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寧縣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根據《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我局結合武寧縣發展的實際情況,依法對原《武寧縣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武寧縣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印發給你們,自2021年12月31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寧縣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3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管理,規範菸草製品零售市場經營秩序,保障國家利益,維護菸草製品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菸草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轄區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武寧縣行政區域範圍內菸草製品零售點的設定與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菸草製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四條  武寧縣菸草專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具體實施。
第五條  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以市場為導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的原則。
第六條  為了合理滿足消費需求、防止無序過度競爭、落實控煙履約要求,確保計畫與市場相協調,武寧縣菸草製品零售點布局規定採用組合運用數量、間距和其他符合當地實際、科學合理的布局模式,以較為穩定、相對獨立的市場區域為單元,對單元內菸草製品零售點的數量或間距進行動態調整。
第七條  根據社會形勢的變化及政策調整,依據相關規定對部分條款以及區域單元零售點數量設定進行調整,並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公告施行。
第二章  合理布局規定標準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定菸草製品零售點:
(一)申請主體資格方面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或以特許、加盟、其他再投資等形式從事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
3.被取消從事菸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4.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後,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5.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被撤銷後,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6.未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專賣品業務,並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提出申請的;
7.未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3年內申請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二)經營場所方面
1.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2.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3.一個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
4. 經營場所基於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捲菸的。
(三)經營模式方面
1.利用自動售貨機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菸草製品的;
2.利用信息網路經營菸草製品的。
(四)特殊區域
1.經營場所位於中國小校、幼稚園周圍(含內部);
2.  黨政機關內部辦公場所。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菸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第九條  零售點規定標準
(一)  劃分為城市商業區、鄉鎮集鎮的區域,按距離設定菸草製品零售點:
1.城市商業區的區域,捲菸零售點間距60米可設定1個捲菸零售點。
2.鄉鎮集鎮的區域,捲菸零售點間距40米可設定1個捲菸零售點。
(二)以下區域實行總量+間距模式,即在不超過該最小市場單元零售點設定總量的同時,與最小市場單元外部零售點及其內部零售點之間間距均應符合對應的規定:
1.封閉式居民小區內部按小區住宅套數200戶(套)以內規劃1個菸草製品零售點,每增設200戶(套)增設1個零售點,間隔距離按合法步行可通行距離不低於30米。住宅小區中形成的商業街、封閉式住宅小區外圍(臨街房)、開放式住宅小區,參照本條款第一項設定零售點。
2.以集中交易商品為主的綜合性(批發)市場、專業市場、貿易市場(含屬綜合性(批發)市場、專業市場、貿易市場且臨街道的鋪面),在不超過該市場單元零售點設定總量的情形下,根據該區域固定商鋪數量設定,固定商鋪數量在50個以內的可設定2個零售點;每增加20個可增設1個零售點,零售點的間隔距離不低於30米。
3.汽車站、高速公路服務區、旅遊景區(院內、景區內)等人口流動性大的特殊區域,在不超過該市場單元零售點設定總量的情形下,根據該區域固定商鋪數量設定,按門面或鋪位總數在10個以下的設定零售點不得超過2個,每增加5個門面或鋪位可相應增加1個捲菸零售點。
4.高等院校內按學生人口總數每1000人可設定相應增加1個捲菸零售點。
5.監所(監區內)、工礦企業等相對封閉以滿足區域內人群消費的區域內,可設定1個零售點。對外經營菸草製品的,參照本條第一項執行。
6.大型商業功能性樓宇、綜合體的內部(非臨街鋪面)可設定1個零售點。臨街鋪面參照本條第一項執行。
7.非鄉鎮所在地的行政村,按實際人口數量,500人以內的,可設定2個零售點,每增加200人可增設1個零售點。
8.未設定零售點的自然村,可設定1個零售點。
(三)其他:
其他根據發展需要、消費需求等需要設定的市場單元,遵循對應公告實施的標準。
