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市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裁量權基準

邵陽市菸草專賣局於2021年12月12日印發邵陽市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裁量權基準.本基準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邵陽市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裁量權基準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邵陽市菸草專賣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推進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制度工作的指導意見》(湘司發〔2020〕13號),規範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辦、使用和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以下簡稱菸草專賣零售許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7號)、《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煙法〔2020〕205號)、《邵陽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邵市政辦發〔2021〕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結合邵陽實際,制定本基準。
    第二條  本基準適用於邵陽市菸草專賣局及邵陽市各縣(市)級菸草專賣局辦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第十六條、《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七條、《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邵陽市菸草專賣局負責本市大祥區、雙清區、北塔區行政區域範圍內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受理、審查、審批、發放與監督管理;各縣(市)級菸草專賣局負責本縣級行政區域範圍內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受理、審查、審批、發放與監督管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菸草製品零售經營應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菸草專賣局申請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三條  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裁量的基本原則。
   (一)合法合規原則。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實施許可,堅持“法無授權不可為”,行政機關不得自行增設行政許可條件,不得自行擴大行政許可許可權、範圍、程式,不得超越行政許可法定時限。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各級菸草專賣局應通過湖南省政務服務網和本單位對外宣傳網全面公開行政許可名稱、依據、審批機關及其辦公地址與聯繫方式、許可條件、申請材料目錄、申請方式與途徑、審批程式與時限、審批結果等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享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應公平公正對待。
   (三)高效優質服務原則。簡化審批程式,最佳化審批流程,依法依規限時辦結,縮短辦理時間,提高審批效率。
    第四條 菸草專賣零售許可實行“一個視窗受理”、“一站式服務”的方式,即各級菸草專賣局的菸草專賣零售許可工作由本機關辦證視窗統一受理申請、統一承辦內部審查與審批流程、統一發放與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和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五條  依據《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九條及《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申請人可以通過菸草專賣許可證辦證視窗線下提出申請,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也可以通過全國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線上提出申請。邵陽市本級辦證實體性視窗設在邵陽市政務中心大廳,網上受理平台網址:http://zwfw-new.hunan.gov.cn/hnzwfw/1/index.htm。各縣(市)級菸草製品零售經營辦證視窗設在當地政務服務中心。
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申請。委託代理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明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明類型包括居民身份證明、戶口薄、臨時居民身份證明、護照等,具體見“菸草行業專賣管理信息系統”許可證辦理流程“申請表”中“證件類型及號碼”選項內容。
    第六條  依據《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連鎖經營企業在申請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應當由各個分店分別向所在地菸草專賣局提出申請,不得通過總店領取一個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並由各個分店共享一個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連鎖形式包括加盟連鎖、特許連鎖等各種形式的連鎖。
    第七條  依據《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菸草專賣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具體由菸草專賣局的辦證視窗工作人員負責辦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申請人現場申請的,可以採取口頭形式告知,非現場申請的,以對應的形式告知;
   (二)申請事項不屬於本菸草專賣局法定職權範圍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主要指文字或數字錯誤。申請材料上的手工更正處應當由申請人簽字蓋章或加按指膜確認;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對不能當場告知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的,應當5日內出具一次性書面告知書。多次告知或者逾期不告知的,自首次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菸草專賣局法定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菸草專賣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菸草專賣局應當及時受理菸草專賣許可證申請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受理憑證(當場辦結的除外),受理憑證上應當列明收到的申請材料清單。5日內仍未受理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八條  新辦申請所需材料。按照《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人擬從事菸草專賣零售業務,或者原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持證人改變經營地址(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除外)、經營主體發生變化、發生《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向菸草專賣局提出或重新提出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新辦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
