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農村集體土地經營管理體制暫行規定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完善農村集體土地經營管理體制,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規,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農村集體土地經營管理體制暫行規定
  • 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發布單位】830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11-01
【生效日期】1990-1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海南省農村集體土地經營管理體制暫行規定
(1990年11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完善農村集體土地經營管理體制,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規,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章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歸屬
第一條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包括水旱田、坡園地等耕地,熱帶經濟作物、果樹、茶園等用地和林地、草地、荒地、水面、灘涂、自留地、自留山和宅基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農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經濟合作社經營和管理。集體土地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村經濟合作社是土地承包經營的發包方,社員、專業戶和聯合體是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的承包方,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農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各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
人民公社時期已明確劃歸大隊所有的土地或者聯產承包後已辦理合法手續歸管理區及其直屬廠場使用的土地,應當歸管理區勞動民眾集體所有。
在人民公社時已劃歸公社(即現在的鄉、鎮)的水利工程用地,農業生產基地和近年來鄉、鎮已辦理合法手續的農業和工業用地,屬鄉、鎮勞動民眾集體所有。
第二條鄉、鎮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學校所使用的土地、國家設定在農村的國營企事業單位所徵用土地,其土地權屬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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