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7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秘〔2012〕104號印發《六安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布局管理規定》。該《規定》共18條,由六安市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8年印發的《六安市捲菸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六政辦秘〔2008〕114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布局管理規定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六政辦秘〔2012〕104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2年10月17日
- 施行時間:2012年10月17日
通知,管理規定,
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安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布局管理規定的通知
六政辦秘〔2012〕10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試驗區、示範園區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六安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布局管理規定》已經2012年10月12日市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六安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布局管理規定》已經2012年10月12日市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10月17日
管理規定
六安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布局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合理配置捲菸零售市場資源,加強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規範市場經營秩序,維護國家利益及菸草製品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主席令7屆第4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號)、國家發改委《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發改委令2007年第51號)和安徽省菸草專賣局《安徽省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皖煙法〔2007〕349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菸草製品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開展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六安市行政區域範圍內菸草製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的設定。
第四條 零售點布局應遵循合理配置、公開公正、方便消費、適度控制、照顧特殊的原則。
第五條 零售點的設定,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零售點應當設定在有正常客流、能對外營業、方便消費者購買的地點和地段;
(二)有對外開放的固定經營場所,並與住所相對獨立;
(三)應有準確的門牌地址或方位表述;
(四)經營場所如果是租賃的,租賃期必須在1年以上;
(五)經營面積應不少於8平方米;
(六)有固定的捲菸經營專櫃或貨架,具備相應的捲菸存儲條件;
(七)主營或兼營副食品、生活日用品、糖酒雜貨等業務;
(八)其他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第六條 零售點的布局,應當符合下列間距要求:
(一)在城鎮區域設定零售點,通常情況下兩個零售點可行間距應不少於50米;
在鄉村設定零售點,與現有捲菸零售點原則上可行間距應不少於100米;
(二)已實行封閉式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區內(不含沿街門面房),在物業指定的商業配套設施內設定零售點的,可行間距應不少於25米;
(三)連鎖經營企業直營門店(不包括加盟店),其經營場所與現有捲菸零售點間距應不少於25米;
(四)因道路擴建、城市改造等原因,導致原經營場所拆遷,另行選點且由拆遷戶本人經營的(拆遷戶必須提供原有效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和拆遷安置補償協定或拆遷裁決書或當地政府出具的拆遷證明,該證明不得重複使用),間距要求可放寬至城鎮25米、農村50米;
(五)能提供有效證明的軍烈屬、殘疾人本人或對殘疾人負有撫養和贍養義務的殘疾人配偶或父母子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等,僅限申請一個零售點且由本人或直系親屬經營的(不得轉讓),間距要求可放寬至城鎮25米、農村50米;
(六)在中國小校、中等專業學校附近申領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其門店應離校門(含正常使用的邊門和後門)可通行距離100米以上;
(七)綜合性農貿、商貿、副食品市場(不含服裝、五金、建材、文化用品等專業性市場)規模在100戶以上的,內設捲菸零售點不超過5個;規模在100戶以下的,內設捲菸零售點不超過3個。市場內不受零售點之間的距離限制。
綜合性農貿、商貿、副食品市場的認定應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等部門的書面證明材料為準;
(八)高速公路服務區一側只允許設定一個零售點。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零售點布局可不受間距限制:
(一)六安市區營業面積在400平方米以上,其它城鎮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賣場、超市等,同一建築內原則上只可設定一個零售點;
前款所稱營業面積指面向消費者或客戶開放的經營場所實際使用面積,不包括辦公用房和倉庫;
(二)大中型娛樂休閒場所、中高檔飯店和賓館等相對封閉以滿足停留在設施內的特定人群消費的(不含沿街門面),原則上只可設定一個零售點;
(三)以火車站、汽車站、運輸人員為主的交通樞紐內部大廳設定零售點的(不含沿街門面),總量原則上應控制在二個以內;
(四)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可以給予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現場測量可行間距應當以新設定零售點周邊的、持有效許可證的並且正常經營的最近零售點作為標準參照物。
遇有設定隔離欄、綠化帶、路寬10米以上、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較多等不宜穿行的道路,以同側零售點為參照物。
第九條 菸草製品零售點的申請人,除了須符合以上合理布局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非外商投資(包括再投資形式)的商業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二)從事個體經營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非我市戶籍人員來我市從事個體經營,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需持有暫住地公安機關核發的《外來人口暫住證》;
(四)具有與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第十條 申請人申請新辦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向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菸草專賣許可證新辦申請表》(申請表由菸草專賣局免費提供);
(二)申請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張,非本地戶籍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還需提供公安機關核發的《外來人口暫住證》原件和複印件;
(三)提交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的證明材料,使用自有房屋的,須提供房屋權屬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使用租賃房屋的,須提供房屋權屬證明和租賃協定原件及複印件;
(四)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發放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書面決定,將《菸草專賣許可證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申請人,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一)申請人不具備與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申請人不具備固定經營的場所;
(三)申請人的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獨立;
(四)申請人的經營場所不符合當地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五)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基於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菸草製品的;
(六)申請人的經營場所位於託兒所、幼稚園、兒童遊樂場、中國小和中等專業學校校園內及周邊半徑100米範圍內等不適宜經營捲菸場所的;
(七)申請人因違反《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被取消從事菸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八)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後,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九)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被撤銷後,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十)因申請人未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專賣品業務,並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第十二條 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持證人因主體、企業類型或者地址發生改變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其中非公共原因經營地址發生改變的必須符合本布局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已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領取菸草專賣許可證後擅自歇業滿六個月以上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收回其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十四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轄區內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菸草製品零售點布局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專賣執法人員進行,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記入持證人檔案,存檔備查,並允許公眾查閱。
