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

醴陵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醴陵市菸草市場秩序,最佳化菸草製品零售點布局,維護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51號)、《湖南省菸草專賣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3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劃。
第二條 本規劃適用於醴陵市菸草製品零售點的布局。
第三條 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原則;
(二)總量控制,公開透明原則;
(三)規範管理,尊重歷史原則;
(四)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原則。
第二章 布局規劃要點
第四條 根據轄區的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確定菸草製品零售點數量和間距。
第五條 根據當前捲菸消費水平、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和菸草製品零售點的實際分布等因素,確定2018年年底前醴陵市菸草製品零售點總量控制在3630戶內,其中城區1000戶內,農村2630戶內,具體規劃數如下:
片區
鄉鎮、街道具體規劃數
城區(1000戶內)
陽三石街道255戶、西山街道240戶、來龍門街道260戶、黃泥坳街道245戶
東鄉(700戶內)
白兔潭鎮133戶、富里鎮96戶、南橋鎮83戶、王坊鎮78戶、王仙鎮120戶、東堡鄉60、浦口鎮130戶
北鄉(540戶內)
板杉鄉215戶、楓林市鄉66戶、官莊鄉25戶、黃獺嘴鎮86戶、仙霞鎮72戶、新陽鄉76戶
南鄉(840戶內)
船灣鎮100戶、大障鎮131戶、東富鎮160戶、賀家橋鎮40戶、清水江鄉44戶、嘉樹鄉92戶、沈潭鎮88戶、泗汾鎮125戶、孫家灣鄉60戶
西鄉(550戶內)
均楚鎮170戶、栗山壩鎮112戶、神福港鎮140戶、石亭鎮128戶
如遇國家行政區劃調整,發證機關可重新劃分各行政區域的零售點數量,經營場所所屬行政區域界定模糊不清的,以經營場所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為準。
發證機關可根據捲菸消費水平、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變化情況,對零售總量進行逐年微調,調整幅度控制在每年5‰以內,並將零售點規劃布局逐步細分至街道,劃分飽和區域、穩定區域、發展區域;調整及細分情況通過醴陵市菸草專賣局政務網站和醴陵市政府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菸草製品零售點間距一般不少於20米。
本規劃所稱菸草製品零售點間距是指同一街道同側相鄰兩個零售點門店(攤位)之間最短可行進距離。
第七條 綜合商貿區域(市場)內,相鄰兩個零售點的間距不得少於30米,攤位在200戶以下的,零售點不超過3個;攤位在200戶以上的,每超過100戶增加1個零售點;攤位在500戶以上的,零售點總量不超過8個。
第三章 布局規劃的實施
第八條 嚴格按照合理布局標準對新申辦《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進行審查。符合標準的,按照受理在先的原則,誰先受理,誰先辦理;不符合標準的,不予許可辦證,並告知理由,做好解釋工作。
第九條 本規劃實施前已超過目標控制數的區域,本著尊重歷史和信賴保護原則,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仍然有效,持證人在有效期屆滿後需繼續經營捲菸業務的,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延續申請,審查符合條件的,準予延續,但本規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經營場所設在中、國小校內,或距離學生日常出入校門最短可行進距離在100米範圍以內的,不予許可新設菸草製品零售點;最短可行進距離在50米範圍以內的,已經取得的《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不予延續。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菸草製品零售點間距的限制:
(一)營業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且捲菸經營區面積在3平方米以上的;
(二)駐軍部隊、監獄、拘留所等特殊場所,對內經營需要的;
(三)具有醴陵市本地戶籍的殘疾人、烈屬、低保戶(需由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民政部門等單位出具有效證明)提出申請的;
(四)《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的商場、超市、食雜店、娛樂服務類、菸酒商店、便利店,因客觀原因導致基礎信息不一致,經原持證人申請註銷,在原址申請新辦許可證的;
(五)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為可以依法辦證的其它特殊情形。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許可設定菸草製品零售點:
(一)不屬於商場、超市、食雜店、娛樂服務類、菸酒商店、便利店等六類經營業態,主要經營或從事建築裝潢、五金交電、日雜用品、藥品及醫藥器械、文化用品、郵電通訊、報刊書籍、儀器儀表、金銀珠寶、修理修配、遊藝網咖、彩票銷售、洗滌、房屋中介、美容美髮足浴、麻將館、花圈店等與南雜副食品經營業務無關的場所和其它附屬性經營場所(如地下室、陽台、儲藏室等);
(二)經營場所基於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捲菸的,如經營農藥、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加油站(具備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隱患,又符合其他法定辦證條件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三)違法建築或一年內待拆遷建築中的經營場所;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不應許可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條 菸草製品零售點間距由菸草專賣管理機關組織進行現場勘查,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規劃實施過程中,如與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牴觸,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準。
第十五條 本規劃由醴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由醴陵市菸草專賣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本規劃從公布之日起實施。原《醴陵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登記號:LLDR—2011—01004)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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