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辦法

(2001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該辦法規定了適用範圍、主管部門及職責、違法案件的處理等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辦法
  • 時間:2001年11月22日
  • 地點:安徽省
  • 實質:辦法條例
管轄區域,管理辦法,修訂的條例,修改的決定,

管轄區域

安徽省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菸草專賣行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保護菸葉種植、菸草製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證國家和地方財政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菸草種植和菸草專賣品的生產、運輸、儲存、銷售、進出口等菸草專賣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菸草專賣品是指捲菸、雪茄菸、菸絲、復烤菸葉、菸葉、捲菸紙、濾嘴棒、煙用絲束、菸草專用機械。其中,捲菸、雪茄菸、菸絲、復烤菸葉統稱菸草製品。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配合上一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菸草專賣管理工作的領導與監督,協調解決菸草專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各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菸草專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物價、交通、鐵路、民航、郵政、海關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菸草專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和社會加強吸菸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運輸工具和公共場所吸菸,勸阻青少年吸菸,禁止中小學生吸菸。
第六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貫徹、實施菸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
(二)依法查處違反菸草專賣法律、法規的案件;
(三)負責菸草專賣許可證、準運證等證件的審查、發放和管理;
(四)承辦上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有關菸草專賣管理工作。
第七條 菸草公司應當按照國家下達的菸葉收購計畫和種植規劃與菸葉種植者簽訂菸葉生產收購契約,約定菸葉種植面積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推廣優良品種,提供必要的技術服務和資金扶持。
第八條 菸草公司應當在菸葉種植區域依法設立菸葉收購站(點),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購標準、價格統一收購菸葉,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菸葉收購站(點)應當展示符合國家標準的菸葉等級樣品,公布等級價格,並嚴格執行計量標準和質量等級標準。
第九條 在菸葉收購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壓級壓價收購菸葉;
(二)拒收契約約定的種植面積生產的菸葉;
(三)拖欠菸葉收購貨款;
(四)包庇、縱容非法收購菸葉,為非法收購菸葉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條 菸葉種植者對菸葉收購站(點)確定的菸葉等級有異議的,可以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同級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菸葉生產者的代表組成的菸葉評級小組覆核。菸葉種植者或者菸葉收購站(點)對覆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核定。
第十一條 菸草專賣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質量標準,努力降低有害成份含量,提高菸草製品質量。
菸草專賣生產企業不得向無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經營者供應捲菸、雪茄菸。
第十二條 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內名優捲菸、雪茄菸調劑,並指導各級菸草公司合理布點,按需投放,引導消費,保障供給。
第十三條 菸草專賣批發業務由菸草公司統一經營。
菸草專賣批發企業不得向無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菸草製品。
第十四條 無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向捲菸、雪茄菸零售經營企業和個人提供貨源,或者一次銷售捲菸、雪茄菸50條以上的,視為無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菸草製品批發業務。
第十五條 菸草專賣批發企業批發的捲菸、雪茄菸,應當加注菸草專賣防偽標識。菸草專賣防偽標識由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 企業或者個人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應當向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在規定的地域範圍內經營。
第十七條 依法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在發證機關所在地菸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
捲菸零售經營企業和個人儲存、銷售的捲菸、雪茄菸,應當有菸草專賣防偽標識。
第十八條 在菸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菸草專賣品;
(二)銷售走私菸草專賣品;
(三)為走私菸草專賣品或者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菸草專賣品提供設備、場所、資金、帳戶、運輸工具等便利條件;
(四)以經營為目的,非法收購捲菸、雪茄菸。
第十九條 禁止在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播放、刊登菸草廣告。
第二十條 運輸菸草專賣品應當持有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準運證。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無準運證運輸菸草專賣品:
(一)使用過期、複印、塗改、偽造或者重複使用的準運證;
(二)運輸的菸草專賣品與準運證核定的品種、規格、數量、調入、調出單位和運達地點不符的;
(三)無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證明,郵寄或者異地攜帶菸葉、菸草製品超過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限量1倍以上的;
(四)無菸草專賣品準運證又無法提供在當地購買菸草專賣品的有效證明的。
第二十一條 外國菸草公司常駐代表機構和省外菸草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捲菸、雪茄菸促銷活動所需捲菸、雪茄菸,應當從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菸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反菸草專賣法律、法規的案件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查閱、複製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契約、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檔案、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三)自行或者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機場、車站、碼頭、商品交易市場和菸草專賣品存放地依法進行菸草專賣檢查;
(四)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自行或者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非法運輸菸草專賣品的車輛或者船舶進行檢查;
