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以下簡稱《專賣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菸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依法實行專賣管理,並實行菸草專賣許可證制度。
本辦法所稱菸草專賣品是指捲菸、雪茄菸、菸絲、復烤菸葉、菸葉、捲菸紙、濾嘴棒、煙用絲束、菸草專用機械。
捲菸、雪茄菸、菸絲、復烤菸葉統稱菸草製品。
第三條 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菸草專賣管理工作。市、州、地區行政公署、直管市和縣(市、區)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菸草專賣管理工作,受上一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以其上一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為主。
各地菸草公司負責本轄區內菸葉和菸草製品的生產經營與企業管理。
第四條 依照專賣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有關規定,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菸草種植和菸草製品生產予以扶持,促其增加科技含量,提高經濟效益。
第五條 全社會應加強吸菸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禁止在規定不準吸菸的公共場所吸菸,禁止中小學生吸菸。
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菸草廣告;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定菸草廣告。
第二章 菸葉的種植、收購和調撥
第六條 菸葉種植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計畫管理。發揮民族自治地方菸葉種植優勢,優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的菸葉種植計畫。積極推廣菸草製品生產企業與菸葉產地聯合辦基地。
第七條 菸葉種植必須選用經省菸草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的菸草品種。菸葉良種基地由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菸草種子由省菸草公司管理,當地菸草公司組織供應。
第八條 菸葉產區的菸草公司通過與菸農簽訂經濟契約的辦法,規範種植、收購、交售行為。
第九條 菸葉由當地菸草公司統一設點收購,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收購單位必須取得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菸葉收購許可證,並在規定的區域內收購。
菸葉收購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價格,對照菸葉實物標樣,按契約收購全部菸葉,不得提級提價或者壓級壓價。技術監督部門會同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菸葉收購標準實行監督管理。
第十條 菸葉、復烤菸葉實行計畫調撥,並執行國家調撥價格管理規定。
民族自治地方菸葉、復烤菸葉調撥在保證完成省下達的調撥計畫的前提下,經省菸草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允許一定比例的菸葉、復烤菸葉參與省際間調撥。
經營菸葉、復烤菸葉調撥業務的單位,必須經國家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菸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
第三章 菸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和運輸
第十一條 菸草專賣品生產企業,必須依法經過批准取得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後,方可進行生產。
捲菸紙、濾嘴棒、煙用絲束、菸草專用機械生產企業,不得向無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產品。菸草製品生產企業,不得違反規定向無菸草專賣許可證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購買捲菸紙、濾嘴棒、煙用絲束、菸草專用機械。
第十二條 菸草製品生產企業的年度總產量計畫,由省計畫部門根據國家計畫下達到各企業作為計畫基數,不準超計畫生產。計畫執行過程中,省菸草公司根據各企業產品的市場、效益情況進行調整。菸草製品生產企業可在本企業年度總產量計畫範圍內,對分等級、分種類的捲菸產量指標作適當調整。
計畫執行過程中,民族自治地方菸草公司在省下達的年度總產量計畫內,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提出產量計畫調整方案,經省菸草公司同意後,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捲菸、雪茄菸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標準,按工藝規範進行生產,提高產品質量,減少菸草製品中的有害物質成份,並應採用有效防偽措施,保護消費者利益。
對捲菸、雪茄菸實行捲菸牌號準產證制度。
第十四條 菸草製品批發業務由菸草公司統一經營。省菸草公司可根據市場、效益和消費者消費習慣,制定捲菸、雪茄菸的省內、省際間調劑計畫。菸草製品批發單位由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在無菸草製品批發單位的鄉鎮,受菸草公司委託,基層供銷社或者國有和集體商業企業可以經營菸草製品批發業務,並按規定辦理手續。被委託批發單位必須在指定的菸草批發站進貨。
菸草製品批發單位不得向無證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提供批發或者零售貨源;不得在捲菸產地倒賣菸草製品或者變賣提貨單。
對各類非法菸草製品批發市場,由當地縣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取締。
第十五條 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必須向當地縣以上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領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進口、寄售外國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單位,必須按規定取得特種菸草專賣零售企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菸草製品零售單位和個體經營戶供貨實行準購證制度。
零售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必須持準購證在發證機關指定的批發單位進貨,定點亮證經營。
第十六條 禁止銷售霉壞變質的、假冒的、無註冊商標的菸草製品。
第十七條 菸草專賣品的運輸實行準運證制度。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運輸菸草專賣品的,按規定到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準運證。無準運證的,運輸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
