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鄉村民宿管理辦法

《海南省鄉村民宿管理辦法》是為規範鄉村民宿經營行為,提升管理和服務水平,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鄉村民宿業的健康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由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海南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農業農村廳、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海南省公安廳於2019年4月29日印發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鄉村民宿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6部門
  • 印發日期:2019年4月29日
  • 實施日期:2019年4月29日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正文,附1,附2,內容解讀,

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海南省鄉村民宿管理辦法》和《海南省促進鄉村民宿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
瓊建村〔2019〕127號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海南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海南省公安廳
關於印發《海南省鄉村民宿管理辦法》和《海南省促進鄉村民宿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各省直有關單位: 
為促進全省鄉村民宿發展,加快推進“全域旅遊”,助力鄉村振興,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海南省鄉村民宿管理辦法》和《海南省促進鄉村民宿發展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1.《海南省鄉村民宿管理辦法》
2.《海南省促進鄉村民宿發展實施方案》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海南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海南省公安廳
2019年4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正文

海南省鄉村民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鄉村民宿經營行為,提升管理和服務水平,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鄉村民宿業的健康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鄉村民宿,是指利用農村、農林場居民的合法住宅,以及村集體用房、農林場房等閒置資源,為消費者體驗鄉村生活、遊覽觀光、休閒度假等提供住宿接待服務的經營場所。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鄉村民宿的開辦、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鄉村民宿發展堅持生態環保、科學規劃、凸顯特色、共享發展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鼓勵鄉村民宿的家庭成員參與經營和服務,倡導鄉村民宿家庭提供健康和諧的生活氛圍及生活方式分享服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鄉村鄉村民宿發展的指導意見》(瓊府〔2018〕8號),加強對鄉村民宿管理工作的領導,制定產業規劃和相關政策,建立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鄉村民宿發展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日常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以下統稱鄉村民宿管理綜合協調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鄉村民宿管理綜合協調部門負責鄉村民宿管理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督促。由鄉村民宿管理綜合協調部門負責協調市場監管、公安、消防、住建、自然資源和規劃、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鄉村民宿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民宿安全管理及其他相關工作,督促、引導鄉村民宿依法辦理相應手續,合法經營。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現有優惠政策,扶持符合條件的特色鄉村民宿。鄉村民宿業示範項目,應當納入各級旅遊宣傳行銷體系。
第七條鼓勵鄉村民宿經營者加入鄉村民宿行業協會。鄉村民宿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誠信經營,維護鄉村民宿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鄉村民宿經營者及從業人員信用評價,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行業檢查和評比。
第二章 開辦要求
第八條 開展鄉村民宿經營活動,應當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具備必要的治安、消防、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條件,符合衛生要求和有關服務規範要求。
第九條 開辦鄉村民宿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鄉村民宿選址應當符合所在市、縣、自治縣的總體規劃要求,儘可能利用現有民房進行改建、擴建,如屬新建鄉村民宿,必須堅持逢建必報,未經批准不得進行建設。嚴禁以開辦鄉村民宿名義變相發展房地產。
(二)具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使用證明、合法的房屋租賃契約(如經營者與民宿房屋權屬所有者不一致),鼓勵簽訂10年以上長租契約,租約到期後承租人有優先續租權,市縣鄉村民宿管理綜合協調部門對簽訂滿20年租約的規範契約文本實行編號備案管理,並監督契約執行。
