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

《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為加強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管理,規範菸草專賣品流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於2016年5月26日,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 發布日期:2016年5月26日
  • 實施日期:2016年7月20日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36號
《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5月1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2年6月4日公布的《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31號)同時廢止。
部長苗圩
2016年5月26日

政策全文

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管理,規範菸草專賣品流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運輸捲菸、雪茄菸、菸絲、復烤菸葉、菸葉(包括再造菸葉和煙梗)、捲菸紙、濾嘴棒、煙用絲束、菸草專用機械等菸草專賣品,應當持有菸草專賣品準運證。
無菸草專賣品準運證,不得運輸菸草專賣品。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管理。
第四條各級菸草專賣局應當對辦理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菸草專賣品準運證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簽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應當使用國家菸草專賣局統一管理的菸草專賣品準運證計算機網路管理系統。
第二章 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簽發
第六條菸草專賣品準運證應當由省級以上(含省級,下同)菸草專賣局簽發。地(市)級菸草專賣局可以按照省級菸草專賣局的委託,代簽菸草專賣品準運證。
第七條國家菸草專賣局有權簽發所有菸草專賣品準運證,並可以授權或者委託省級菸草專賣局簽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
下列菸草專賣品的運輸,應當由國家菸草專賣局簽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
(一)需由國家菸草專賣局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調劑的菸草專賣品;
(二)中國菸草總公司直屬專業公司進口的捲菸紙、濾嘴棒和煙用絲束;
(三)出口退貨的菸草專賣品;
(四)依法沒收的走私菸草專賣品。
第八條下列菸草專賣品的運輸,由國家菸草專賣局授權或者委託省級菸草專賣局簽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
(一)進口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以外的菸草專賣品;
(二)濾嘴棒、煙用絲束和菸草專用機械。
第九條捲菸、雪茄菸、菸絲、菸葉、復烤菸葉和捲菸紙的運輸,由省級菸草專賣局簽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
第十條省級菸草專賣局經國家菸草專賣局批准,可以委託地(市)級菸草專賣局代簽國產的捲菸、雪茄菸、菸絲、菸葉、復烤菸葉、捲菸紙、濾嘴棒和煙用絲束的菸草專賣品準運證。
第十一條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由菸草專賣品所在地有權簽發準運證的菸草專賣局負責辦理。
第十二條上級菸草專賣局授權或者委託下級菸草專賣局簽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根據實際情況確實需要授權或者委託;
(二)符合菸草專賣管理的分級管理、屬地管轄原則;
(三)被授權或者受委託人應當是省級或地(市)級菸草專賣局;
(四)被授權或者受委託人應當具備簽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所需的計算機設備和網路通訊以及專門人員等。
第三章 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申請條件和辦理程式
第十三條申請辦理菸草專賣品準運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調出方和調入方是合法的菸草專賣品生產企業或者批發企業;
(二)申請運輸的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菸草專賣品;
(三)申辦人應當持有申請人的委託書和本人身份證等合法證明;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購銷契約或者調撥單以及其他應當具備的證明材料原件。
第十四條菸草專賣局應當按照下列程式簽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
(一)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二)符合辦理菸草專賣品準運證條件的,經主管領導批准後,由專人負責辦理;
(三)不符合辦理菸草專賣品準運證條件的,不予簽發,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簽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應當以國家菸草專賣局統一管理的菸草專賣品準運證計算機網路管理系統中儲存的購銷契約或者調撥單信息等為基本依據。
第十六條對符合辦理菸草專賣品準運證條件的,菸草專賣局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辦理,並將菸草專賣品準運證交付申請人。
如遇計算機故障、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經主管辦理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負責人批准後,可以自收到辦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並將菸草專賣品準運證交付申請人。
第十七條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簽發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人申請運輸菸草專賣品的運輸距離、運輸方式等情況,合理確定準運證的有效期限。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有效期限,公路運輸最長不得超過20天,其他運輸方式最長不得超過30天。
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有效期限,從簽發之日開始計算。
第十八條菸草專賣局應當將簽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有關材料及菸草專賣品準運證存根存檔備查。保存期為3年。
第十九條因列印錯誤、計算機故障等原因造成菸草專賣品準運證作廢的,應當及時更正錯誤,排除計算機故障,並在更正和排除故障當日內完成作廢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簽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機關,應當依據本辦法建立健全有關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管理制度,接受上級菸草專賣局的監督檢查。