(五)處理有關涉案物品時,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證據的,可以先行登記保存;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菸草專賣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檢查時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省級以上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檢查證件;未出示有效證件的,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
第二十四條 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沒收的菸草專賣品,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公開銷毀、拍賣或者由菸草企業收購。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菸葉收購站(點)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菸葉種植者造成損失的,菸草公司應當依法賠償。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銷售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無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菸草製品貨值金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其違法經營的菸草製品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無菸草專賣防偽標識的捲菸、雪茄菸,並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由其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生產、銷售的假冒偽劣菸草專賣品、違法所得,以及用於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菸草專賣品的工具、設備、原輔材料、包裝物,並處以違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菸草專賣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由菸草、工商、海關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走私的菸草專賣品,並處以走私菸草專賣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其非法收購的捲菸、雪茄菸。
第三十三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菸草公司及有關執法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
(二)擅自處理或者私分沒收的菸草專賣品;
(三)走私菸草專賣品;
(四)制售假冒偽劣菸草專賣品;
(五)為非法經營、走私、制售假冒偽劣菸草專賣品行為提供便利;
(六)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當移交而不移交的,按照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菸草專賣品貨值金額是指按照同一品名的正品菸草專賣品當地同期市場銷售價格計算的價值。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條例

(2001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等九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規範菸草專賣行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保護菸葉種植、菸草製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證國家和地方財政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菸草種植和菸草專賣品的生產、運輸、儲存、銷售、進出口等菸草專賣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菸草專賣品是指捲菸、雪茄菸、菸絲、復烤菸葉、菸葉、捲菸紙、濾嘴棒、煙用絲束、菸草專用機械。其中,捲菸、雪茄菸、菸絲、復烤菸葉統稱菸草製品。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配合上一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菸草專賣管理工作的領導與監督,協調解決菸草專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各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菸草專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物價、交通、郵政、海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菸草專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和社會加強吸菸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運輸工具和公共場所吸菸,勸阻青少年吸菸,禁止中小學生吸菸。
第六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貫徹、實施菸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
(二)依法查處違反菸草專賣法律、法規的案件;
(三)負責菸草專賣許可證、準運證等證件的審查、發放和管理;
(四)承辦上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有關菸草專賣管理工作。
第七條 菸草公司應當按照國家下達的菸葉收購計畫和種植規劃與菸葉種植者簽訂菸葉生產收購契約,約定菸葉種植面積、菸葉收購價格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推廣優良品種,提供必要的技術服務和資金扶持。
第八條 菸草公司可以在菸葉種植區域依法設立菸葉收購站點,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購標準統一收購菸葉,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
菸葉收購站點應當展示符合國家標準的菸葉等級樣品,公布等級價格,並嚴格執行計量標準和質量等級標準。
第九條 在菸葉收購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壓級壓價收購菸葉;
(二)拒收契約約定的種植面積生產的菸葉;
(三)拖欠菸葉收購貨款;
(四)包庇、縱容非法收購菸葉,為非法收購菸葉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條 菸葉種植者對菸葉收購站點確定的菸葉等級有異議的,可以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同級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菸葉生產者的代表組成的菸葉評級小組覆核。菸葉種植者或者菸葉收購站點對覆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核定。
第十一條 菸草專賣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質量標準,努力降低有害成份含量,提高菸草製品質量。
菸草專賣生產企業不得向無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經營者供應捲菸、雪茄菸。
第十二條 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內名優捲菸、雪茄菸調劑,並指導各級菸草公司合理布點,按需投放,引導消費,保障供給。
第十三條 菸草專賣批發業務由菸草公司統一經營。
菸草專賣批發企業不得向無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菸草製品。
第十四條 無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向捲菸、雪茄菸零售經營企業和個人提供貨源,或者一次銷售捲菸、雪茄菸五十條以上的,視為無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菸草製品批發業務。
第十五條 菸草專賣批發企業批發的捲菸、雪茄菸,應當加注菸草專賣防偽標識。菸草專賣防偽標識由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 企業或者個人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應當向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在規定的地域範圍內經營。
