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電子菸零售點布局和許可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2022年4月15日,國家菸草專賣局網站發布《關於電子菸零售點布局和許可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制定背景,內容全文,

制定背景

為規範電子菸零售許可管理,明確電子菸零售點布局要求,指導各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受理審批電子菸零售許可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7號)、《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煙法〔2020〕205號)、《電子菸管理辦法》(國家菸草專賣局公告2022年第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制定了該指導意見。

內容全文

一、 總體要求
(一)主要目標。依法履行電子菸零售市場主體準入與退出的監管職責,落實控煙履約要求,合理布局電子菸零售點,防止無序競爭。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政務服務水平。處理好市場與政府關係,促進產業治理法治化、規範化,維護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
(二)工作原則。堅持依法依規,制定和實施電子菸零售點布局規劃,依法受理審批電子菸零售許可申請;堅持尊重市場,統籌考慮電子菸消費群體、人口規模、經濟發展水平、地理交通、企業成本等市場基礎,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堅持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堅持防止無序擴張,遵循市場規律從嚴制定電子菸零售點布局要求;堅持最佳化服務,深化“網際網路+政務服務”,不斷提升政務服務水平,方便企業和民眾辦事。
二、許可證種類及適用對象
(三)許可證種類。從事電子菸(包括煙彈、菸具、煙彈與菸具組合銷售的產品)零售業務需申領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許可範圍為電子菸本店零售。
(四)適用對象。適用於在中國境內從事電子菸零售業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許可準入要求
(五)許可條件。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電子菸零售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經營電子菸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2.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3.符合當地電子菸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4.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現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關於不予發放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形外,不予電子菸零售許可的情形還包括:
1.因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菸或通過信息網路銷售電子菸被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
2.因銷售非法生產的電子菸或不按要求在全國統一電子菸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
3.容易誘導未成年人關注、購買、吸食電子菸的經營場所;
4.主營業務與電子菸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行銷關係的業態類型;
5.排他性經營上市銷售的電子菸產品的;
6.報送信息存在虛報材料等不誠信行為未滿一年的。
(六)電子菸零售點實行數量管理。根據市場需求、市場容量及電子菸企業成本、零售點合理利潤、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電子菸零售點總量,並視市場需求、市場狀態變化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七)電子菸零售點實行與捲菸零售點相獨立的布局規劃。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電子菸零售點布局規劃,運用市場手段從嚴制定本省(區、市)電子菸零售點布局規劃並進行動態調整:
1.數量布局上電子菸零售點實行數量管理;
2.空間布局上應符合電子菸消費群體特點;
3.布局規劃中應包含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不予電子菸零售許可的情形,並對其中需要細化規定的不予許可的業態類型和經營場所等予以明確。
四、受理審批
(八)辦理機關。電子菸零售許可申請的受理和審批機關為申請人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地市級、縣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九)申請方式。申請人可以通過菸草專賣許可證辦理視窗線下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政務服務行政許可網上辦理平台線上提出申請。
(十)審批時限。電子菸零售許可的審批時限為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需要聽證、評審、檢驗、檢測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審批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十一)受理審批。地市級、縣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受理電子菸零售申請,在本地電子菸零售點布局規劃數量內,經地市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法對符合電子菸零售許可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核發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或變更許可範圍。
(十二)電子菸零售點實行“一店一證”。連鎖企業申請電子菸零售許可時,應當由各個分店分別向經營場所所在地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五、事中事後監管
(十三)加強市場監管。依法加強電子菸市場監管,督促持證人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有效推動電子菸市場法治化、規範化。
(十四)對違法行為的監管措施。對持證人的違法違規行為,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採取責令暫停業務、進行整頓,直至依法取消經營資格等措施。
六、保障措施
(十五)強化責任落實。充分認識電子菸零售許可管理是落實電子菸監管的重要環節和基礎保障,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履行職責,強化督導考核,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將落實電子菸零售許可管理工作情況納入考核。
(十六)加強溝通協調。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府支持,有力有序推進工作。加強與市場監管等部門溝通協作,有效整合資源,凝聚執法合力,保持良好秩序。
(十七)嚴格紀律要求。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作出許可決定以及有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電子菸零售許可管理的各項要求,凡本指導意見有規定的,依本指導意見執行;本指導意見沒有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電子菸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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