簽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許可權、條件、程式以及工作人員的職責,應當公開、透明。
第二十一條菸草專賣品準運證是運輸菸草專賣品必備的合法證件,應隨貨同行,證貨相符,並只能在有效期限內使用1次。
在運輸菸葉、復烤菸葉、捲菸過程中,鑒章的購銷契約(出口契約除外)原件應與菸草專賣品準運證一起隨貨同行。運輸貨物的規格、等級、數量、發貨地和到貨地以準運證的數據和標註為準。
第二十二條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菸草專賣品準運證有效期內不能完成運輸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並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更換手續。
第二十三條使用菸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菸草專賣品,貨物抵達目的地時,調入方驗貨無誤後,應及時在準運證上加蓋“貨已收訖”印章,並上網確認。
第二十四條菸草專賣局應當將因辦理差錯而作廢的菸草專賣品準運證及時收回,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五條下列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無菸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
(一)未辦理菸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菸草專賣品的;
(二)菸草專賣品準運證沒有隨貨同行的;
(三)重複使用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
(四)證貨不符,超出或者少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規定數量、品種或者規格的部分;
(五)使用過期、塗改、複印、傳真、偽造、變造的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
(六)利用隱瞞、欺騙等手段取得菸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菸草專賣品的;
(七)無菸草專賣品準運證又無法提供在當地購買菸草專賣品的有效證明的;
(八)無菸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菸草專賣品的其他行為。
持有菸草專賣品準運證但實際改變到貨地點的,或者運輸菸葉、復烤菸葉、捲菸過程中鑒章的購銷契約原件(出口契約除外)沒有隨貨同行的,均視為無菸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
第二十六條各級菸草專賣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在對非法運輸菸草專賣品活動進行檢查和處理過程中,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涉嫌從事非法運輸菸草專賣品活動和場所進行檢查,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二)對涉嫌非法運輸的菸草專賣品及其運輸工具進行暫存檢查,但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
(三)對涉嫌非法運輸菸草專賣品的有關契約、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檔案、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等進行查閱、複製;
(四)對涉嫌非法運輸菸草專賣品的當事人、嫌疑人、證人進行調查和詢問。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簽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機關,由上級菸草專賣局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一)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
(二)取消被授權或者受委託簽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資格;
(三)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法務部門處理。
第二十九條經辦人或者批准人未按照本辦法簽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一)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
(二)取消經辦人或者批准人辦理或批准簽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資格;
(三)行政處分;
(四)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法務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調入方沒有及時加蓋“貨已收訖”印章並上網確認的,應當對有關單位進行通報批評,並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申請人通過隱瞞或者欺騙等手段非法取得菸草專賣品準運證,應當由原發證機關收回或者撤銷其菸草專賣品準運證,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法務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菸草專賣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合法運輸菸草專賣品進行非法扣留。因菸草專賣執法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扣留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法務部門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上一級菸草專賣局依法授權下一級菸草專賣局簽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被授權的菸草專賣局以自身名義簽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上一級菸草專賣局依法委託下一級菸草專賣局簽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受委託的菸草專賣局以委託人的名義簽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委託人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規格和式樣以及準運證的專用章的印模式樣,由國家菸草專賣局統一制定。
第三十六條簽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2年6月4日公布的《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31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檔案清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對改革開放以來制定的不利於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部門規章和檔案進行全面清理。
