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暫行規定》是1990年11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3002
- 發布日期:1990-11-01
- 生效日期:1990-1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一)對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林木、山嶺、草原、荒地、水面、灘涂、農業機械、農田水利設施以及建築物和工業設備等生產資料擁有所有權;
(二)根據有關法規,制定本組織章程,對組織內部的經營管理享有自主權;
(三)對本組織所有的生產資料,有權發包給本組織成員或者外來人員經營,並取得合理的收益;
(四)對國家所有而依法確定由合作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依法享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五)依據國家計畫和市場需求,根據當地的資源條件,有權與國家有關部門及其他經濟組織簽訂購銷契約或者勞務契約,推銷本組織的產品,輸出或者引進勞動力和科技人才;
(六)有權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接受社會的生產扶持或者饋贈;
(七)有權按規定確定並實施本組織內部集體收益的分配;
(八)有權拒絕不合法的收費和攤派;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並以本組織所有的財產(不含土地)承擔民事責任;
(二)積極完成國家農產品定購任務和照章納稅;
(三)發展集體經濟,增加公共積累,鞏固和加強公有制的主體地位,做好必要的管理協調和服務工作,支持農戶開展生產互助活動,搞好家庭經營;
(四)依法保護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生產資料;
(五)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落實合理的社會負擔,支持公益事業和辦好社員福利事業,做好“五保戶”(即農村中無依無靠、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老年人、殘疾者和孤兒,下同)和困難戶的供養及扶持工作;
(六)依法做好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規劃,搞好環境保護,制止濫伐濫墾和亂采亂捕,防止廢水、廢氣、廢物等污染環境,保持生態平衡;
(七)協助當地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對社員進行政治思想教育,搞好農村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八)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組織登記,申報經濟活動情況,接受主管部門的檢查、指導;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一)維護土地公有制,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轉讓、侵占、買賣或者破壞集體土地;
(二)完善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合理確定土地的承包經營期限和使用方向,及時調整承包期滿的土地,經社員討論同意後,把過於零碎分散的地塊適當調整成片,以利耕作;
(三)逐步推行土地達標承包制度,制訂獎罰措施,鼓勵承包者增加投入,保護和培養地力,鼓勵推廣優良品種和先進科學技術,提高單位面積產量;
(四)保護土地資源,對契約期內搞掠奪性生產或者丟荒土地的承包戶,責令其賠償損失或者復耕,並按契約規定完成國家任務和集體提留,對拒不復耕者及時收回其丟荒地另行處理,對“農轉非”和去港出國人員及喪失生產經營能力者所承包的土地,及時調整給他人承包經營;
(五)因地制宜逐步發展種養業的適度規模經營,凡是開發性生產所使用的土地,應當實行統一規劃,適當連片開發,由農戶或者聯戶、專業隊承包經營或者管理;
(六)允許社員在承包期內,有償轉讓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轉包其承包的土地,但必須經社委會同意並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不得轉作非農用地。
(一)實行統一經營的社辦企業,應完善企業內部的經營管理,落實崗位責任制,搞好經濟核算,抓好產品質量和新產品的開發,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二)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社辦企業,不論採取何種承包形式,都應遵循公平競爭擇優承包的原則,防止少數人仗權承包或者壟斷承包;
(三)完善社辦企業承包契約的有關條款,確保企業的集體所有制性質不變,確保集體經濟利益不受損失,確保企業固定資產保值,保證承包者根據契約規定行使生產經營自主權;
(四)社辦企業實行股份制,必須由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按有關政策討論決定。
(一)建立財務計畫預算和經濟核算制度,定期進行經濟活動分析,提高生產經營效益;
(二)建立資產積累和管理制度,定期清產核資,確保集體財物的合理使用和固定資產的折舊更新,確保集體積累逐年增加;
(三)建立財務收支審批和民主理財制度,定期公布財務帳目,接受社員監督,防止貪污、挪用,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
(四)建立清收契約承包款和集體提留款(物)制度,確保各業承包契約應收款(物)按時兌現;
(五)建立合作基金會,開展集體內部資金融通,管好用好集體資金;
(六)建立資金管理制度,集體提留款或者土地承包金用作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要嚴格控制使用範圍;公積金要用於農田水利建設,改善生產條件,購置生產性固定資產和開發資源,興辦集體企業等。公益金主要用於“五保戶”的供養和困難戶的補助,以及集體福利事業的支出。管理費主要用於幹部報酬和管理事項的開支。鄉鎮統籌費要堅持定項限額原則,由鄉鎮統籌安排用於鄉鎮、管理區兩級辦學,計畫生育,優撫,民兵訓練,交通等民辦公助事業。要按項目入帳,專款專用。
(一)建立勞動義務工制度,每年農村勞力每年應完成五至十個標準工,主要用於植樹造林,修建橋路,修繕校舍,打井飲水等公共事業建設;
(二)建立勞動積累工制度,每年農村勞力每年完成十至十五個標準工,主要用於搞好農田水利建設,不斷改善生產條件和發展壯大集體經濟;
(三)建立農村勞動力進出登記和有關管理制度,積極組織富餘勞動力開拓新的生產經營項目或者合理輸出。
(一)有權在國家計畫的指導下,合理安排生產經營活動,決定生產經營方式和規模,同時有完成國家農產品定購任務和按時繳交集體提留款、鄉鎮統籌費以及完成勞動義務工、勞動積累工的義務;
(二)在完成國家農產品定購任務後,有權自銷其餘的農副產品;
(三)有權按照社區合作經濟組織決定的承包辦法,簽訂各種形式的承包契約,承包集體發包的土地或者其他生產資料和固定資產,以及林木、果樹、熱帶經濟作物等,同時有全面履行契約的義務;
(四)有權在自願互利的基礎上參加各種形式的經濟聯合或者專業合作組織,有權按照國家規定購置所需的生產資料,從事其他專業生產經營活動,同時有依法登記、納稅的義務;
(五)有權按社章規定享受集體規定給予社員的各種生產和生活服務、勞保福利待遇和集體收益分配,同時有義務遵守社章,愛護集體財產,維護社區合作經濟組織集體利益;
(六)有權在社員之間進行換工或者互助活動,也可以依照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僱請幫工;
(七)有權將無力經營者經營不善的承包項目轉包或者轉讓給有經營能力的單位和個人,但必須徵得發包方的書面同意並辦理有關手續;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