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規劃適用於鹹豐縣行政區域內的菸草製品零售點的布局。
第三條 鹹豐縣菸草專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
第四條 本規劃所稱菸草製品零售點是指經申請人申請,依法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經營戶。
第五條 本轄區內零售點布局按照一店一證原則按需設定,並根據城鄉建設的變化進行合理規劃,但本規劃外另有法律規定的除外。從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的角度出發,落實控煙履約要求,合理滿足消費需求,防止無序、過度競爭,確保計畫與市場相協調。
第二章 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
第六條 零售點合理布局區域單元劃分標準。按照轄區不同地域範圍內的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消費能力等情況,將全縣分為縣主城區、鄉集鎮和行政村(社區、居民委員會)三個層級的布局模式。
(一)縣主城區。範圍界定,指從高速公路鹹豐縣城東入口-晨光村委會沿山邊-楊泗壩沿線-加氣站牌坊-陽關大道隧洞沿線-楚蜀大道沿線-天然村沿線-大壩安置區沿線-太平溝橋頭-繞城沿線-東門溝福利院沿線-高速公路鹹豐縣城東出口沿線的範圍內屬於主城區。
(二)鄉鎮(區)。指各鄉鎮(區)較為穩定、相對獨立的市場區域,鄉鎮(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全部街道以及趕集交易區域街道等場所,依據鄉集鎮街道布局規劃零售點進行布局間距。
(三)行政村(及公路沿線)。根據行政村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區域為基礎,劃分出村委會所在地,重點結合交通狀況和人口數量分布,綜合規劃零售點布局數量。
第七條 鹹豐縣菸草專賣局結合城鄉建設規劃、市場類型、人口密度、經濟水平、交通狀況等因素,對各區域單元的零售點布局合理間距和數量進行規劃。
(一)城區的新增零售點與其他零售點間隔原則上不少於50米。
(二)鄉集鎮新增零售點間隔原則上不少於100米。
(三)行政村達到500人以上的可設定1個零售點,不足500人按500人標準設定,每增長500人增加一個零售點,且零售點間隔原則上不少於100米。
(四)青龍集市等大型農貿市場按照固定經營商鋪每100戶標準設定1個零售點,且零售點間隔距離不少於50米,零售點布局已滿足消費需求的不予新設。
(五)城鄉開發的商住小區院內的門店,按實際入住500戶設定一個菸草製品零售點,實際入住每增加300戶增設一個零售點,且零售點間隔距離不少於50米。商住小區面向外部門店的菸草製品零售點設定按照所處區域布局要求辦理。
第八條 下列場所可以設定一個零售點,不受布局規劃的限制:
(一)營業場所有效使用營業面積300平方米及以上(不含停車場及綠化面積)的品牌連鎖便利店、超市,2000平方米以上商場(含2000平方米),僅限辦1個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二)高速公路服務區內開設的便利店、超市,菸草製品零售點設定按照一店一證的規划進行布局。
(三)候車大廳面積300平方米及以上長途汽車站、火車站,在一樓候車大廳內可設定1個菸草製品零售點。
(四)加油站便利店。設立便利店的加油站在具備安全措施保障的條件下,可以設定1個零售點。
(五)風景旅遊區。3A及以上旅遊景區景點遊客中心,按照一店一證的規則進行布局。
(六)賓館酒店。營業場所有效使用面積在800平方米(不含停車場及綠化面積)以上且有相應的酒水超市或商務中心的賓館酒店(含民宿),可不受所處區域布局限制,設定1個菸草製品零售點。
(七)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導致原經營場所被拆遷的,造成原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歇業後另選新址,重新申領或變更許可證的。
(八)中國小、幼稚園進出通道口“紅線內”的零售點需停止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主動歇業後在該範圍外另選新址經營,需重新申領許可證的。
第九條 零售布局點應具有固定經營場所且具備獨立經營菸草製品的櫃檯和貨架,在展售區醒目處設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草製品”等警示標識;若不滿足本條固定經營場所且具有菸草製品展售功能的零售點,到期不予延續。
第十條 鹹豐縣菸草專賣局負責依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實行對《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進行適時評價和動態管理,將零售點布局規劃情況、變動情況及時在社會公眾平台進行公布。
第十一條 對符合本規劃條件和《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的辦證條件的申請人,根據申請時間的先後順序審核發放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原發放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沒有歇業狀態或已註銷證件的,不再發放新的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合理布局區域內已核定的零售點數量已滿時,按照客戶申請時間先後順序實行“退一進一”機制辦理。
第三章 菸草專賣布局點不予許可情形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定零售點:
(一)無固定經營場所的。過道、樓梯間、無店面的小推車、可行動電話亭等,不予許可。
