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辦法

1995年10月24日海南省海口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5年12月29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1996年1月19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6年01月19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1月19日
  • 頒布單位:海口市人大常委會
辦法全文,辦法的說明,修改意見,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市容管理,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所有單位、居民和過往人員。
第三條 海口市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市容管理工作。
規劃、公安、城建、園林、環衛、衛生、交通、工商、環保、民政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市容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民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在市容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職能部門給予表彰。
第六條 城市中的建築物和各種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具有不同風格和歷史價值的建築物,應當保持原有風貌特色,並設定專門標誌,不得任意改動和拆除。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築物的整潔、美觀。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戶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閉陽台應當符合城市容貌的有關規定。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行拆除,並對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條 臨街兩側及繁華地帶的建築物前,除特殊情況經批准設定實體圍牆或者高圍牆外,一般應當建綠籬、花壇(池)、柵欄、半透景圍牆(高度不得超過180厘米)。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按規定標準重建。
第九條 凡臨時占用道路設定攤點、攤群、停車場及舉辦宣傳、展銷一條街活動,由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占道時間、規劃、布局、性質和容量,並負責監督檢查。
第十條 臨街商店設定的遮陽蓬帳,應當講究整潔美觀和統一規範,高度不得低於240厘米,寬度不得超過人行道。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按規定標準重新設定。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和從事生產、加工、經營活動。確因建設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設施或者設定戶外廣告牌、報亭、標語牌、讀報欄、宣傳櫥窗等,必須徵得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到期應當及時清理或者拆除。
違反前款規定的,除責令清理或者拆除外,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凡需在道路紅線內懸掛跨街或者不跨街的宣傳橫幅、條幅、氣球等,必須經市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按批准時間、地點、內容、數量懸掛,到期應當及時拆除。
違反前款規定的,除責令拆除外,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凡需在道路紅線內設定經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戶外廣告,必須徵得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並按同意的時間、地點、內容和數量設定和懸掛,到期應當及時拆除。
違反前款規定的,除責令拆除外,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臨街建築物、公共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張貼。
違反前款規定的,除責令清除外,並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交通亭、候車亭、交通信號燈、交通護攔等交通標誌及汽車站牌,要做到整潔美觀,責任單位應當負責維護,保持完好,破損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換。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修復或者更換。逾期未修復或者更換的,對責任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各種指路標誌牌、單位和商店名稱標誌牌及各類廣告牌,不得使用不規範文字,不得有錯別字和殘缺字;如有破損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換。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行拆除,並對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的罰款。
第十七條 沿街市政、公用、供電、通訊、防空等設施應當保持完好和整潔,沿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雕塑和各種街頭建築物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養護作業產生的枝葉渣土,應當在當天清除乾淨;颱風損壞的樹木,所屬管理單位必須及時清理。
違反前款規定的,除責令清理外,並對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在市區維修道路、溝渠和破路維修管線、架設電線桿,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凡經批准的破路施工,應當安排在夜間作業,並做到分段施工,分段填埋,按限定期限恢復路面原狀,不得影響交通和市容。
違反前款規定的,除責令限期修復外,並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基建施工應當在批准占地範圍內作業,臨街的應當設定圍擋,占用期滿必須立即拆除清場,修復被破壞的道路和公共設施。
違反前款規定的,除責令限期清理和修復外,並對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人行天橋、立交橋和其他橋樑、街道兩側人行道上,不準擺設攤點,不準釘掛廣告牌。
違反前款規定的,除責令改正或者拆除外,並對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凡不符合市容標準的建築物和設施,由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市容管理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強行拆除,並按有關規定給予罰款。
第二十二條 市容監察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執罰程式進行文明執罰。在執罰時應當佩帶統一標誌,出示監察證件,開具由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據,並加蓋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公章。實施現場處罰時,必須有兩名以上市容監察人員在場。罰款收入上繳市財政,用於城市市容建設。
第二十三條 市容監察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社會監督電話和舉報信箱,接受民眾的監督和舉報。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舉報後,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答覆舉報人。舉報人要求為其保密的,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其保密。