   (三)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第九條  延續申請所需材料。按照《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及《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規定,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持證人應當在該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持證人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發證機關可以不予受理。
    按照《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菸草專賣局在審批延續申請過程中發現該許可證存在變更、恢復營業、補辦等情形的,可告知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合併辦理。
    第十條  變更申請所需材料。按照《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規定,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個體工商戶名稱(字號)、法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經營者姓名以及經營地址名稱等登記事項發生改變,以及企業類型發生改變但經營主體未變化或者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經營地址變化,以及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持證人在家庭成員間變化的,持證人應當主動及時提出變更申請,或者在收到菸草專賣局責令變更通知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提出變更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與變更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
    1.企業名稱、個體工商戶名稱(字號)、法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經營者姓名以及經營地址名稱等登記事項發生改變的,提供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以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持證人在家庭成員間變化的,需提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已登記家庭經營成員信息的材料以及變更後的營業執照。
    2.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經營地址變化的,提供當地政府的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相關檔案(紙質檔案複印件或者政府網站公布的相關檔案截圖列印件),或者相關政府部門的書面證明。
    第十一條  其他申請所需材料。申請人提出除新辦申請、變更申請、延續申請外的其他類型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二條 申請人同時提供申請資料原件和複印件的,經辦證工作人員比對後退還原件,並由工作人員在複印件上註明經比對、複印件與原件一致的字樣;申請人未提供原件的,由申請人在複印件上註明複印件與原件一致的字樣並簽字或蓋章確認。
菸草專賣局能夠通過政務服務共享數據獲取的材料,可以不要求申請人提交。
第三章 審批與發放
    第十三條  實地核查。依據《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對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新辦申請或菸草專賣局認為需要實地核查的其他申請由菸草專賣局指派本機關2名以上專賣管理人員完成實地核查。實地核查時,核查人員應當向被核查人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並告知申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和如實提供真實情況的義務。對新辦申請的實地核查包括核查申請人、經營場所、業態、合理布局制約因素等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申請人(指提出申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屬於個體工商戶的包含其共同經營人)
    1.申請人是否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核查申請人身份證信息、相關醫療診斷證明及法院判決書等;
    2.申請人是否屬於失信人員,核查申請人是否被有關機構列入嚴重失信名單且處於懲戒期內;
    3.核查申請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是否一致;
    4.核查是否存在合夥經營的情形,合夥經營的申請人需提交已在市場監管部門備案的合夥書面契約(協定)。
   (二)經營場所
    1.經營場所是否具有真實性。
   (1)核查申請的經營場所地址與實際地址是否一致。
   (2)申請的經營場所是否屬於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2.經營場所是否具有合法性。
   (1)核查經營場所權屬證明、租賃契約等證明材料。
    ①屬於自有房產的,核查申請人的房屋產權證明;②屬於自有房產但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核查申請經營場所所屬縣(市、區)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如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科技園區管委會)或者居(村)委會等機構出具的場所證明,場所證明內容須包含場所的具體地址、權屬主體;③屬於已購房產但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核查購房契約複印件及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材料複印件;④屬於租賃(借用)房屋作為經營場所的,核查租賃(借用)契約和相關房屋權屬證明;⑤屬於租賃(借用)賓館、飯店(酒店)作為經營場所的,核查租賃(借用)契約和賓館、飯店(酒店)營業執照複印件;⑥屬於租賃市場鋪位作為經營場所的,核查租賃契約和市場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2)核查經營場所是否位於中國小校、幼稚園周圍及至學校、幼稚園進出通道口的距離。
   (3)核查經營場所是否屬於違法違章建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待拆除建築、非經營性房屋(含住宅、車庫)、規劃拆遷範圍內房屋。
