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專賣許可證申請與辦理程式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一則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菸草專賣許可證申請與辦理程式規定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等
- 施行時間:2008年1月1日
- 管理部門:國家菸草專賣局
- 檔案廢止:2017年5月1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發布
為貫徹和落實《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1號),完善相關菸草專賣許可證申請與辦理的程式規定,《菸草專賣許可證申請與辦理程式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訂。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規範申請和辦理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菸草專賣許可證,菸草專賣局辦理菸草專賣許可證,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菸草專賣許可證,包括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菸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其中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分為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和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兩個樣式、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分為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和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個體)兩個樣式。
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和特種菸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總稱生產經營類許可證。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個體)總稱零售類許可證。
第四條 菸草專賣局應當積極推行電子政務,方便菸草專賣許可證的申請並提高辦事效率。生產經營類許可證應當通過菸草專賣許可證計算機網路管理系統辦理,零售類許可證應當逐步採用信息化手段辦理。
第二章
第五條 菸草專賣局是菸草專賣許可證的辦理機關,負責菸草專賣許可證的受理、審查、審批和管理。
第六條 以下菸草專賣許可證由省級菸草專賣局受理和審查,國家菸草專賣局審批:
(一)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申請人為從事菸草專賣品生產、加工業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申請人為從事捲菸、雪茄菸批發業務,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申請人為從事菸葉、復烤菸葉、菸絲、捲菸紙、濾嘴棒、煙用絲束、菸草專用機械經營業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特種菸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申請人為從事菸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免稅菸草製品批發業務或罰沒菸草製品拍賣業務的企業,或從事外國菸草製品批發業務、罰沒國外菸草製品批發業務的地市級菸草公司。
第七條 以下菸草專賣許可證由地市級菸草專賣局受理和審查,省級菸草專賣局審批:
(一)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申請人為從事捲菸、雪茄菸批發業務,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特種菸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申請人為從事外國菸草製品批發業務、罰沒國外菸草製品批發業務的縣級菸草行銷單位。
第八條 以下菸草專賣許可證由縣級菸草專賣局受理和審批:
(一)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請人為從事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個體),申請人為從事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公民。
申請人所在地未設立縣級菸草專賣局的,由地市級菸草專賣局受理和審批。
第三章
第九條 菸草專賣許可證的申請類型包括新辦申請、變更申請、延續申請、停業申請、恢復營業申請、歇業申請、補辦申請等。其中,新辦申請、變更申請、延續申請為許可類事項的申請;其他申請類型為管理類事項的申請。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按申請類型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提交相應類型的格式文本。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由受理機關將其轉換為格式文本並經申請人確認。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申請,代理人應當提供委託書、委託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新辦生產經營類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菸草專賣許可證新辦申請表;
(二)企業設立的證明檔案,其中菸草製品的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提交國家菸草專賣局批准企業成立的檔案;
(三)法定代表人任職檔案、身份證明;
(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
(五)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申請新辦零售類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菸草專賣許可證新辦申請表;
(二)個體工商戶、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權屬證明或房屋租賃協定;
(四)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取得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的企業,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企業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更事項發生後30日內提出變更申請;許可範圍需要變化的,應當提前提出變更申請。申請變更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菸草專賣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二)與變更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
(三)原許可證正副本;
(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五)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取得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的企業,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類型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辦許可證。
第十七條 取得零售類許可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或字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更事項發生後30日內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菸草專賣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二)與變更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
(三)原許可證正副本;
(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五)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取得零售類許可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經營主體或者經營場所發生變化,應當重新申辦許可證。
第十九條 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仍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的,持證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延續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菸草專賣許可證延續申請表;
(二)原許可證正副本;
(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四)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延續零售類許可證時,還應當提交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或房屋租賃協定。
第二十條 持證人需要暫停生產經營行為的,應當在停業前7日內提出停業申請,停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申請停業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類事項申請表;
(二)許可證正副本;
(三)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停業期間,許可證正副本交由審批機關暫行保存。
第二十一條 停業期滿或者提前恢復營業的,持證人應當提出恢復營業的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類事項申請表;
