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第一條 為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強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最佳化轄區內菸草製品零售點布局,規範菸草市場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 實施時間:2021年6月1日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溫州市行政區域內菸草製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的布局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原則,根據轄區人口分布、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和消費能力等要素確定菸草製品零售點布局。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零售點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依法申請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從事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零售點應當設定於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面向公眾經營,並在營業執照登記註冊的經營場所範圍內。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定零售點:
(一)申請主體資格
1.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2.取消從事菸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3.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後,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4.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菸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後,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5.未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專賣品業務,並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6.未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7.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及其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菸草專賣品經營業務的。
(二)經營場所
1.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2.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3.經營燃氣、化工、油漆、農藥、化肥等營業場所基於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捲菸的,或生產、經營、儲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揮發類物質,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容易造成菸草製品污染的;
4.同一經營場所已辦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許可證還在有效期內的。
(三)經營模式
1.利用自動售貨機(櫃)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菸草製品的;
2.利用信息網路渠道銷售菸草製品的。
(四)特殊區域
1.中國小校內部及距離進出通道口100米以內的;
2.幼稚園內部及距離進出通道口20米以內的;
3.黨政機關內部;
4.網咖等提供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的場所;
5.其他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等規定禁止售煙的特殊區域。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菸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第六條 零售點之間間隔距離應達到100米以上。
第七條 在農村區域(具體見附屬檔案:溫州地區菸草製品零售點農村區域名單)設定零售點,應符合第六條規定,且農村區域每500人(戶籍人口數)設定1個零售點,人口數在500人以下的,可設定1個零售點。農村區域內零售點數量達到或已超過區域總量的,待減少至總量後,採取“退一進一”的標準進行核發。
第八條 特定場所按以下標準設定零售點:
(一)政府統一規劃建設的集貿市場、綜合性市場或專業市場內按攤位數量設定零售點,應符合第六條規定,且攤位數量200個以上的市場內零售點設定不超過10個,攤位數量200個以下的市場內零售點設定不超過5個;
(二)以下場所內零售點之間不受間隔距離限制,且場所內零售點數量按如下標準設定:汽車客運站、輪船客運碼頭候車(船)室內、市域軌道交通站內零售點不超過1個;火車站(高鐵動車站)每個候車廳內零售點不超過3個,大樓其他場所零售點不超過5個;機場每個候機廳內零售點不超過4個,航站樓其他場所零售點不超過4個;高速服務區(含加油站)內零售點不超過2個;加油站內零售點(需提供安全評估證明)不超過1個;
(三)除市場、商業綜合體外的商用樓宇,非臨街店鋪零售點數量不超過1個。
特定場所位於農村區域的,零售點不納入農村區域零售點總量。特定場所零售點達到或已超過該場所總量的,待減少至總量後,採取“退一進一”的標準進行核發。特定場所零售點同時面向外部市場經營的,其與市場外部零售點的間隔距離應符合第六條規定。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點之間間隔距離按50米以上標準設定,零售點位於農村區域或特定場所的,納入農村區域或特定場所零售點總量:
(一)納入省重點流通企業範圍的連鎖經營企業(超市、便利店、菸酒商店)及其直營門店,且1年內無涉煙違法記錄的;
(二)以經營預包裝副食品為主的單層營業面積(不包括獨立的倉儲、辦公場所)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或營業面積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酒店、飯店餐館、娛樂休閒等服務行業。
第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第六條、第七條規定限制:
(一)中國小校、幼稚園周邊持證零售戶,歇業後6個月以內搬遷至其他場所經營,在原發證機關轄區內重新申領許可證的;持證零售戶主動配合中國小校、幼稚園周邊許可證清理工作,因中國小校、幼稚園搬遷或進出通道口改變等客觀原因導致清理範圍發生變化1年以內,於原經營場所重新申領許可證的;同一許可證因中國小校、幼稚園周圍清理情形限照顧一次;
(二)取得許可證2年以上的持證零售戶,經營場所房屋被政府徵收,歇業或許可證註銷後,6個月以內在新經營場所繼續經營或在安置後6個月以內利用被徵收房屋的安置場所繼續經營,在原發證機關轄區內重新申領許可證的;同一許可證因政府拆遷徵收情形限照顧一次。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限制:
(一)因市場商鋪(攤位)重新招標等客觀原因,面向市場內經營的持證零售戶在原市場區域內改變經營場所重新申辦許可證的;
(二)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市場進行整體搬遷,商戶統一安置到另一市場,持證零售戶歇業後6個月以內,在市場內新經營場所重新申辦許可證的;
(三)2年以內無涉煙違法記錄的持證零售戶,經營主體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發證機關作出註銷決定後3個月以內,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原經營場所重新申領許可證的;
(四)2年以內無涉煙違法記錄的個體工商戶歇業,原持證人在原經營場所申領許可證,且歇業申請與新辦申請同時被受理的;
(五)因法院判決、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合併,或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等,在原經營場所重新申領許可證的;
(六)取得許可證2年以上且2年以內無涉煙違法記錄的持證零售戶(除依據第九條第(二)項設定的零售點外)在原經營場所基礎上對經營場所進行拓展或縮小,重新申領許可證的。
第十二條 營業執照組成形式為個人經營的殘疾人(除精神殘疾、智力殘疾外)、特困戶、低保戶、烈屬利用自有(含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房產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本人駐店經營且無合夥經營情形的,零售點之間間隔不受距離限制,零售點位於農村區域或特定場所的,納入農村區域或特定場所零售點總量。
申請人需具有自主經營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向戶籍所在地的區、縣(市)提出申領。同一申請人適用本條規定情形取得的許可證限持有一本。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一)經營場所尚不具備捲菸經營條件;有具體業態限制的但尚未具備該業態經營條件的;
(二)曾被依法取消從事菸草專賣業務資格的;
(三)租用外資商業企業經營場所從事菸草專賣零售業務的;
(四)因涉煙違法行為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第十四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符合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
(一)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持證人申請變更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
(二)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持證人在家庭成員間變化,辦理許可證變更的。
取得許可證2年以上的持證零售戶,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持證人申請變更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不受第六條、第七條規定限制。
變更申請屬於本規定第五條規定情形的,不予設定零售點。
第十五條 本規定中“間隔距離”是指擬申請零售點與參照點(其周邊最近的零售點)之間最短測量距離。
間隔距離測量標準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適用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申領許可證的,如發證機關無法通過數據共享等形式直接獲取相關材料,申請人應當配合發證機關的核查工作。
第十七條 本規定中涉及的中國小校、幼稚園,是指在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登記目錄內的中國小校、幼稚園。
第十八條 本規定中涉及的“以上”、“不超過”包含本數,“以下”、“以內”不包含本數。
第十九條 本規定中涉及的“面向外部市場經營”是指特定場所內零售點的經營場所出入口面向場所外開啟;“面向市場內經營”是指特定場所內零售點的經營場所出入口面向場所內開啟。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9日發布的《溫州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溫煙專〔2016〕144號)同時廢止。遇本規定與上級檔案不一致的,以上級檔案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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