第十七條 依法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在發證機關所在地菸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
捲菸零售經營企業和個人儲存、銷售的捲菸、雪茄菸,應當有菸草專賣防偽標識。
第十八條 在菸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菸草專賣品;
(二)銷售走私菸草專賣品;
(三)為走私菸草專賣品或者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菸草專賣品提供設備、場所、資金、帳戶、運輸工具等便利條件;
(四)以經營為目的,非法收購捲菸、雪茄菸。
第十九條 禁止在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播放、刊登菸草廣告。
第二十條 運輸菸草專賣品應當持有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準運證。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無準運證運輸菸草專賣品:
(一)使用過期、複印、塗改、偽造或者重複使用的準運證;
(二)運輸的菸草專賣品與準運證核定的品種、規格、數量、調入、調出單位和運達地點不符的;
(三)無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證明,郵寄或者異地攜帶菸葉、菸草製品超過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
(四)無菸草專賣品準運證又無法提供在當地購買菸草專賣品的有效證明的。
(五)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外國菸草公司常駐代表機構和省外菸草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捲菸、雪茄菸促銷活動所需捲菸、雪茄菸,應當從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菸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反菸草專賣法律、法規的案件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查閱、複製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契約、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檔案、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三)自行或者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機場、車站、碼頭、商品交易市場和菸草專賣品存放地依法進行菸草專賣檢查;
(四)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自行或者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非法運輸菸草專賣品的車輛或者船舶進行檢查;
(五)處理有關涉案物品時,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證據的,可以先行登記保存;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菸草專賣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檢查時不得少於兩人,並佩戴徽章、出示省級以上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檢查證件;未出示有效證件的,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
第二十四條 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沒收的菸草專賣品,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公開銷毀、拍賣或者由菸草企業收購。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至三項規定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菸葉收購站點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菸葉種植者造成損失的,菸草公司應當依法賠償。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銷售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無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菸草製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其違法經營的菸草製品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無菸草專賣防偽標識的捲菸、雪茄菸,並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其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生產、銷售的假冒偽劣菸草專賣品、違法所得,以及用於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菸草專賣品的工具、設備、原輔材料、包裝物,並處以違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菸草專賣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由菸草、工商、海關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走私的菸草專賣品,並處以走私菸草專賣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其非法收購的捲菸、雪茄菸。
第三十三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菸草公司及有關執法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
(二)擅自處理或者私分沒收的菸草專賣品;
(三)走私菸草專賣品;
(四)制售假冒偽劣菸草專賣品;
(五)為非法經營、走私、制售假冒偽劣菸草專賣品行為提供便利;
(六)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
第三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當移交而不移交的,按照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菸草專賣品貨值金額是指按照同一品名的正品菸草專賣品當地同期市場銷售價格計算的價值。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為了保證法律、行政法規在我省的遵守和執行,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等九部地方性法規作出修改:
二、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四條第三款中的“鐵路、民航”。
(二)將第七條修改為:“菸草公司應當按照國家下達的菸葉收購計畫和種植規劃與菸葉種植者簽訂菸葉生產收購契約,約定菸葉種植面積、菸葉收購價格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推廣優良品種,提供必要的技術服務和資金扶持。”
(三)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菸草公司可以在菸葉種植區域依法設立菸葉收購站點,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購標準統一收購菸葉,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
(四)在第二十條第二款增加一項:“(五)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菸草專賣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檢查時不得少於兩人,並佩戴徽章、出示省級以上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檢查證件;未出示有效證件的,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
(六)刪去第三十四條。
(七)刪去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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