(三)鄉村民宿的經營規模原則上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經營用單棟民宿客房數量應當在14間以內;
2.單棟床位數應當在30床以內;
3.客房淨面積原則上不少於8平方米(不含洗手間);
4.主體建築應符合所在地規劃控高和風貌管控要求,且單棟建築面積不得超過800平方米。
(四)鄉村民宿的建築設施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應儘量利用農村閒置房屋資源,包含農村合法住宅及閒置的集體用房、農林場房、學校等;
2.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不得用作住宿經營使用;
3.房屋建築風貌應當與地方民俗、景觀環境相協調;
4.新、改、擴建民宿房屋的主體結構安全,裝飾裝修符合行業質量要求。
(五)鄉村民宿消防安全規定
1.建築主體應為鋼筋混凝土或磚混結構,樓板或樓梯為木結構的,建築層數不得超過2層且每層最大建築面積不得大於200平方米;
2.應有疏散樓梯,最遠端客房門口到最近疏散樓梯的距離不超過35米;可採用敞開樓梯間或室外疏散樓梯,採用敞開樓梯間的,客房門應安裝閉門器;疏散樓梯淨寬應不小於1.1米,確有困難的,不得小於0.9米;三層及三層以上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設兩部疏散樓梯;
3.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應保持暢通,2層以上樓層應每層配置逃生繩、逃生梯等逃生設施,並對其採取保護措施;
4.每間客房應設有開向戶外的窗戶,窗戶不得設定金屬柵欄,確需設定的,應能從內部易於開啟,並可供人員逃生;
5.客房、廚房、內走道應安裝獨立式或聯網型火災探測報警器,樓梯間、疏散走道應設定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客房應配備逃生用口罩和手電筒等器材;
6.每25平方米應至少配備一具2kg滅火器,滅火器可採用水基型滅火器或ABC乾粉滅火器,滅火器設定在各層的公共部位及首層出口處。民宿建築結構中的柱、梁、樓板為可燃材料的,應相應設定一定容量的消防水池;
7.開關、插座和照明燈具靠近可燃物的,應採取隔熱、散熱等保護措施;明敷的電氣線路應採用阻燃硬質聚氯乙烯(PVC)管或金屬管保護;
8.除廚房外,其他部位不得使用明火、存放瓶裝液化石油氣;廚房與其他部位應當採取分隔措施,並設定自然排風窗;燃油、燃氣鍋爐房不得設定在主體建築內。
(六)鄉村民宿衛生和環境
1.客房及衛生間通風、採光良好,衛生間乾濕分離,並供應冷、熱水及清潔用品;
2.經常維護場所環境清潔及衛生,避免蚊、蠅、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衛生的病媒及孽生源;民宿公共場所衛生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公共衛生及旅店衛生管理等法規、規範;
3.根據經營規模和項目設定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建立健全衛生管理檔案,配備衛生相關的清洗消毒保潔設施設備。如因場所面積受限未能設定布草間的,可設布草櫃;如因場所面積受限未能設定消毒間的,鼓勵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用於食品經營的工具、用具、容器設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規定;
4.提供給消費者使用的生活飲用水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
5.提供給消費者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
6.污水應排入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無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的,須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符合標準的污水收集處理設施,並定期維護,確保設備正常運行;
7.規範收集處理生活垃圾,開展生活垃圾簡單分類,就地減量化、資源化處理;
8.有餐飲服務項目的須建設餐飲油煙淨化處理設施。
(七)鄉村民宿安全管理
1.安裝鄉村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居民身份證讀取設備等住宿信息採集、上傳設施,不具備安裝鄉村民宿治安管理系統的鄉村民宿單位,可安裝手機APP,採集、上傳住客信息;
2.配備必要的防盜設施和視頻監控設備;
3.向合法的燃氣經營企業購買燃氣並簽訂供用氣契約;
4.具有必要安全防護等基礎配套設施。
(八)鄉村民宿服務規範
1.服務人員應文明禮貌、態度熱情,尊重遊客的風俗習慣與宗教信仰;
2.民宿管家應熱愛生活,具備特色技能,主動與遊客分享,應親自迎送遊客,提供自然、溫馨的接待服務;
3.產品和服務應明碼標價,不得糾纏客人或強行向客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
4.宜提供旅行日常用品、旅遊紀念品、土特產銷售等服務;宜針對老人、兒童、殘疾人等提供人性化服務。
第十條鄉村民宿的經營者及工作人員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經營者應當為鄉村民宿房屋的所有權人或者合法承租人;
(二)食品工作和公共場所從業人員應當持有健康合格證明,並經衛生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合格;
(三)工作人員應當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外籍工作人員應當持有有效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
第三章 開辦流程
第十一條 建立聯合核驗備案機制,由鄉村民宿管理綜合協調部門牽頭成立由住建、公安、消防、市場監管等部門組成的市縣鄉村民宿聯合核驗小組,組員由各相關部門選派,在市縣政務服務中心(審批局)增加“鄉村民宿”服務事項,實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務。在全省“審批一張網”系統平台增設“鄉村民宿申請備案”服務事項,實現“一網通辦”。
(一)鄉村民宿申請人通過海南商事主體登記平台“海南e登記”自主申報登記,獲得電子營業執照。市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將註冊登記信息推送給鄉村民宿管理綜合協調部門;