第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領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可以將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中的間隔距離限制標準減少到50%,但法律法規明文禁止的除外:  
(一)身份證戶籍為本地戶籍,持民政、殘聯等部門有效證明的烈屬、肢體殘疾人士,具有自主經營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設立零售點的,僅限申辦一個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實際經營人必須為本人或其直系親屬。
(二)因客觀原因造成經營場所位於中國小校、幼稚園內部及其周圍的限制區域,持證人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六個月前在原發證機關轄區內重新選點申請新辦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三)經營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超市。  
(四)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持證人申請變更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
(五)江西省商務廳認可的品牌連鎖便利店(詳見附屬檔案2)。
(六)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不予延續:
(一) 經營場所基於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捲菸的;
(二) 中國小校、幼稚園周圍(含內部);
(三) 經營主體發生變化的;
(四) 不再具備固定經營場所的;
(五) 經營場所不再與住所相獨立的;
(六) 經營場所條件發生變化導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許可時,也不符合申請延續時的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要求的;  
(七) 非法生產經營菸草專賣品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捲菸20萬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 因非法生產經營菸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九) 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菸草專賣許可證的;
(十) 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菸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本規定中的“固定經營場所”,是指由磚、鋼、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閉且不可移動、具備實物商品展示的經營設施、條件的場所,不包含流動攤點(車、棚)、報刊亭、違章建築、活動板房、臨時建築物、危房、市政規劃已標示待拆遷建築等。
第十三條  本規定中的“與住所相獨立”是指經營場所與生活區域相獨立,可對消費者全開放,不包含住宅公寓(經依法審批改為經營用途的除外)、辦公場所、倉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車庫、地下室、儲藏室以及地面二層及以上未對消費者全開放的場所等。
第十四條  本規定中的“經營場所基於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捲菸的”,是指經營化工、燃油、鞭炮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商品的經營場所,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容易造成菸草製品污染的經營場所,如:藥品(含藥水、藥劑、農藥、獸藥等)、化妝品、美發產品、化肥、油漆、工業膠水、機油、散裝汽油、油墨、寵物等(不存在安全隱患的除外);經營場所地處化工、爆炸物品倉庫等重點防火單位或安全區域範圍內的;森林保護區內、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國家明令禁帶火種的區域內。
第十五條  本規定中的“中國小校”,是指以未成年人為教育對象的普通中國小校、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應在全國中國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名錄內。本規定中的“幼稚園”是指經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或備案的對學齡前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機構。
第十六條  “中國小校、幼稚園周圍”,是指上述機構內部及進出通道口(含正門、側門等)的邊緣分別延伸一段距離。“幼稚園周圍”的延伸距離不低於50米;“中國小校周圍”區分縣城和鄉鎮農村,縣城中國小校的延伸距離不低於200米,鄉鎮農村中國小校的延伸距離不低於100米。
第十七條  中國小校、幼稚園周圍延伸距離的測量起始點為機構內部及通道(除消防通道、應急通道、以及長年關閉的邊門)的最近外沿。申請點與參照點間距的測量起始點為經營場所出入口的最近外沿。(詳見附屬檔案1《武寧縣菸草專賣局菸草製品零售點勘驗標準》)
第十八條  新申請的零售點與現有零售點之間距離的測量方法:以最近的零售點作為標準參照點,從新申請的零售點經營場所出入口的最近外沿(有多個出入口的以距離最近的為準)到最近零售點經營場所出入口的最近外沿(有多個出入口的以距離最近的為準),測量兩個零售點之間的距離。
第十九條  本規定中的“間距”、“距離”,是指按實際有效通行規則,即依交通法規的可合法步行通行的最短路徑進行測量的距離數值。在有多個起(終)點可選取並進行測量時,在各種方法所得的距離數值中取最小值為最終距離。
第二十條  本規定中農村人口、居民住宅區的戶數等參考政府公開網站以及統計部門、民政部門、物業管理部門等單位提供的相關數據進行計算。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以下”、“內”均包含本數,“不低於”不包含本數。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武寧縣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武寧縣菸草專賣局2021年3月31日發布的《武寧縣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武煙專〔202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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