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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菸草製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邵陽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菸草製品零售點布局管理。本市所轄縣(市)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轄區實際情況,依據法定程式制定當地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辦法。
第四條 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應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的原則,逐步達到基本滿足社會需要、零售戶規範經營、市場秩序良好的目標。
第二章 布局規定
第五條 零售點設定採取以下模式:
(一)城市(市轄區、縣城、鄉鎮)區域(以下簡稱城市區域)零售點的設定採取間距布局模式;
(二)行政村區域零售點的設定採取數量限制模式;
(三)其他特殊情形(指本規定第八條到第十條所列情形)零售點的設定採取數量限制、間距布局以及數量限制與間距布局相結合模式。
第六條 城市區域內申辦零售許可證的,申辦點與周邊最近零售點間距不少於40米。
第七條 行政村區域按照以下標準設定零售點:
行政村戶籍人口每400人可設定1個零售點,不足400人可設定1個零售點;行政村戶籍人口在3000人以內的,零售點數量不超過5個;戶籍人口超過3000人的,零售點數量不超過10個。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屬於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情形的,其經營場所內有明確規劃菸草製品經營區域的,不受間距限制,可以設定一個零售點。
(一)經營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菸酒商店、便利店;
(二)經營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娛樂、休閒等服務行業門店;
(三)客房數量超過60間的賓館、酒店;
(四)綜合性商場和地下商場;
(五)部隊營區、監獄、看守所、紀念館、展覽館、廠礦等人口較為集中、相對獨立且封閉的區域內,臨街門店除外;
(六)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可以設立零售點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下列區域或情形控制零售點數量與距離:
(一)火車站、高鐵站、機場、汽車、輪船的候站廳內部等區域,每5個門店設1個零售點,但區域內數量不超過5個;不足5個門店的可設定1個零售點;
(二)邵陽市雙清區湘運大市場、邵東副食城(含該市場或副食城內門店朝外或貫通區域內外經營的),嚴格實行數量限制,不再新設零售點;
(三)其他綜合市場、專業市場、集貿市場、貨物集散中心和物流園區內部每150個門店設1個零售點,不足150個可設定1個零售點,每增加150個門店可增設1個零售點,各零售點間距不少於100米,且該市場區域零售點數量不超過10個。分期建設的市場,每期市場視為一個單獨的市場,按照上述標準設定零售點;
(四)封閉式住宅小區內每200套住房設定1個零售點,不足200套可設定1個零售點,每增加200套住房可增設1個零售點。開放式住宅小區參照本規定第六條標準設定;
(五)高速公路同一服務區兩側服務點,每側可設定1個零售點;
(六)封閉式管理的高等院校分校區內設定零售點數量不超過5個;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需要控制零售點數量的其他區域。
第十條 新設零售點有下列情形,屬於本規定城市區域範圍的,不受間距限制,但應符合本規定規定的其他情形;屬於本規定行政村區域範圍的,不受數量限制,但應符合本規定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零售點經營地址變更,持證人在原發證機關轄區內重新選點申請新辦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二)因中國小、幼稚園新建、改造等客觀原因導致零售點存在第十二條第(一)項情形的,持證人在原發證機關管轄區內重新選點申請新辦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三)本規定實施前設立的中國小校及幼稚園周邊50米內的零售點,其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持證人在本規定實施後6個月內主動歇業的,歇業後6個月內搬遷至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申請新辦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第八條第(四)項、第九條的特殊區域內設定零售點,與區域外零售點互不作為參照點。毗鄰街道的門店朝內經營的,屬於區域內設定零售點。門店朝外或貫通區域內外經營的,屬於區域外設定零售點,按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布局標準設定。
第三章 禁設規定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定零售點:
(一)中國小校、幼稚園校內及距中國小校、幼稚園進出通道口50米距離以內。中國小校是指以未成年人為教育對象,實施中等教育和初等教育的學校,包括普通中國小、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等;
(二)流動攤點(車、棚)、書報亭、電話亭、愛心亭、違章建築、臨時建築或城市規劃內待拆遷建築等無固定經營場所的,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門占道經營許可或其他準予經營證明的除外;
(三)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如經營場所為住所的客廳、餐廳、臥室、陽台、地下室、儲藏室等與住所的範圍無法明確劃分的;
(四)專業商業辦公用樓(寫字樓)及住宅居民樓,除平層全開放式門店外的其他場所;
(五)經營場所基於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捲菸的,包括生產、銷售、存儲、運輸油漆、農藥、化肥、燃氣等化工品和鞭炮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污染捲菸的場所;
(六)農貿市場內的櫃檯(攤位);
(七)主營業務、貨品性質與食雜無關,且店面招牌不易於消費者識別經營菸草製品的。包括但不限於:美容美髮、洗滌護理、診所藥店、按摩健身、醫療器械、種子飼料、文化體育、汽車美容、汽車租賃、車輛銷售、建材裝潢、燈飾門業、五金交電、金融證券、電腦手機通信器材、儀器儀表、金銀珠寶、修理修配、鞋帽服裝、香燭祭祀、家紡皮具、家俬家電、花店漁具、物流快遞業務、棋牌室等經營場所;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得設定零售點的區域。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不予發放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申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二)未辦理營業執照或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決定後,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四)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被撤銷後,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未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專賣品業務,並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六)取消從事菸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七)未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八)一個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在有效期內的;
