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土地管理,完善農村集體土地經營管理體制,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規,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農村集體土地經營管理體制暫行規定
- 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11-01
【生效日期】1990-1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農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各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
人民公社時期已明確劃歸大隊所有的土地或者聯產承包後已辦理合法手續歸管理區及其直屬廠場使用的土地,應當歸管理區勞動民眾集體所有。
在人民公社時已劃歸公社(即現在的鄉、鎮)的水利工程用地,農業生產基地和近年來鄉、鎮已辦理合法手續的農業和工業用地,屬鄉、鎮勞動民眾集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