    3.經營場所是否具有安全性。
   (1)核查經營場所是否經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污染捲菸的商品或具有安全隱患不適宜經營捲菸的情形;
   (2)核查經營場所所在建築物是否符合國家關於建築安全、安全生產以及國家安全等要求。
    ①核查經營場所是否未經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綜合執法等部門批准擅自建設;②核查經營場所建築物是否擅自改變房屋結構;③核查經營場所建築物是否經鑑定為危險建築;④核查經營場所建築物是否屬於小區管理公約或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禁止商用經營的;⑤核查經營場所是否因污染環境被有關部門處罰;⑥核查經營場所建築物是否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得作為市場主體(經營場所)的情形。
   (三)業態:
    核查主營業務的經營業態,分為超市、商場、便利店、菸酒店、食雜類、娛樂服務、其他七大類,根據《菸草零售業態分類標準》結合轄區實際綜合認定。
   (四)合理布局制約因素:
    1.核查經營場所屬於城市區域的是否符合《邵陽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第六條間距標準;
    2.核查經營場所屬於行政村區域的是否已達到《邵陽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第七條數量上限;
    3.核查經營場所屬於其他特殊情形(《邵陽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第八條至第十條所列情形)的是否符合相應規定;
    4.核查經營場所是否屬於《邵陽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不予設定零售點的情形;
    5.核查經營場所是否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設定菸草零售點的其他情形。
    實地核查要進行書面記錄,記錄形式包括:文字、繪製方點陣圖、拍照、測量等。實地核查記錄由2名以上核查人員與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字確認。申請人或代理人拒絕簽字的,由核查人員在實地核查記錄上註明情況。
    第十四條  新辦申請必須開展實地核查,延續申請應在其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0日開展實地核驗,填寫《邵陽市(縣)菸草專賣局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延續核驗記錄》。延續申請核查內容包括申請經營者(包含其共同經營人)、經營場所、業態、人證相符等內容,其中申請經營者(包含其共同經營人)、經營場所、業態參照新辦申請的核查內容執行,人證相符主要核查菸草零售許可證持證人與營業執照經營者主體是否為同一人,且實際經營者是否為持證人。除新辦、延續申請外,其他申請可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選擇是否進行實地核查,如申請經營經營能力、條件無變化的,可不需實地核查。
    第十五條  依據《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菸草專賣局審批發放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自受理之日起8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本市各級菸草專賣局承諾自準予許可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請人送達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對品牌連鎖便利店申請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菸草專賣局應當至受理之日起5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且此種情形不再適用《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延長審批期限規定。
    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和承諾期限內,審批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審批機關在對外承諾期限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審批期限可以延長4日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各流程節點辦理應當遵循以下時限要求:
   (一)證件管理員應嚴格審查辦證申請資料,對視窗現場提出申請且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場受理並出具書面文書;對網上提交的申請應當在24小時內完成資料的接受並向申請人反饋是否受理的結果和理由;
   (二)實地核查人員應當在受理申請後2日內完成實地核查並將實地核查記錄提交至專賣管理部門負責人;
   (三)專賣管理部門負責人應在執法人員完成實地核查後2日內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延續、變更、補辦不需要審核);
   (四)分管專賣管理的局領導應在專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核完成後2日內進行審批並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審批延續申請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五)證件管理員應在審批完成後1日內製作行政許可決定書並列印許可證;
   (六)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後7日內專賣管理部門應指派兩名以上專賣人員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文書及許可證。送達方式可由申請人自行選擇。
    第十六條  經審查,同時符合本條第(一)至第(七)項條件的新辦申請,應當提出準予許可的審查意見:
   (一)申請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一致;
   (二)申請的合夥經營者提供市場監管部門備案的合夥契約;
   (三)申請的經營場所地址與實際地址一致;
   (四)申請的經營場所屬於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五)申請的經營場所權屬證明、租賃契約等證明材料齊全、真實、有效;
   (六)經營場所所在建築物符合國家關於建築安全、安全生產以及國家安全、環境保護等要求;
   (七)經營場所所在區域符合《邵陽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布局規定。
    第十七條 經審查,符合本基準第十六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提出不予許可的審查意見:
   (一)申請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申請的經營者屬於失信人員且處於懲戒期內;
   (三)經營場所存在經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污染捲菸的商品或具有安全隱患不適宜經營捲菸;
   (四)經營場所屬於違法違章建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待拆除建築、非經營性房屋(含住宅、車庫)、政府城建規劃部門公開檔案明確認定為拆遷範圍內房屋;
