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的通知》是2001年浙江省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的通知
  • 發布單位:浙江省政府辦公廳
【發布文號】浙政辦發[2001]59號
【發布日期】2001-09-14
【生效日期】2001-09-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的通知
(浙政辦發〔2001〕59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浙江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省政府第116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切實加強對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逐步形成全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一盤棋”的管理格局,經省政府同意,現作如下通知:
一、深化管理措施,建立和完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制度
在本省範圍內,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的管理機制。
(一)建立現居住地和戶籍地雙向聯繫制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的重點對象是已婚育齡婦女。為加強戶籍地和現居住地的聯繫和協調,必須建立雙向聯繫制度。在外來已婚育齡婦女納入現居住地管理後,現居住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要將情況及時通報給戶籍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戶籍地要在收到通報單後將信息反饋給現居住地。
(二)建立發證、驗證和孕、環情檢測制度。戶籍地和現居住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要分別按規定及時做好外出、外來人員《婚育證明》的發放和查驗工作,努力提高發證、驗證率。要做好生殖健康服務證發放工作。戶籍在本省的流動人口,生殖健康服務證仍按原口徑發放;戶籍在外省,因婚嫁原因在我省居住半年以上的,在與戶籍地聯繫協商後,可以由我省現居住地發放。
現居住地要對外來已婚育齡婦女進行一年兩次孕、環情查訪,並以《浙江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孕情環情檢查報告單》形式向戶籍地通報結果。戶籍地不得在異地設立計畫生育服務機構和開展技術服務,不得強行要求已納入現居住地管理的已婚育齡婦女返回原籍進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禁止對未婚女青年進行孕、環情檢查。
(三)實行契約管理制度。戶籍地鄉鎮(街道)或村(居)委會要與外出育齡婦女簽訂計畫生育管理契約。
(四)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各地在開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時要公開收費標準、辦事程式、處罰依據等內容,接受民眾監督。為保證居住地及時發現計畫外出生情況,各地要探索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同時可依託專門的稽查組織或綜合治理組織進行執法監督。
(五)逐步實現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計算機管理。要積極創造條件,採用計算機管理系統管理流動人口,實現流動人口信息資源的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二、落實工作經費,建立外來人員施行節育手術結費結算機制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是計畫生育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各級政府要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保證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必需的經費。同時,要按照有關規定收足、用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監督和管理。
從今年(2001年)開始,在全省範圍內試行外來人員施行節育手術經費結算制度,即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節育手術經費及其他服務費用,由現居住地為主承擔,戶籍地和上級主管部門適當補助。外來人員屬市內縣(市、區)之間的,實行市統一結算的辦法,具體結算辦法由各市制定;屬省內市與市之間以及外省的,實行省統一結算的辦法,具體結算辦法由省計生委會同省財政廳制定。
三、明確管理責任,實行考核評估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的考評是計畫生育工作綜合考核評估體系的重要內容。從今年(2001年)開始,在本省範圍內實行外來人員計畫外出生納入現居住地計畫生育管理的工作考核制度,即外來育齡婦女納入現居住地管理時間在3個月及以上或經現居住地孕環情檢查後6個月內出現計畫外生育的,經核實後,其責任應為現居住地。戶籍地外出人員計畫外出生的政策和統計口徑不變。具體考評辦法由省計生委另行制定下達。
四、加強隊伍建設,健全組織網路
各級政府必須切實加強領導。流動人口多、管理任務重的地方,要加強基層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組織建設,增配必要的人員。繼續堅持和完善公安、計生、勞動保障等部門聯合辦公,進行統一管理和服務。外來人口集中的基層單位,可以組織民眾成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協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
各級公安、工商、勞動、城建、交通、衛生、民政等部門要配契約級計畫生育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要切實加強管理隊伍思想、作風、業務建設。廣大計畫生育幹部要改善服務態度,提高辦事效率,規範執法行為,做到持證上崗,維護外來人員的合法權益。嚴禁在驗發《婚育證明》、開展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檢查、簽訂計畫生育契約時搭車收費和亂罰款。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查處。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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