(二)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審批機關審批同意的,發還原許可證正副本。
第二十二條 持證人在有效期內遺失或損毀許可證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補辦許可證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類事項申請表;
(二)遺失或損毀證明;
(三)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發生《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持證人或利害關係人應當在規定情形發生後30日內申請歇業;持證人在許可證有效期限內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及時提出歇業申請。申請歇業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類事項申請表;
(二)許可證正副本;
(三)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第二十四條 菸草專賣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提出菸草專賣許可證申請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不屬於本菸草專賣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菸草專賣局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不能當場更正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日內出具菸草專賣許可證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人在菸草專賣許可證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未補正申請材料,或補正的材料仍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菸草專賣局應當出具菸草專賣許可證不予受理通知書。
(六)申請事項屬於法定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菸草專賣許可證申請並出具菸草專賣許可證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地市級或省級菸草專賣局受理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是否符合辦理條件進行初步審查,提出是否辦理的意見,通過菸草專賣許可證計算機網路管理系統將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報送上一級菸草專賣局。
第二十六條 菸草專賣局在審查和審批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的申請時,一般以書面方式進行。審查機關或審批機關認為需要實地核查的,由本機關或委託下級菸草專賣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菸草專賣局審批零售類許可證的許可類事項申請時,應當指派本機關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核查。
第二十七條 菸草專賣局進行實地核查時,應當填寫菸草專賣許可證實地核查記錄,由核查人員與被核查方簽字確認。被核查方拒絕簽字的,由核查人員在菸草專賣許可證實地核查記錄上註明情況。
第二十八條 菸草專賣局審批零售類許可證,應當符合當地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因合理布局所限,無法都給予行政許可的,應當根據受理的先後順序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 菸草專賣局審批許可證時,認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聽證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通過公告欄或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系統等方式向社會發布菸草專賣許可證聽證公告並舉行聽證。
第三十條 菸草專賣局審批許可證時,審批結果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交菸草專賣許可證聽證申請書的,菸草專賣局應當依法舉行聽證並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出具菸草專賣許可證聽證通知書。
第三十一條 菸草專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受理和審批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的,受理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後10日內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審批機關,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審批機關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審批期限可以延長10日並出具菸草專賣許可證延長審批期限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
第三十二條 審批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時,申請類型屬於許可類事項的,應當出具菸草專賣許可證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菸草專賣許可證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申請類型屬於管理事項的,應當出具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類事項辦理通知書。
第三十三條 菸草專賣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由審批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最長不得超過5年,自發證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
第三十四條 持證人或利害關係人按規定提出歇業申請的,原許可證審批機關應當註銷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原許可證審批機關發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職權註銷持證人的菸草專賣許可證:
(一)菸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發生《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持證人或利害關係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歇業申請的;
(三)登記事項發生改變後,持證人未按照本規定提出變更申請,自收到責令變更許可證通知書30日內仍拒絕變更的;
(四)停止經營業務1年以上不辦理停業手續,或辦理了停業手續、停業期屆滿後未申請恢復營業的,經發證機關公告3個月後未申請歇業或申請恢復營業的;
(五)領取菸草專賣許可證後滿6個月未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發生以下法定情形之一的,原許可證審批機關應當依據相關行政處罰或行政決定註銷該菸草專賣許可證:
(一)菸草專賣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二)菸草專賣許可證被依法撤回的;
(三)菸草專賣許可證持證人被依法取消從事菸草專賣業務資格的;
(四)菸草專賣許可證持證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第三十七條 原許可證審批機關註銷許可證時,應當根據歇業申請、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公告或檢查記錄等材料填寫菸草專賣許可證註銷審批表,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後,註銷該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菸草專賣許可證註銷後,審批機關應當出具菸草專賣許可證註銷決定書送達原持證人並收回原許可證,許可證無法收回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條 依法註銷的菸草專賣許可證,應當通過公告欄、菸草專賣許可證信息系統等方式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第四十條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許可文書包括申辦許可證過程中的各類申請表、菸草專賣局相關行政許可決定、菸草專賣局內部審批表等格式文本。
第四十一條 菸草專賣局出具的行政許可文書應當加蓋菸草專賣許可證專用印章或本行政機關印章。核發的菸草專賣許可證,應當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行政許可文書或菸草專賣許可證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10日內直接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採用郵寄送達方式。
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的行政許可文書或菸草專賣許可證可以由審批機關委託受理機關送達。
第四十二條 審批機關對許可類事項的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30日內,通過公告欄、菸草專賣許可證信息系統等方式,將許可事項、被許可人的姓名或企業名稱、經營場所、許可範圍、許可有效期限、許可證號以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日期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條 公眾要求查閱行政許可決定時,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明。公眾查閱內容不包括菸草專賣局內部審批表。
第四十四條 菸草專賣局應當建立行政許可卷宗歸檔保存制度,對辦理完畢的申請材料以及相關行政許可文書收集整理並妥善保存。
第七章
第四十五條 菸草專賣局辦理菸草專賣許可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中菸草專賣局辦理菸草專賣許可證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由國家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