   (五)取消從事菸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六)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菸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後,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七)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菸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後,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八)未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專賣品業務,並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九)同一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在有效期內的;
   (十)未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3年內申請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第十八條  申請人在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出變更申請,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準予變更的審查意見:
   (一)企業名稱或個體工商戶名稱(字號)變更;
   (二)法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或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經營者姓名變更;
   (三)經營地址名稱變更,或者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經營地址變化;
   (四)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持證人在家庭成員間變化的;
   (五)企業類型發生改變但經營主體未變化的。
    第十九條 經審查,變更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不予變更的審查意見,並告知持證人重新申請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除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之外發生經營地址變化的;
   (二)經營主體發生變化的;
   (三)持有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國有企業,按照國家關於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要求,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為國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的。
    依據《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六條規定,經檢查,發現持證人存在變更情形但未及時提出變更申請,菸草專賣局責令其在30日內依法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經審查,同時符合第(一)至第(四)項條件的延續申請,應當提出準予延續的審查意見:
   (一)延續前後的經營主體沒有發生改變;
   (二)延續前後的經營地址沒有發生改變;
   (三)延續前後的其他登記事項雖然發生改變,但是屬於可變更登記的情形,在辦理延續申請的同時辦理變更登記的;
   (四)持證人在法定時限內提出延續申請。
    第二十一條  經審查,符合本基準第二十條的規定,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提出不予延續的審查意見,並在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不予延續的決定:
   (一)申請的經營者屬於失信人員且處於懲戒期內;
   (二)經營主體發生變化的;
   (三)經營場所人證不符,即菸草零售許可證持證人與營業執照經營者主體不為同一人或實際經營者與持證人不為同一人;
   (四)經營場所位置或地址發生變化的(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除外);
   (五)不再具備固定經營場所的;
   (六)經營場所不再與住所相獨立的;
   (七)經營場所屬於違法違章建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待拆除建築、非經營性房屋(含住宅、車庫)、政府城建規劃部門公開檔案明確認定為拆遷範圍內房屋;
   (八)經營場所存在經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污染捲菸的商品或具有安全隱患不適宜經營捲菸;
   (九)經營場所所在建築物不符合國家關於建築安全、安全生產以及國家安全、環境保護等要求;
   (十)中國小校、幼稚園校內及距中國小校、幼稚園進出通道口50米距離以內的;
   (十一)經營場所條件發生變化導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許可時也不符合申請延續時的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要求的;
   (十二)非法生產經營菸草專賣品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捲菸20萬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三)因非法生產經營菸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四)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菸草專賣許可證的;
   (十五)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十六)因生產經營能力、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情形:
    1.經營主體轉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2.經營主體轉變成為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個體工商戶;
    3.經營場所使用狀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其不具備有固定經營場所的法定條件。包括但不限於:原經營場所被拆除;經營場所被政府城建規劃部門公開檔案明確認定屬於違法違章建築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待拆除建築,並責令停止使用、強制拆除;因經營場所使用權被收回、持證人未能續租等原因,持證人不能繼續使用原經營場所進行經營;
    4.經營場所使用功能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其不符合“與住所相獨立”的法定條件。原經營場所的部分或者全部被改為住所或其他非經營性用途場所,導致經營場所原功能發生變化;
    5.特定的經營能力、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不符合其在取得許可時所適用的布局規劃中特殊性條款。持證人申請許可時因其經營面積、經營業態、內部經營條件量化指標(如賓館、酒店的客房數量)等經營能力、條件,符合《邵陽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的特殊性條款且不受間距布局、數量限制而取得許可後,自行對經營面積、經營業態、內部經營條件量化指標等決定其能夠取得許可的關鍵性經營要素進行了調整改變,不符合取得許可時所適用的《邵陽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的特殊性條款要求,導致其實質上已不再具備《菸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取得許可條件。