(二)鄉村民宿申請人通過全省“審批一張網”系統“鄉村民宿申請備案”填寫《海南省鄉村民宿開辦申請表》(附屬檔案1)基本事項,並簽訂《海南鄉村民宿開辦告知承諾書》(附屬檔案2),提出鄉村民宿開辦申請,由鄉村民宿管理綜合協調部門牽頭,5個工作日內組織公安、消防、市場監管等部門開展聯合受理、聯合審查、聯合踏勘、集體評審,並在現場將評審結果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三)鄉村民宿管理綜合協調部門依據申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海南省鄉村民宿開辦申請表》、《海南鄉村民宿開辦告知承諾書》等完整備案信息,出具鄉村民宿經營備案證書。申請人獲得鄉村民宿經營備案證書後,即可開展依法經營。
第十二條 各相關部門應依法、高效、優質地為申請人辦理相關證照,不得設定其他前置條件。全省各市縣均依託全省“審批一張網”線上平台完成鄉村民宿開辦備案工作。
第四章 經營規範
第十三條 鄉村民宿經營者應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公平競爭、誠實守信,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合理收費、明碼標價,並將房間價格、消費者住宿須知及緊急避難逃生位置圖置於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四條 鄉村民宿經營場所名稱和廣告招牌應當統一規範使用XX鄉村民宿稱謂,不得使用旅館、旅店、旅社、賓館、酒店、招待所等明顯帶有旅館業性質的名稱及使用這些名稱進行戶外廣告、網路行銷。
第十五條 鄉村民宿應當按照經營規模,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十六條 鄉村民宿接待住宿應當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入住者身份證件,如實登記入住者的姓名、性別、民族、住址、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以及入住、退房房號及時間等信息。入住者為境外人員的,還應當登記其國籍或者地區、出生日期信息。
登記的信息應當通過鄉村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前台設備或APP實時傳輸報送公安機關。
第十七條 鄉村民宿經營者及其他工作人員發現入住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一)拒不提供身份證件、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身份證件的;
(二)境外身份證件種類和真偽難以辨別的;
(三)攜帶危險物品、違禁物品、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其他可疑物品的;
(四)有違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
第十八條 鄉村民宿在營業期間應當確保視頻監控設備正常運行,視頻監控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90日。
禁止傳播、出售、泄露、刪改入住者住宿信息和鄉村民宿視頻監控資料。
除相關有權機關依法開展偵查、調查或者經消費者同意外,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消費者相關信息和視頻監控資料。
第十九條 鄉村民宿經營者應當強化安全應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應急預案,確定防汛、防颱風安全聯繫人。發生突發安全事故時,鄉村民宿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緊急預案,按照有關規定如實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必要時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消費者的轉移工作。
第二十條 鄉村民宿經營者對消費者活動中可能出現危險的情況負有提醒告知義務,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區域應當設定警示標識,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針對鄉村民宿經營中違法違規現象,由鄉村民宿管理綜合協調部門牽頭,市場監管、公安、消防、住建、旅遊、自然資源和規劃、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部門和屬地鎮、街道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相關監督管理措施和服務政策,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鄉村民宿經營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提出整改意見,並責令其限期改正,對經過整改仍不具備開業條件的,取消其備案資格。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信息交流和共享機制,加強溝通和配合,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對鄉村民宿違法行為的管轄許可權屬於其他部門的,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告知經營者鄉村民宿的開辦要求和辦事流程,為鄉村民宿經營者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以及其他舉報途徑,及時處理社會公眾舉報的違法行為,並公布處理結果。
第二十五條 鄉村民宿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應當完善生態保護、環境衛生、食品、治安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管理措施,監督鄉村民宿經營者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第二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安機關派出機構、村(居)民委員會、鄉村民宿行業協會應當加強防火檢查和消防管理,制定防火公約,組織開展民眾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七條 各市縣要統籌各級財政安排的美麗鄉村建設、文明生態村創建等涉農資金,支持各村民宿基礎設施配套建設,促進鄉村民宿發展。省級財政實施以獎代補激勵機制,對通過省級考核認定為“示範點”的鄉村民宿,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

