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規範性檔案監督規定

《海南省規範性檔案監督規定》在1995.05.04由海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規範性檔案監督規定
  • 頒布時間:1995年05月04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5月04日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經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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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省規範性檔案的監督,保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在本省正確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主要是指本省各級行政機關制定的對公民、法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檔案。
第三條 規範性檔案的範圍: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決定、命令、公告、通告等;
(二)海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章。
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內部工作的行政檔案和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屬本規定規範性檔案的範圍。
第四條 省、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規範性檔案發布前必須經過“法核”(即審查該規範性檔案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法核”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或工作部門的內設法制機構負責。規範性檔案經“法核”後,由制定機關審批發布。
第五條 省、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主管規範性檔案監督工作,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已發布的規範性檔案主要採用備案審查的方式進行監督。
第六條 本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制定部門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下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海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章,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備案。
第七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法制部門備案。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包括正式檔案和備案函各一式兩份。每年1月底前,報送機關還應當將上一年度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目錄,按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報送法制部門備案。
省、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對未按規定將規範性檔案及目錄報送備案的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其限期報送;逾期不報送的,可以給予通報批評。
第八條 省、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可以對有關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備案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部門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說明有關情況,自覺接受檢查。
拒絕檢查的,法制部門有權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改正。
第九條 省、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對規範性檔案審查的重點是:
(一)是否與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省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相牴觸;
(二)制定機關是否有制定該類規範性檔案的許可權;
(三)是否擅自擴大自身的執法範圍、增加執法手段、處罰種類和加大處罰幅度;
(四)是否符合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法定程式及規範化要求。
第十條 省、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對已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審查發現問題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通知制定機關。制定機關應當用適當方法自行修正。法制部門應當及時檢查修正情況。
第十一條 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內部監督,發現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違法或者不適當的,應當及時修正或者廢止。
第十二條 省、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發現同級相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違法或者不適當的,應當函告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審查、處理,並將處理意見函復來函單位。
第十三條 省、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工作人員執行本規定工作成績顯著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玩忽職守的,按管理許可權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海南省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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