   (十七)其他嚴重違法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情形:
    1.許可證有內效期累計被菸草專賣局或其他執法部門處罰兩次以上(警告、通報批評除外);
    2.被人民法院在生效司法文書中認定參與了違法生產經營菸草專賣品的犯罪活動,或明知違法而為上述犯罪活動提供倉儲、保管、運輸、銷售等便利條件;
    3.暴力抗拒菸草專賣行政執法;
    4.經書面催告仍拒不執行菸草專賣局行政處罰決定;
    5.在申請延續辦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過程中故意隱瞞關鍵信息、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使用賄賂手段;
    6.具有菸草專賣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菸草專賣局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依據《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經審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停業申請,辦證工作人員應當提出準予停業的審查意見:
   (一)申請人在停業前7日內提出停業申請;
   (二)停業期限為1月以上不超過1年且不超過許可證的有效期;
   (三)經營現狀符合《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停業情形規定。
    經批准停業的持證人,在停業期滿或之前提出恢復營業申請,申請材料齊全且經營能力、條件未發生重大變化仍符合法定條件的,辦證工作人員應當提出準予恢復營業的審查意見。
    第二十三條  經審查,補辦申請材料齊全且屬實的,辦證工作人員應當提出準予補辦的審查意見,並予以補辦與原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登記事項、經營地址、許可期限相同的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依據《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因合理布局所限,無法都給予行政許可的,應當根據受理的先後順序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受理的先後順序以辦證工作人員出具的受理憑證落款日期為準;同一日受理的,受理憑證的編號在前或錄入辦證信息系統的時間在前為先。
    第二十五條 零售點測量方式。零售點之間或零售點與其他建築物體間距的核查標準按照《邵陽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款執行。申請的經營場所如果在中、國小校周圍,核查時按照《邵陽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進行實地距離測量,以此為依據對經營場所是否屬於《邵陽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情形作出認定。
    如涉及到測量建築物體有多道出入門口的可按照離需測量的另一建築物體最近出入口的門沿測量。測量起始點周圍道路50米內沒有斑馬線且行人可直橫馬路不違反交通規則的,可按照測量點之間行人正常行走的路徑測量。如測量點周圍道路50米內有斑馬線應按照交通規則所要求的行走路徑進行測量。
    中國小校、幼稚園通道以及需要測量間距的零售戶經營場所出入口(通道口)包含其正門、後門、側門、偏門等任一出入口且所有出入口與另一測量點的間距均需達到區域設定零售點間距的要求。
    經營場所面積是指實際用於經營商品陳列、面向消費者開放,可供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場所的室內面積,不包括辦公用房、儲存區、倉庫、車庫、茶室、閣樓、夾層、生活起居室及其他輔助設施的面積。 
    第二十六條 《邵陽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中第十二條第四項所述“平層全開放式門店”是指建築物樓層與道路相連線,無門禁、身份限制或進入要求,消費者可以自行出入的門店。
    第二十七條《邵陽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對邵陽市城市、鄉村區域劃分每年度將根據各區域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並對外公布。
    第二十八條《邵陽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中行政村的戶籍人口數以邵陽市統計局最新公布的全國人口普查數據為準。
    第二十九條  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限。依據《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自發證之日起計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具體期限由申請人在申請時提出,審批機關根據申請人申請的期限、經營場所租賃期限、營業執照的有效期限、實地核查的零售業態類型、菸草零售信用積分等級等因素結合實際情況決定,同時符合本條第(一)至第(二)項中2個以上情形的,按照有效期上限較低的標準設定。
   (一)按照零售業態、經營情況設定許可有效期上限標準,
    1.零售業態為超市、商場,有效期限上限為5年;
    2.零售業態為便利店、菸酒店有效期限上限為4年;
    3.零售業態為食雜類有效期限上限為3年;
    4.零售業態為娛樂服務、其他類有效期限上限為6個月;
    5.新辦零售戶在申請辦證前因違法經營捲菸被行政執法部門處罰的,有效期限上限為1年。
   (二)按照信用積分等級設定許可有效期上限標準:
    1.信用積分等級為AAA級,有效期限上限為5年;
    2.信用積分等級為AA級,有效期限上限為4年;
    3.信用積分等級為A級;有效期限上限為3年;
    4.信用積分等級為B級;有效期限上限為2年;
    5.信用積分等級為C級,有效期限上限為1年。
    第三十條  新辦申請(無信用積分等級)按照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有效期上限標準執行,延續申請零售業態屬於超市、商場、便利店、菸酒店的,按照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有效期上限標準執行,延續申請零售業態屬於食雜類、娛樂服務、其他類按照第二十九條第(一)有效期上限標準執行。
信用積分等級來源於邵陽市捲菸零售戶信用評價體系,延續許可證時零售戶當期信用積分等級由實地核查人員通過“省級捲菸行銷平台”系統查詢,並記錄在《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延續核驗記錄》中,由證件管理員在設定許可證有效期限時採用。
    設定零售許可證有效期限不超過申請人經營場所租賃契約有效期限和營業執照的有效期限。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一條 註銷的辦理。依據《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依法註銷菸草專賣許可證:
   (一)菸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未延續的;
   (二)菸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菸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經營主體無法繼續從事菸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業務的;