海南省鄉村民宿開辦申請表
編號:
民宿登記名稱
法定代表人(申請人)
保衛機構負責人
法人(申請人)身份證號
商事登記證書編號
民宿地址
聯繫電話
從業人數

家庭人口

營業用房面積
平米
樓層
房屋占地面積
平米
客房間數

餐飲服務面積
平米
床位數

自覺履行場所治安安全和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符合治安、消防安全條件。
公安、消防部門意見及蓋章:
年 月 日
符合市場監管部門的食品經營管理要求。
市場監管部門意見及蓋章:
年 月 日
註: 憑本申請表審核結果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附2

海南省鄉村民宿開辦告知承諾書
本人: ,身份證號: ,系 民宿法定代表人,在此鄭重承諾,本鄉村民宿達到及符合以下條件要求:
一、符合《海南省鄉村民宿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所有要求,同時符合所在市、縣、自治縣的總體規劃要求, 不涉及違法用地,不列入違章建築,具有合法產權證明或承租契約。
二、鄉村民宿房屋主體結構安全,工程質量達標。
三、自覺履行公安部門治安管理要求,在治安管理系統對所有住客進行身份核驗和登記。
四、自覺遵守國家和省相關噪音、污水、廢氣、垃圾的管理要求,確保達到各項環保標準要求。
五、符合國家和省公共場所衛生環境管理要求,民宿環境衛生、整潔。
本人在此所做的承諾也是真實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此次備案提供的材料和作出的承諾如有虛假,本人願接受相關行政部門依法給予的行政處罰。
申請人(企業:名稱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簽章):
經辦人(簽名):
年 月 日

內容解讀

海南省住建廳等六部門近期印發的《海南省鄉村民宿管理辦法》和《海南省促進鄉村民宿發展實施方案》規定,海南未經批准不得新建鄉村民宿,嚴禁變相發展房地產。
相關規定對民宿開辦要求、開辦流程、經營規範、監督管理等進行規範,明確要求新建鄉村民宿必須堅持逢建必報,嚴禁以開辦鄉村民宿名義變相發展房地產。
根據規定,海南省對開辦鄉村民宿要求具有合法土地和房租使用證明、合法的房租租賃契約,鼓勵簽訂10年以上長租契約,租約到期後承租人有優先續租權。
此外,海南省鄉村民宿的經營規模原則上應符合如下規定:經營用單棟民宿客房數量應當在14間以內,單棟床位數應當在30床以內,客房淨面積原則上不少於8平方米(不包含洗手間),主體建築應符合所在地規劃控高和風貌管控要求,且單棟建築面積不得超過800平方米。
鄉村民宿經營場所名稱和廣告招牌應當統一規範使用“鄉村民宿”稱謂,不得使用旅館、旅店、旅社、賓館、酒店、招待所等明顯帶有旅館業性質的名稱,及使用這些名稱進行戶外廣告、網路行銷。
據介紹,海南2019年將建設不少於80家特色鄉村民宿、創建3個特色鄉村民宿集群,2020年將建設不少於200家特色鄉村民宿、創建4個特色鄉村民宿集群,2021年將建設不少於200家特色鄉村民宿、創建5個特色鄉村民宿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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