為深入貫徹國家院要求,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國家菸草專賣局立即著手對目前行業負責執行的有關規章進行研究論證,並決定對《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和《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進行修訂,以規範行政權力運行,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
據國家局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司司長李鳴介紹,之所以決定對這兩件規章進行修訂,是因為於2002年頒布實施的《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和2007年頒布實施的《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中部分條款與新修改的《菸草專賣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存在不一致,另外,有些管理規定也與當前菸草專賣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不相適應,不利於進一步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
3月中旬,國家局在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進行充分溝通和請示後,及時啟動了兩件規章的修改程式。3月下旬,國家局舉辦了專題調研會,收集整理了在準運證和許可證管理過程中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隨後,又對這些問題進行深入研究,立足實踐經驗、結合當前實際提出具體修改意見,起草了兩件規章的修訂草案。之後,又書面徵求部分行業直屬單位對修訂草案的意見建議並再一次組織了專題論證會,在反覆研究和多次調整後,形成最終修改意見,並提交給了工信部。
5月26日,工信部公布了新版《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和《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並要求於7月20日開始施行。
李鳴告訴記者,兩件規章的修改,一方面,為了保證立法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在保持現行辦法體例結構不變的基礎上,僅對其中的部分條款做相應修改調整;另一方面,立足當前菸草專賣許可證和準運證管理的實際工作需要,更加有利於加大對行政權力的規範和對行政相對人權益的保護。
2015年以來,為適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需要,《菸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的部分條款先後得到修改。“為保證與上位法規定的一致性,兩件規章修訂了與上位法要求相衝突的內容。”李鳴介紹,比如新版《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刪除了關於特種菸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相應條款,並對相應內容做出及時調整。
李鳴介紹,本次修改進一步明確了原規章中表述相對模糊的條款。比如,在新版《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中,進一步明確了準運證申請的主體條件。按照原第十三條規定,菸草專賣品運輸的調出方和調入方是“合法的菸草專賣品經營單位”。這種表述較為模糊,容易引起諸如“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持證人是否也可以申請準運證”等疑問。因此,現第十三條使用了《菸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中的概念,將調出方和調入方明確為“合法的菸草專賣品生產企業或批發企業”,防止實踐中出現理解上的偏差或引起執行上的爭議。
同時,兩件規章此次修改都對適用範圍進行了調整或重新表述。舊版《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將適用範圍限定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的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而省內運輸的管理辦法則授權各省級菸草專賣局自行制定。考慮到目前省內運輸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申辦和管理已全部納入國家局統一開發的準運證管理系統,在實際操作上已實現統一規則、統一流程,因此新版《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將適用範圍擴展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管理。新版《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則將適用範圍中“含海關監管區、免稅區等,港澳台地區除外”的表述刪除,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本來就意味著“含海關監管區、免稅區等,港澳台地區除外”。
為充分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簡化工作流程,新版《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中修改了重新申請和變更菸草專賣許可證的情形。在實踐中,經常發生菸草專賣許可證的持證人企業類型或經營地址發生改變等情況,按照原規定,這些情況都需要行政相對人重新申領許可證,不但程式複雜,還可能損害到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新版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除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外經營地址發生改變或具有國家菸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應當重新申領許可證,除此之外,其他登記事項發生改變的,及時變更菸草專賣許可證即可。
在停業制度方面,李鳴談到,按原規定,行政相對人停業一年以上並經發證機關公告三個月後仍未辦理停業手續的,由發證機關收回菸草專賣許可證。也就是說,這意味著,行政相對人15個月既不開展業務又不辦理相關手續,才會被收回許可證。這樣既增加了專賣管理和捲菸行銷的成本,又損害了消費者和其他潛在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新版《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將行政相對人的停業時限從一年縮減為六個月、將公告時限從三個月縮減為一個月。
另外,新版《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也對申請辦理更換手續有關規定進行了修改。按原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菸草專賣品準運證有效期內不能完成運輸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並在準運證有效期滿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更換手續。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是無法預知的,一旦發生致使運輸超期,要求行政相對人在準運證有效期內辦理更換手續並不現實。因此,新版管理辦法刪除了此類情況下申請更換準運證的時限要求,使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導致運輸超期後的補救措施更符合實際、更具可操作性。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