   (五)菸草專賣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六)持證人被取消從事菸草專賣業務資格的;
   (七)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持證人營業執照被註銷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菸草專賣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出現本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執法人員應於發現並核實之日起20日內依法註銷菸草專賣許可證。辦理註銷前專賣人員應通過系統查詢、現場核查等方式對註銷事實依據進行充分調查,需要相關執法部門協同調查的應提取相關證明材料,可通過專賣管理部門現場核實的由專賣人員做好核查記錄,不得要求持證人提供多餘的資料。
    第三十二條 收回的辦理。依據《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六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依法收回菸草專賣許可證:
    1.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停止經營業務六個月以上不辦理停業手續的,經發證機關公告一個月後仍未辦理手續的;
    2.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領取菸草專賣許可證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經發證機關公告一個月後仍未辦理手續的;
    3. 菸草專賣局依法撤銷的許可證;
    4.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歇業的辦理。依據《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持證人在菸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限內不再從事菸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及時提出歇業申請。因涉嫌違法經營菸草專賣品已被菸草專賣局或其他國家機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菸草專賣局可以中止辦理其歇業申請。
    持證人或其委託人應主動向發證機關提出歇業申請並說明歇業理由,發證機關應在受理當日完成辦理。無法當日辦理完成的,應當說明情況。
    第三十四條 取消經營資格的辦理。依據《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持證人暫停菸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依法取消其從事菸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一)經檢查不符合菸草專賣法、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菸草專賣許可證的;
   (三)因違法生產經營菸草專賣品一年內被菸草專賣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的,包括但不限於違法生產經營行為發生在持證前和持證後各一次且兩次處罰時間間隔一年以內等情形;
   (四)被菸草專賣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一次性查獲假煙、走私菸50條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產經營菸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不執行菸草專賣局行政處罰決定的;
   (七)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八)持有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擅自將菸葉、捲菸紙、濾嘴棒、煙用絲束、菸草專用機械出售給無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企業的;
   (九)登記事項發生改變,拒絕變更登記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各級菸草專賣局在作出撤銷、撤回及責令暫停菸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及取消從事菸草專賣業務的資格等決定前7日內應當製作《陳述申辯權利事先告知書》,以書面形式告知持證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申請人或者持證人當場表示放棄陳述申辯權的,應由當事人在文書上籤署放棄陳述申辯的意見。
    申請人或者持證人提出陳述、申辯的,菸草專賣局應當充分聽取並作出解釋說明。
    各級菸草專賣局在作出責令暫停菸草專賣業務、取消從事菸草專賣業務的資格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五日內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基準所稱“日”均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七條  本基準中“以上”、“內”、“前”等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八條   本基準由邵陽市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基準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原《邵陽市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裁量權基準(修訂版)》(邵煙辦綜〔2018〕9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修訂背景
    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是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湖南省政府《政府工作報告》部署的重要工作。2018年3月我局印發《邵陽市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裁量權基準》(修訂版),(以下簡稱《基準》),有效規範行政執法裁量權,為公正執法提供制度依據。隨著國家和湖南省關於“證照分離”改革、證明事項清理、中介服務事項清理等“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推進實施,結合《邵陽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的要求,我局在行政許可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些與實際情況不相適應的狀況和問題,如《基準》在許可申請條件、許可核查標準、不予許可情況、許可期限設定等方面存在寬泛和模糊之處,造成執法人員存在許可偏差,對標準和尺度把握不精準,與此同時《基準》中的個別條款也已不適應當前菸草專賣行政許可的需要,不利於更好地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在這樣的背景下,有必要結合菸草專賣行政許可實際對《基準》進行修改。
    二、修訂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7號)
   《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煙法〔2020〕205號)
   《關於進一步推進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制度工作的指導意見》(湘司發〔2020〕13號)