(二)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租賃門面房(租賃期1年以上)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需臨時居住的,申請人未申明確認臨時居住場所為固定經營場所的一部分;使用個人私房住宅房屋從事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申請人未申明確認經營場所的範圍,或擅自改變經營場所用途,導致經營場所與住所不分;捲菸的儲藏室、倉庫與經營門店相分離的,應為經營場所的附屬倉庫。經營場所的範圍是否與住所相獨立,需經菸草專賣執法人員實地勘查後,根據申請人申明確認的經營場所的範圍及用途,製作勘查筆錄並經申請人簽字確定。
(三)經營場所不符合安全和衛生要求的。經營場所存在安全隱患或不具備安全措施保障,生產、經營、儲存有毒有害、易揮發類物質,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容易造成菸草製品污染或變質的;經營有害、異味的產品及易燃易爆危險品(包括油漆、化肥、農藥、鞭炮、液化氣等)的,不予許可。
(四)對控煙影響的。為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降低零售點覆蓋對未成年人帶來的消費刺激,積極回響國家關於公共場所禁菸精神,控制吸菸人口增長,主營母嬰產品、兒童樂園、文具玩具、少年宮、圖書館(室)、科技館(宮)、美術館等主營未成年產品和服務的,以及主要從事汽車美容租賃、機耕農具、加工修理、五金建材、建築裝潢、棋牌麻將、美容美髮、漁具飼料、藥妝醫械、文化體育、音像製品、網咖、彩票、餐飲業(餐館、夜市、奶茶等)、家電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證券、儀器儀表、金銀珠寶、寄遞配送、洗滌護理、服裝鞋店、中介勞服、寄賣典當、鮮花禮儀、傳真列印等專業性較強的零售點。
(五)已經辦證的。一個經營地址已辦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許可證還在有效期內的。
(六)利用自動售貨機(櫃)銷售菸草製品的。
(七)利用信息網路渠道銷售菸草製品的。
(八)幼稚園、中國小校內及出入口方向100米範圍內的新增零售點。
(九)已被政府納入徵收規劃且政府明令禁止辦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區域(包括經營場所為兩違建築的)。
(十)黨政機關內部、無煙醫療衛生機構所屬區域等政府、所屬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明令禁止經營菸草製品的區域。
(十一)住宅小區除平層全開放式門店外的其他場所。
(十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及國家菸草專賣局規定情形的。
第十三條 被相關部門列為失信或黑名單期限內的人員,申請辦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不予許可。
第四章 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辦理優撫政策
第十四條 以下申請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提供真實有效證件或材料後,經審查情況屬實,間距標準可放寬至本規劃間距要求的50%,但每人限辦一證且必須是本人經營。
(一)軍烈屬(現役軍人、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
(二)持有1-4級殘疾證的殘疾人且具備經營能力。
(三)國家及當地政府明文給予政策扶持的。
(四)其他符合放寬辦理要求的情形。
優撫政策取得的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不得轉讓、變更,適合註銷條件的不再設立。發現借用、冒用他人身份取得的行政許可,發證機關依法收回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並納入“失信”或“黑名單”管理,三年內申請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不予許可。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規劃所稱“幼稚園、中、國小”是指以未成年人為教育對象,實施學前、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學校。
第十六條 本規劃中“紅線內”指幼稚園、中、國小周圍50米範圍內。
第十七條 在本規劃施行以前已受理但還未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請,適用舊規劃,若適用本規劃對申請人更有利,則適用本規劃。
第十八條 本規劃中零售點的間距是指從申請零售點的大門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點出入口大門中央距離,以行人可通行的最短距離為標準進行測量。按照鹹豐交通實際狀況,道路無明顯隔離和防護標識視為可通行路段,申請人門店15米範圍內有斑馬線的按照通過斑馬線距離進行測量。
第十九條 對歷史形成的屬於本規劃不予設定的零售點,符合註銷條件的,註銷後不再設立。
第二十條 本規劃中“不少於”、“範圍內”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一條 本規劃縣級主城區不含正在規劃(後期規劃)將縣城郊、鄉鎮(區)擴建和在建布局區域。
第二十二條 本規劃由鹹豐縣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18年7月施行的《鹹豐縣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鹹煙專辦〔2018〕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