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菸草零售許可證管理辦法

《宜春市菸草零售許可證管理辦法》是宜春市菸草專賣局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春市菸草零售許可證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宜春市菸草專賣局
宜春市菸草零售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管理,進一步規範捲菸市場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和《江西省菸草專賣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宜春市的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於江西省宜春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菸草製品專賣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菸草專賣零售戶)。
第二章 申辦條件和合理布局
第三條 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菸草專賣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合法、固定、相對永久且營業面積達8平方米以上的經營場所和固定電話,農村月銷量不少於10條,城區(城郊)月銷量不少於30條;
三、有當地常住戶口或暫住證明(非本地人口暫住須有一年以上的暫住證明);
四、有工商營業執照;
五、兩年內無違反菸草專賣法律、法規、規章行為;
六、非菸草行業的員工及其直系親屬;
七、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合理布局菸草專賣零售戶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各縣(市、區)行政區域菸草專賣零售戶的數量原則上控制在4‰以內,城鄉之間比例可視情作適當調整;
二、城區主要街道、商業區兩側原則上相隔50米設一個零售戶,500米內不超過8個零售戶;非主要街道原則上相隔80米一個零售戶,800米內不超過8個零售戶;
三、城區汽車站、火車站、碼頭、廠礦、政府家屬區以及居民小區原則上每處不得超過8個零售戶;
四、綜合性商品交易市場內以及市場周圍的菸草專賣零售戶控制在零售總戶數的1%以內,原則上最多不超過8個零售戶;
五、在中國小校旁設點的菸草專賣零售戶,必須距離校門50米以外;
六、大型商場、超市、旅遊景區、二星級以上賓館不受上述限制。
第三章 申辦程式和要求
第五條 申領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發證機關在其遞交書面申請之日起30天內審批發證;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發證,但應在上述期限內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六條 申領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須遞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和填寫《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請表》;
二、身份證、戶口(暫住證)(留存複印件各1份);
三、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和法人證明(留存複印件各1份);
四、經營場所的房產證(自有房提供房屋所有權證、租賃房屋提供租房協定)複印件1份;
五、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二張。
第七條 殘疾人、特困人員辦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憑殘疾證以及縣級以上證明或當地民政部門頒發的特困證的複印件1份,可不受合理布局規定的限制。
第八條 2003年12月31日前的應屆高等學校畢業生,經工商部門批准從事個體零售捲菸經營的,可免交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規費。
第九條 發證機關接到申請後,應指定專人實地勘查申請人是否具備合理布局規定條件,並簽署意見。
第十條 對符合辦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在辦證前進行公示三天,未發現異議後,方可辦理菸草零售許可證。
第十一條 未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菸草製品。
第四章 入網管理、年檢
第十二條 辦證後,發證機關須及時辦理捲菸零售戶入網手續,簽訂守法經營和送貨服務協定書,並通知業務部門;業務部門接到入網通知後,7天內必須辦理好送貨手續。
第十三條 發證機關必須組織持有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參加菸草專賣法律、法規、規章的學習。
第十四條 領有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許可證核定的經營方式、經營地域和範圍,依法從事經營活動,並依法接受發證機關的監督檢查。持有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只能接受當地菸草批發企業提供的菸草製品。
第十五條 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限為1至5年,截止期為2008年12月31日。根據申請人要求,允許縮短經營有效期,但不能延長有效期。
第十六條 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實行年檢制,未年檢的視為無效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不予進入下一年度入網管理。未年檢需經營捲菸零售業務,須按本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重新申領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五章 變更、註銷、吊銷、無效、遺失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持有的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登記內容需變更,以及因破產、解散、停業、歇業等事由需註銷的,應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在發證機關批准之日起30天內到發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交回原許可證的正、副本。
第十八條 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可註銷菸草零售許可證:
一、兩個月以上未接受菸草批發企業提供的菸草製品(發證機關批准停業、歇業的除外);
二、停業、歇業未辦理手續一個月以上;
三、未在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隨意變換經營場所;
四、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持有人與經營者姓名不相符。
第十九條 凡被註銷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發證機關須收回原許可證的正副本,半年內不得申領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可吊銷其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原登記核定的條件發生變化,不再具有從事菸草專賣零售條件的;
二、違反菸草專賣法律、法規和規章,被菸草行政主管部門查處三次以上的(含三次);
三、連續檢查三次以上(含三次)未亮證經營菸草專賣零售業務的;
四、按照記分管理辦法,記分值超過30分的;
五、從事菸草地下批發業務的;
六、以暴力手段抗拒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人員依法實施檢查的。
第二十一條 被吊銷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兩年內不得申領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無效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必須收回正、副本,取消捲菸經營資格:
一、申辦人利用隱瞞、欺騙等不正當手段非法獲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申請資料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三、買賣、轉讓、借用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第二十三條 遺失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10天內須向發證機關掛失,並登報申明作廢。持登報聲明的憑證和書面申請報告,經發證機關審核批准後,重新核發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超過期限不補辦者,按無證經營處理。
第六章 法律約束
第二十四條 未亮證經營的菸草專賣零售戶,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使用過期、無效的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持有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戶不得從事捲菸批發業務(一次銷售同一品牌規格捲菸數量不得超過50條,但不含銷售對象為非捲菸經營的消費者),否則,一經查實,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違法批發的菸草製品價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不及時辦理許可證年檢、變更、註銷手續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無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專賣品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菸草製品業務,並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各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領有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如下監督、檢查:
一、檢查菸草專賣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及時督促辦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年檢、變更、註銷、吊銷手續;
三、查處違反有關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行為:
(一)無證經營菸草專賣品;
(二)使用偽造、變造的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三)買賣、轉讓、借用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四)其他違反菸草專賣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三十條 發放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必須嚴格審批制度,由發證機關負責審查,公示後經主管領導批准,專人負責辦理。
第三十一條 辦理髮放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經辦人和批准人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的,應追究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歸宜春市菸草專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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