   《邵陽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邵市政辦發〔2021〕7號)
    三、修訂內容
   《基準》共四章二十八條,修改後為五章三十九條。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明確和細化申請條件的具體情形
    按照許可類別的不同分成不同情形,進一步明確申請主體、申請材料、受理條件等方面的具體內容。將《基準》第二章中的“申請對象、方式、類型”與“申請材料的審查與受理”兩節內容合併為“申請與受理”一個章節;結合當前許可工作實際,刪除“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申請方式,簡化當事人申請材料,如“發證機關能夠通過政務服務共享數據獲取的材料可以不要求當事人提交”,更新實體受理視窗地址和網上受理平台網址;明確身份證明具體類型,包含居民身份證明、戶口簿、臨時居民身份證、護照等類型,刪除補辦申請材料,例如許可證遺失或損毀證明,增加合併辦理規定,如“審批延續申請時發現許可證存在變更、恢復營業、補辦等情形的,可告知申請人合併辦理”,增加不予受理延續申請的情形,規定“持證人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發證機關可以不予受理”。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落實國家局“放管服”改革和最佳化行政審批服務改革要求,與上位法律規範的規定有效銜接。
   (二)細化了實地核查程式和核查標準
    進一步明確適用書面審查和實地核查程式的具體情形,增加“延續申請應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開展實地核驗,填寫零售許可證延續核驗記錄”相關內容,規範實地核查具體程式、具體內容(包括申請人、經營場所、業態、合理布局制約因素),具體標準和證據規格。在原《基準》上增加核查申請人內容3項, 如“是否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否屬於失信人員”、“是否存在合夥經營情形”等;新增經營場所核查內容6項,如“經營場所是否屬於與住所相獨立”、“經營場所權屬證明是否合法有效”、“經營場所是否位於學校、幼稚園周圍以及與學校、幼稚園進出口的距離”、“經營場所是否屬於違法違章建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待拆除建築、非經營性房屋、拆遷範圍內房屋”、“經營場所是否經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容易污染捲菸的商品或具有安全隱患不適宜經營捲菸的情形”、“經營場所所在建築是否符合國家建築安全等要求”,新增業態核查標準,分為“超市、商場、便利店、菸酒店、食雜店、娛樂服務、其他七大類,根據《菸草零售業態分類標準》結合轄區實際綜合認定”。按照《邵陽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的修改內容,將原《基準》第十四條第(四)項更改為“合理布局制約因素”,並按照新規定更新核查內容,包括間距限制、數量控制、特殊情形設定零售點、不予設定零售點等規定。
   (三)壓縮了許可事項的辦結時限
    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將原《基準》中許可辦結時限從15日調整為8日,同時明確各流程節點的辦理時限。新增品牌連鎖店的許可辦理時限,規定“品牌連鎖便利店申請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菸草專賣局應當至受理之日起5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且不再適用延長審批期限規定。”壓縮許可決定的最長延展期,將原《基準》中“對外承諾期限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審批期限可以延長10日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修改為“對外承諾期限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審批期限可以延長4日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明確不予許可、不予延續的具體情形
    根據核查內容,將準予許可、不予許可、準予延續、不予延續、準予變更、不予變更、準予停業、準予補辦的情形分別列舉,明確各種情形的審查依據,完善和細化相關審查標準。例如細化《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中“因生產經營能力、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情形”和“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情形”相關內容,便於執法人員在許可實踐中掌握尺度,合理裁量。其中,因生產經營能力、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不符合法定條件包括5項內容,如“經營主體轉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經營主體轉變為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使用狀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其不具備有固定經營場所的法定條件”“經營場所使用功能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其不符合與住所相獨立的法定條件”“特定的經營能力、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不符合其在取得許可時所適用的布局規劃中特殊性條款”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包括6項內容,如“許可證有內效期累計被菸草專賣局或其他執法部門處罰兩次以上(警告、通報批評除外)”“被人民法院在生效司法文書中認定參與了違法生產經營菸草專賣品的犯罪活動,或明知違法而為上述犯罪活動提供倉儲、保管、運輸、銷售等便利條件”“暴力抗拒菸草專賣行政執法”“經書面催告仍拒不執行菸草專賣局行政處罰決定”“在申請延續辦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過程中故意隱瞞關鍵信息、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使用賄賂手段”“具有菸草專賣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菸草專賣局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等。
   (五)明確新的合理布局規定中未明確的勘驗標準和測量規則。
    結合《邵陽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的修改內容,新增零售點測量方式,包括間距測算方式、中國小校、幼稚園入口的衡量標準,經營場所的面積勘驗標準等,明確“平層全開放式門店”概念和範圍,規定城市、鄉村區域劃分及行政村戶籍人口數的採集標準,有利於解決執法實踐中的疑難問題,規範許可裁量權,做到均衡裁量和公正裁量。
   (六)進一步細化行政許可期限規定。
    明確適用不同期限的不同情形。將原《基準》中“許可證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修改為“根據申請人申請的期限、經營場所租賃期限、營業執照的有效期限、實地核查的零售業態類型、菸草零售信用積分等級等因素綜合設定許可期限”。
   (七)補充完善監督與管理有關規定。
    根據上位法律規範,增設第四章“監督與管理”包括“註銷的辦理”“收回的辦理”“歇業的辦理”“取消經營資格的辦理”,
    此外,還在第五章附則中明確本基準中“以上””內“”前“均包含本數,以保證前後表述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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