單位和個人郵寄捲菸、雪茄菸每次不得超過二條。超過郵寄限量的,郵政部門不得辦理郵寄手續。
異地攜帶捲菸、雪茄菸每人每次不得超過十條。因特殊需要超限量攜帶的,應持有縣以上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準攜證,但每次攜帶不得超過三十條。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菸草專賣品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的監督管理,依法維護菸草專賣品市場秩序、保護合法生產經營、取締和打擊非法生產經營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菸草專賣工作的領導和監督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等部門,應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配合做好菸草專賣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查處菸草專賣違法案件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執法證件。處罰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合法、處罰得當。
執法時可以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調查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和與之有關的活動;查閱、複製、扣留與違法案件活動有關的契約、發票、帳冊、單據等有關資料。
對執法中發現或者有舉報線索的案件,以及進貨渠道不明的菸草專賣品,單獨或者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現場檢查。可以扣留與案件有關的菸草專賣品。
第二十條 有關執法部門沒收的違法菸草專賣品,由當地縣以上菸草公司收購,不得自行處理。
沒收的霉壞變質、假冒、無註冊商標的菸草製品,以及淘汰、報廢、非法拼裝的菸草專用機械和殘次的捲菸紙、濾嘴棒、煙用絲束與下腳料,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監督處理或者銷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菸葉種植、收購契約,除不可抗拒因素外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二)無菸葉收購許可證收購菸葉二千公斤以下的,處其所收購菸葉總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並收購其違法收購的菸葉;無證收購菸葉二千公斤以上的,沒收其違法收購的菸葉和違法所得;
(三)不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價格收購、調撥菸葉,經警告不改的,處其收購、調撥菸葉總值20%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擅自變更菸葉、復烤菸葉調撥計畫的,責令糾正,並處變更部分總值20%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無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經營菸草專賣品的。責令停止或者關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所生產菸草專賣品價值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並將其違法生產的菸草專賣品公開銷毀;
(二)無菸草專賣批發、零售(包括特種菸草批發、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製品的,責令停止其違法經營活動,收購其全部違法經營的菸草製品,並處其違法菸草製品總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三)菸草專賣品批發、零售單位或者個體經營戶不按規定供貨或者不按規定渠道進貨的,責令其糾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從事批發業務的,處以違法經營的菸草製品價值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對從事零售業務的,可處以進貨總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四)菸草專賣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其他單位、個人在捲菸產地倒賣捲菸、雪茄菸或者變賣提貨單的,沒收違法捲菸、雪茄菸或者違法所得,並處違法菸草製品總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五)批發、零售霉壞變質、假冒、走私或者無註冊商標捲菸、雪茄菸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銷售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並將非法銷售的菸草製品公開銷毀;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無菸草專賣品運輸準運證運輸菸草專賣品的,收購其違法運輸的菸草專賣品,並處其違法運輸的菸草專賣品總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運輸的菸草專賣品,並處違法運輸的菸草專賣品總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二)承運人為無準運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運輸菸草專賣品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其承運的菸草專賣品總值20%以下的罰款;
(三)郵寄單位超限最收寄捲菸、雪茄菸的,處其超限量部分總值20%以下罰款。超限量異地攜帶捲菸、雪茄菸不足三十條的,對超限量部分予以收購;超過三十條的,收購超限量部分,並處超限量部分總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菸草專賣違法行為,由縣以上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菸草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倒賣菸草專賣品,偽造、倒賣本辦法規定的菸草專賣管理證件,走私菸草專賣品、制售假冒偽劣菸草專賣品或者為走私、制售假冒偽劣菸草專賣品行為提供方便的,依法從重處理。
第二十六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執法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對違反菸草專賣品規定的收購,按國家規定的強制收購價格予以收購,被收購的違法菸草專賣品,其違法當事人未交增值稅的,由收購單位代扣代繳。
按本辦法被處以吊銷菸草專賣許可證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必須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更換其營業執照中的菸草專賣品生產經營項目。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