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東市菸草專賣局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海東市菸草專賣局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已經海東市政府同意,海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9月30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東市菸草專賣局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30日
  • 發布單位:海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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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合理配置捲菸零售市場資源,規範菸草製品流通秩序,促進菸草市場健康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海東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菸草製品零售點布局的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遵循依法依規、公正公平、方便消費、合理配置原則,根據轄區內的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制定。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菸草製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依法申請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從事菸草製品零售業務,且與住所相獨立面向公眾經營的固定場所。
第五條 海東市轄區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制定以菸草製品市場需求為導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設定、服務社會、均衡發展的原則,適應社會發展與結構最佳化需要,逐步構建“布局合理、競爭適度、進退有序、健康理性”的菸草製品零售市場環境,採用“距離、總量、禁止準入”調控模式。
區域內零售點總量由縣(區)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綜合測算確定,於每年3月1日前進行公示。測算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經濟發展狀況、常住人口數量、捲菸銷量、戶均捲菸銷量、期末持證戶數等。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定零售點:
(一) 《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有明確規定不予發證的情形;
(二)在轄區內中國小校、幼稚園內部及中國小校、幼稚園進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以內;
(三) 符合布局要求但利用自動售貨機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菸草製品的;
(四) 已被政府納入拆遷規劃且政府規定不得辦理經營性質門店的;
(五) 政府明令禁止經營捲菸類商品的區域;
(六) 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及其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菸草專賣品經營業務的(符合《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和有外資成分的零售業態為“娛樂服務類”的零售企業除外);
(七) 同一經營場所已申領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在有效期內的;
(八) 違章建築、臨時建築、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經營場所;
(九) 主營業務與專門經營菸酒副食品無關的;
(十) 經營場所內生產、銷售、儲存煙花爆竹、有毒有害、化工製品、農資、農藥及其它帶有腐蝕性、易揮發類商品存在安全隱患且不具備安全措施保障,不適宜經營捲菸的;
(十一) 經營場所位於商用樓宇(不含其中的商場、超市)、住宅小區的商品住宅樓內(不含小區內底層的商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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