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海南省發布了《海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83002
- 發布文號: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6號
- 發布日期:1994-06-10
為加強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海南省發布了《海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實施細則》。
為加強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海南省發布了《海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實施細則》。實施日期【生效日期】1994-06-10【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檔案來源】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6號)《海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
省政府決定對《海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九條修改為:“流動人口計畫外生育的,依照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發布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海南省計畫生育條例》和本細則規定徵收計...
人口流動主要是由農村流向城市,由經濟欠發達地區流向經濟發達地區,由中西部地區流向東部沿海地區。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現居住地不是戶籍所在地,異地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或者以生育為目的異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
本篇法規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對〈海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實施細則〉等22個規章的修改決定和關於對〈海南省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等17個規章的廢止決定》(發布日期:1997年10月8日 實施日期:1997年10月8日)廢止 檔案內容 海南省企業進口國家限制進口物資繳納起動費辦法 一、繳納起動費的範圍:凡設在本省...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制定的條例,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寓管理於服務之中,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2009年4月29日國務院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2009年5月11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總計25條。2021年9月9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實行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各級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應當明確各業務機構在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與服務中的職責。流動人口較多的地方應根據需要,設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專(兼)職工作人員。第五條 現居住地應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納入...
第一條 為加強對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管理,根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外出前須辦理國家統一格式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證明》):(一)離開戶籍所在縣(市)的行政區域(離開地級以上市的區是否需要辦理《婚育證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 在全省範圍內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抓緊建立與統一的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
近年來,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流動人口,特別是農民工工作的要求,站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從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促進實現人口有序流動和合理布局出發,創新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和服務模式,取得了顯著的進展和成效。但是,由於認識上的欠缺,政策上的差...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根據國家計生委發布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和《天津市計畫生育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有生育能力並且現居住地不是常住戶口所在地的中國公民均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
青海省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寓管理於服務之中,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5號發布的《青海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辦法》同時廢止。檔案通知 青海省人民...
浙江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實施辦法是省政府(省長萬學遠)第30號令,於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該辦法主要針對有本省戶籍或者在本省轄區內居住的、現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有生育能力的的中國公民,統一領導本轄區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工作,指導、協調,共同做好流動人口常住戶口、現居住地的、所在地的計畫...
第七條 市、縣(市)區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在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中的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二)監督、檢查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貫徹執行情況;(三)根據本條例規定,制定具體的管理措施和目標管理責任考核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
為進一步貫徹《浙江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省政府第116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切實加強對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逐步形成全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一盤棋”的管理格局,經省政府同意,現作如下通知:一、深化管理措施,建立和完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制度 在本省範圍內,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以現居住地...
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流動人口的發展動態監測和信息綜合工作;負責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情況的統計分析;指導地方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負責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管理系統的推廣使用和日常監管;組織實施對各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的檢查評估。 [1] ?
(四)負責流動人口的生育、節育情況統計並通過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主管部門;(五)依照《雲南省計畫生育條例》和本規定以及各地、州、市、縣的有關規定,對流動人口中的計畫外懷孕者和計畫外生育者實施限制和處罰;(六)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的各項措施;(七)與流動人口常住戶口所在地...
《青海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辦法》在2004.08.02由青海省人民政府頒布。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的管理和服務,維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石家莊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規定》是一個檔案。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和《河北省計畫生育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工作按本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流動人口,系指現居位地...
《河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2月1日省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實施。 省長 鈕茂生 二00一年二月十三日 河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及有...
1994年3月2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和《青海省計畫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籍所在地,到異地從業、生活的育齡人口。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轄區內流動人口的計畫...
山東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是一項由山東省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控制人口增長,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和《山東省計畫生育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現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成年育齡...
《福建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三十二次會議,會議決定廢止《福建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2022年,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廢止該管理辦法。具體內容 【發布單位】81301 【發布文號】【發布...
《廣東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是一份由廣東省人民政府頒發的檔案。引言 頒布《廣東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各單位:現將《廣東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具體內容 廣東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 ...
《江蘇省實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辦法》已於2012年5月16日經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五月十九日 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規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和管理,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
根據1997年12月3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3號修正。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和《廣東省計畫生育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或登記戶籍,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一)現居住地不是其戶籍所在...
第十八條 單位、個人在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中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成績顯著的,由有關部門或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第十九條 異地暫 (寄)住已婚婦女持有《獨生子女證》的,繼續享受《四川省計畫生育條例》及其實施辦法規定的獎勵和優待,其中被招聘或僱請為契約工、臨時工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由招聘或僱請的單位、...
《湖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在2003.06.24由湖南省人民政府頒布。2003年6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24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國務院批准的《流動...
青島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 (1998年1月7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根據1998年9月24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青島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1998年10月12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根據...
福州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是(1990年7月27日福州市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通過,1990年9月1日福建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批准;根據1997年10月7日福州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關於修訂我市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1次修正,1997年12月18日福建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36次會議批准;根據2003年8月28...
(一)在本市境內從業、生活的外地包括本市其他縣(區)育齡人口;(二)在本市境外從業、生活的本市育齡人口。本市境內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有關的單位、個人和本市駐外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流動人口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計畫生育的法律、法規和《福建省計畫生育條例》及本辦法,履行計畫生育的義務,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