第二十五條 侮辱、毆打市容監察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海口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制定《管理辦法》的必要性
城市市容管理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牽涉到千家萬戶,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形成和城市建設的飛速發展,城市市容管理顯得愈來愈重要。近幾年來,在中共海口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下,我市市容管理取得了顯著成績,城市基礎設施日趨配套完善,城市綜合服務功能大大增強,城市美化、綠化達到了較高水平,市容面貌發生了根本變化。一九九二年全國環境綜合整治考核,被列為全國十佳城市之一,榮獲“全國環境綜合整治十佳城市”和“衛生城市”稱號。今年(1996年)八月,在全國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會議上,被評為“全國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先進單位”稱號。今年(1996年)十月,全國城市衛生檢查評比時,獲得了檢查團的較好評價(檢查評比結果尚未公布,最近,世界衛生組織有關專家來我市考察,確定我市為世界衛生組織“健康城市”試點區域。在中國,作為城市入選“健康城市”的僅我市一家。但是,由於受多方面原因的影響,我市市容管理仍有不盡人意之外,主要表現為:一是城市意識、市容意識、衛生意識淡薄。城市街道兩側亂占亂搭亂建等違章建築時有發生。特別是一些違章建築壓占道路紅線、地下管線、道路綠地、堵塞消防通道等,直接危及城市安全,破壞城市市容環境;二是城市建設發展迅速,城市的經濟活力增強後,生活服務設施適應不了經濟發展的要求,於是各類集貿市場、攤點及各種服務網大量地湧向了街頭巷尾、馬路和人行道,造成了車輛堵塞,給行車和行人都帶來很不方便;三是管理體制不順,措施、方法不得力,致使市容管理工作中責權利相脫節。四是管理法規不健全、執法手段不力,不能及時解決市容管理中的實際問題。因此,為加強我市市容管理,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一九九二年頒發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家建設部、省政府有關城市建設管理的規定,吸收兄弟城市的好經驗,結合我市市容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辦法》,把我市市容管理工作納入法制管理軌道,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十分必要的。
二、關於理順城市市容管理體制和管理職能交叉等有關問題的說明
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環境,是城市建設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早在一九九二年,國務院頒發《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就明確指出:“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但是多年來,由於我市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一直是分別由海口市城市管理辦公室和海口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管理的,機構改革後,我市仍設定這兩個政府職能部門,分別管理我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因此,為了便於管理,我們仍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分開制定了《海口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已經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和《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辦法》等兩個管理法規,由海口市城市管理辦公室負責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為了解決城市管理辦公室與城建、公安、環衛、規劃等部門的管理職能交叉,職責不明等問題,我們在《管理辦法》的第十、十一、十二、十七、二十條里都做了規定,進一步明確各職能部門之間的管理許可權和責任,各司其職,形成齊抓共管。如“確因建設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設施……必須徵得城市市容管理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凡需在道路紅線內懸掛跨街或不跨街的宣傳橫幅、條幅、氣球等,須經市城市市容管理主管部門批准”;“凡需在道路紅線內設定經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戶外廣告,必須徵得城市市容管理主管部門同意”;“在市區維修道路……架設電線桿,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凡不符合市容標準的建築物和設施,由城市市容管理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等。為了促進城管工作人員認真履行職責,防止違法失職行為,我們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條里也明確規定城管工作人員,應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理。為了切實保障城管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我們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里還規定:“凡阻撓市容監察人員執行任務,辱罵、毆打市容監察人員,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等。
三、關於《管理辦法》的結構
本《管理辦法》屬於單行條例,內容單一,因此在結構上不分章節,只設條和款,由於不設章節,有關法律責任則放在有關規定性條文中陳述,用一款來加以規定。這樣寫,既可以縮短法規篇幅,又可以讓人們對公民在城市市容方面的義務和法律責任一目了然,便於更好貫徹執行。
我的說明完了,請審議。

修改意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對《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辦法(審查修改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委員們認為,審查修改稿基本成熟,是可行的,建議將交付會議表決批准。同時,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見。現將對審查修改稿的進一步修改意見匯報如下。
一、建議將審查修改稿第十四條修改為“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臨時街建築物、公共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張貼。”
二、建議將審查修改稿第十五條第一句修改為“交通亭、候車亭、交通信號燈、交通護欄等交通標誌及汽車站牌,要做到整潔美觀。”委員們認為在一段時間內,上述交通標誌,交通設施尚難做到統一規格、整齊劃一,所以規定做到整潔美觀即可。
三、鑒於海口市城市中存在著一些霓虹燈招牌殘缺不全,影響市容美觀的狀況,建議在審查修改稿第十六條第一款結尾處加上一句“如有破損的,應及時修復或更換。”
四、建議將審查修改稿第十八條第二款中的“清掃”二字修改為“修復”。
五、為了督促市容監察人員按照執罰程式文明執罰,建議將審查修改稿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句修改為“市容監察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執罰程式進行文明執罰。在執罰時應佩帶統一標誌,出示監察證件,開具由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據,並加蓋城市市容管理主管部門公章。”
六、建議將審查修改稿第二十條中第二句修改為“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還對審查修改稿作了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以上匯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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