第十五條 已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但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零售點設定條件和布局要求的,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不再延續。
第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的“可行間距”是指行人可通過的最短距離,並按照符合消費者日常生活習慣、符合交通規則的通行線路進行測量,其起點與終點分別為鄰近兩個零售點最近出入口的中間線。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六安市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六安市捲菸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六政辦秘〔2008〕114號)同時廢止。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菸草製品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開展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六安市行政區域範圍內菸草製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的設定。
第四條 零售點布局應遵循合理配置、公開公正、方便消費、適度控制、照顧特殊的原則。
第五條 零售點的設定,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零售點應當設定在有正常客流、能對外營業、方便消費者購買的地點和地段;
(二)有對外開放的固定經營場所,並與住所相對獨立;
(三)應有準確的門牌地址或方位表述;
(四)經營場所如果是租賃的,租賃期必須在1年以上;
(五)經營面積應不少於8平方米;
(六)有固定的捲菸經營專櫃或貨架,具備相應的捲菸存儲條件;
(七)主營或兼營副食品、生活日用品、糖酒雜貨等業務;
(八)其他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第六條 零售點的布局,應當符合下列間距要求:
(一)在城鎮區域設定零售點,通常情況下兩個零售點可行間距應不少於50米;
在鄉村設定零售點,與現有捲菸零售點原則上可行間距應不少於100米;
(二)已實行封閉式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區內(不含沿街門面房),在物業指定的商業配套設施內設定零售點的,可行間距應不少於25米;
(三)連鎖經營企業直營門店(不包括加盟店),其經營場所與現有捲菸零售點間距應不少於25米;
(四)因道路擴建、城市改造等原因,導致原經營場所拆遷,另行選點且由拆遷戶本人經營的(拆遷戶必須提供原有效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和拆遷安置補償協定或拆遷裁決書或當地政府出具的拆遷證明,該證明不得重複使用),間距要求可放寬至城鎮25米、農村50米;
(五)能提供有效證明的軍烈屬、殘疾人本人或對殘疾人負有撫養和贍養義務的殘疾人配偶或父母子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等,僅限申請一個零售點且由本人或直系親屬經營的(不得轉讓),間距要求可放寬至城鎮25米、農村50米;
(六)在中國小校、中等專業學校附近申領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其門店應離校門(含正常使用的邊門和後門)可通行距離100米以上;
(七)綜合性農貿、商貿、副食品市場(不含服裝、五金、建材、文化用品等專業性市場)規模在100戶以上的,內設捲菸零售點不超過5個;規模在100戶以下的,內設捲菸零售點不超過3個。市場內不受零售點之間的距離限制。
綜合性農貿、商貿、副食品市場的認定應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等部門的書面證明材料為準;
(八)高速公路服務區一側只允許設定一個零售點。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零售點布局可不受間距限制:
(一)六安市區營業面積在400平方米以上,其它城鎮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賣場、超市等,同一建築內原則上只可設定一個零售點;
前款所稱營業面積指面向消費者或客戶開放的經營場所實際使用面積,不包括辦公用房和倉庫;
(二)大中型娛樂休閒場所、中高檔飯店和賓館等相對封閉以滿足停留在設施內的特定人群消費的(不含沿街門面),原則上只可設定一個零售點;
(三)以火車站、汽車站、運輸人員為主的交通樞紐內部大廳設定零售點的(不含沿街門面),總量原則上應控制在二個以內;
(四)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可以給予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現場測量可行間距應當以新設定零售點周邊的、持有效許可證的並且正常經營的最近零售點作為標準參照物。
遇有設定隔離欄、綠化帶、路寬10米以上、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較多等不宜穿行的道路,以同側零售點為參照物。
第九條 菸草製品零售點的申請人,除了須符合以上合理布局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非外商投資(包括再投資形式)的商業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二)從事個體經營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非我市戶籍人員來我市從事個體經營,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需持有暫住地公安機關核發的《外來人口暫住證》;
(四)具有與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第十條 申請人申請新辦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向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菸草專賣許可證新辦申請表》(申請表由菸草專賣局免費提供);
(二)申請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張,非本地戶籍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還需提供公安機關核發的《外來人口暫住證》原件和複印件;
(三)提交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的證明材料,使用自有房屋的,須提供房屋權屬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使用租賃房屋的,須提供房屋權屬證明和租賃協定原件及複印件;
(四)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發放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書面決定,將《菸草專賣許可證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申請人,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一)申請人不具備與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申請人不具備固定經營的場所;
(三)申請人的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獨立;
(四)申請人的經營場所不符合當地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五)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基於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菸草製品的;
(六)申請人的經營場所位於託兒所、幼稚園、兒童遊樂場、中國小和中等專業學校校園內及周邊半徑100米範圍內等不適宜經營捲菸場所的;
(七)申請人因違反《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被取消從事菸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八)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後,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九)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被撤銷後,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十)因申請人未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專賣品業務,並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第十二條 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持證人因主體、企業類型或者地址發生改變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其中非公共原因經營地址發生改變的必須符合本布局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已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領取菸草專賣許可證後擅自歇業滿六個月以上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收回其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十四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轄區內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菸草製品零售點布局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專賣執法人員進行,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記入持證人檔案,存檔備查,並允許公眾查閱。
第十五條 已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但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零售點設定條件和布局要求的,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不再延續。
第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的“可行間距”是指行人可通過的最短距離,並按照符合消費者日常生活習慣、符合交通規則的通行線路進行測量,其起點與終點分別為鄰近兩個零售點最近出入口的中間線。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六安市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六安市捲菸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六政辦秘〔2008〕1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