(九)被有關機構列入嚴重失信名單且處於懲戒期內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及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不予發證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三)項到第(七)項規定的申請人,包含其共同經營人。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邵陽市劃分為以下區域:
(一)城市(市轄區、縣城、鄉鎮)區域,是指市轄區、縣城、鄉鎮政府所在地街道區域(含城市化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城中村”)。城市(市轄區、縣城、鄉鎮)區域詳見《邵陽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城市(市轄區、縣城、鄉鎮)區域範圍》(附屬檔案);
(二)行政村區域,是指除城市(市轄區、縣城、鄉鎮)區域以外由村民委員會治理管轄的區域。
第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間距是指擬申請零售點與其周邊最近零售點之間的不違反交通規則可通行的最短直線距離,其起點與終點分別為最近零售點與申請零售點出口、入口的最近一側門沿。
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距離是指申請人零售點與中國小、幼稚園進出通道口之間不違反交通規則可通行的最短直線距離,其起點與終點分別為申請零售點與中國小校、幼稚園出口、入口的最近一側門沿。
零售點有兩個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間應當同時達到本規定規定的間距或距離標準。
第十六條 區域零售點許可證數量達到規定的,按照“先退後進、退一進一”和“行政許可受理申請在先”的原則辦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區域零售點許可證數量少於規定的,按照“行政許可受理申請在先”的原則辦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的封閉式居民小區指有小區名稱並被相對隔斷通常設有人員、車輛出入管理門崗的小區。
第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經營場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取得合法有效營業執照,具有合法商業使用權,經勘查確認已具備經營條件,能即時用於開展經營業務的具體地點和場所。經營場所地址應當與營業執照登記地址相一致。
本規定所稱“與住所相獨立”,是指經營場所與起居場所之間應有牆體、門等固定、不易拆除的物理隔斷,消費者無需經過起居場所即可進店挑選商品。
第十九條 申請人的經營場所為前店後宅的情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現場勘驗時應當對經營場所和生活起居場所作出明確劃分,且申請人應當簽字確認,作為後續行政執法檢查的依據。申請人拒絕簽字確認的,按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處理。
申請人存放菸草製品的儲藏室、倉庫與經營門店相分離的,視為經營場所的附屬倉庫,有義務接受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本規定沒有明確界定,或者按有關條款無法辨明適用布局標準,或者由於區域範圍界定不全的情形,以現場實際勘測為準,並根據其所在區域情形參照第六條、第七條辦理。
第二十一條 對本規定實施前已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未屆滿的繼續有效;依法經營且有效期屆滿需要申請延續的,應當符合法定條件。在本規定實施後申請新辦菸草專賣零售許可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中“以上”“以內”“不少於”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邵陽市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5月10日印發的《邵陽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辦法》(市政辦發〔2017〕16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制訂《規定》的必要性
邵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7年5月印發實施《邵陽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辦法》,放寬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準入條件,該辦法出台後,運行情況基本符合預期,但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隨著捲菸價格穩步提升,申請捲菸零售經營的工商戶急劇增加,捲菸零售市場布局處於無序狀態,一些違法違規大戶慫恿其他類業態經營戶辦證為其非法套取貨源,不僅嚴重擾亂了菸草市場秩序,也影響了守法經營戶的正當利益。同時,國家對菸草製品零售許可政策法規也作了相應調整,現行辦法既不符合國家新的政策規定,在實踐中也需要完善,為此,有必要對現行辦法進行修改完善,修訂後的檔案為《邵陽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
二、制訂依據及制定過程
制訂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以及《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煙法〔2020〕205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國家菸草專賣局關於進一步規範菸草專賣許可證辦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煙專〔2020〕16號)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參考了大連、深圳、上海以及省內婁底、長沙、益陽等地的相關經驗,並結合我市菸草市場實際情況進行制訂。
邵陽市菸草專賣局從2020年9月開始,著手起草《規定》,制訂過程中,多次組織調研和研討,當時徵詢了9個縣級菸草專賣局和15個職能部門的意見建議。經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規定》草案。2021年1月將《規定》草案送市菸草局法規部門合法性審查,2021年1月下旬組織專家論證、審查,並同步報湖南省菸草專賣局法規處、專賣處審查,2021年2月市菸草專賣局召開局長辦公會審議並通過該規定。2021年3月5日通過市菸草局入口網站發布《規定》(公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2021年3月29日舉行公開聽證會,根據徵求意見和聽證意見作了適當修改完善, 同步報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平競爭審查和司法局法制審查,後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後於2021年4月形成《規定》。
三、對《規定》主要內容及擬重點解決問題的說明
本規定主要內容詳見《邵陽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以較為穩定、相對獨立的市場區域為單元,量化分析單元內與菸草製品零售相關的因素,測算零售點的合理數量範圍與間距標準,組合運用數量、間距和其他符合實際、科學合理的布局模式,解決邵陽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菸草製品零售點布局管理的問題,增加了對“特殊區域”的規定、零售點設定不受數量或間距限制的情形、完善不予設定菸草製品零售點的情形、完善不予發放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形、對前後布局規定有效銜接作了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