行獎勵或處罰。
第十一條“星火計畫”項目的資金要專款專用。承擔單位要嚴格按照批准的資金組織實施,不得擠占挪用。
銀行根據簽訂的貸款契約和國家有關信貸管理辦法提供貸款並監督資金的合理使用。
銀行根據簽訂的貸款契約和國家有關信貸管理辦法提供貸款並監督資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條“星火計畫”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契約組織實施,因客觀需要要調整或停止執行的,承擔單位要及時向市科委提出書面請示,由市科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查處理。
第十三條凡“星火計畫”項目為開發研製新產品、新技術所必須的測試設備、試驗裝置等,累計數額在15萬元以下,報經財政部門批准,允許企業在1-2年內攤入成本。
第十四條國家和省、市級“星火計畫”所需流動資金,由有關部門協調解決,投產試銷期間所需流動資金,可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在符合信貸原則的條件下,給予優先安排,重點扶持。
第十五條“星火計畫”資金的償還可用投產後的新增利潤,實行稅前還貸的辦法,開發出的新產品屬國家級的,享受免徵增值稅、產品稅三年;省級的享受免徵增值稅、產品稅二年;市級的還款確有困難但屬較有前途的項目,可報經稅務部門批准,給予減免稅照顧。
第十六條“星火計畫”項目所需材料,列入市計畫的,物質管理部門要優先安排供應,以確保項目的實施。
第十七條實施“星火計畫”而試製的產品,承擔單位可自行銷售、自行定價,正式投產後的產品應由物價部門定價;對議價購進原材料生產的產品,除國家有專門規定外,允許高進高出,低進低出。
第十八條建立“星火計畫”獎勵制度,對在實施“星火計畫”中作出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其標準按項目技術水平的高低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大小,給予不同獎勵;獎金分配應根據個人的貢獻大小合理分配,不得平均發給,要重獎有重大貢獻的人員。其開發的成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並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十九條對不嚴格履行契約要求,自行其事的項目承擔單位或個人,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督促其按契約執行;由於主觀原因導致項目失敗的承擔單位,要按照契約規定追究責任;對玩忽職守、違法亂紀的要給予行政處分,追究經濟直至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