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範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活動,維護市場秩序,防範市場風險,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商品現貨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商務部令2013年第3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品現貨市場,是指依法設立的,由買賣雙方進行公開的、經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現貨交易活動,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務功能的場所或網際網路交易平台。
本辦法所稱商品現貨市場經營者(以下簡稱市場經營者),是指依法設立商品現貨市場,制定市場相關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並為商品現貨交易活動提供場所及相關配套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從事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監管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商務部門負責全市商品現貨市場的規劃、信息、統計等工作。
(二)工商部門負責對市場經營者依法予以登記;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三)特定商品現貨市場交易審批的部門負責對特定商品現貨交易的交易場所進行監管。
(四)公安機關負責查處商品現貨市場交易中涉嫌犯罪的行為。
(五)市政府金融辦負責與銀行等金融機構溝通協調,指導金融機構做好市場經營者資金存管、清算和結算等相關工作,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六)中國人民銀行淮南市中心支行負責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涉及其管理範圍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資金託管銀行負責對商品現貨經營主體託管的資金進行實時監管。
(七)稅務部門負責監督市場經營者依法納稅。
(八)各縣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的監管工作。
第五條商品現貨市場交易對象包括:
(一)實物商品;
(二)以實物商品為標的的倉單、可轉讓提單等提貨憑證;(三)省級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其他交易對象。
第六條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的實物商品,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質量擔保責任的法律法規,並符合現行有效的商品質量標準。
第七條商品現貨市場交易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一)協定交易;
(二)單向競價交易;
(三)省級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本辦法所稱協定交易,是指買賣雙方以實物商品交收為目的,採用協商等方式達成一致,約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內交收的交易方式。
本辦法所稱單向競價交易,是指一個買方(賣方)向市場提出申請,市場預先公告交易對象,多個賣方(買方)按照規定加價或者減價,在約定交易時間內達成一致並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八條市場經營者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遵照《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商務部令2013年第3號),不得開展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禁止的交易活動,不得從事貴金屬交易,不得從事期貨性質的中遠期交易,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契約交易。
本辦法所稱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標準化契約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由交易場所統一制定,除價格外其他條款固定,規定在將來某一時間和地點交收一定數量標的物的契約;另一種是由交易場所統一制定,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標的物的契約。
第九條市場經營者應當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結算、倉儲、信息發布、風險控制、市場管理等業務規則與各項規章制度。制定、修改和變更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應當在合理時間內提前公示。
第十條商品現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登記結算制度,投資者統一登記、保證金統一存管、交易統一結算。投資者保證金與登記結算機構的自有資金分戶管理,交易場所登記結算機構名下的投資者保證金屬於投資者所有。
第十一條商品現貨市場應執行當日無負債交易結算制度,並遵守下列規則:
(一)市場經營者應當做到“交易、託管、清算、倉儲”分開,嚴格防範和妥善處置各類風險。
(二)市場經營者應當確保交易各方的交易資金存儲在銀行開設的專用資金賬戶,不得侵占、挪用賬戶資金,確保交易資金安全。
(三)市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的倉單管理及交收機制,由獨立第三方倉單公示系統對倉單進行登記公示,確保倉單真實性和交收安全。
(四)市場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禁止參與本市場交易。
第十二條市場經營者應當採取契約約束、系統控制、強化內部管理等措施,加強資金管理力度。商品現貨契約的轉讓、變更,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市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商品信息發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產地等相關信息,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不得發布虛假信息。
第十四條採用現代信息化技術開展交易活動的,市場經營者應當實時記錄商品倉儲、交易、交收、結算、支付等相關信息,採取措施保證相關信息的完整和安全,並保存5年以上。
第十五條市場經營者應當加強統計基礎工作以保證交易信息和資料的完整性,不得擅自篡改、銷毀相關信息和資料。商品現貨市場交易資料保存5年以上。
第十六條市場經營者應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出現異常情況時,應有應急預案,防止出現市場風險。
第十七條市場經營者違反《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商務部令2013年第3號)等國家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按國家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商務局、市政府金融辦、人民銀行淮南市中心支行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