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醫療衛生單位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浙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浙江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規定和溫州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強人口與計畫生育基礎管理的意見》(溫委發[2003]141號溫委發[2003]141號)檔案要求,結合我市衛生系統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任務及職責,現就進一步加強醫療衛生單位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工作強調如下要求:

基本介紹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市直屬醫療衛生單位,市區各民營醫院: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浙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浙江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規定和溫州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強人口與計畫生育基礎管理的意見》(溫委發[2003]141號溫委發[2003]141號)檔案要求,結合我市衛生系統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任務及職責,現就進一步加強醫療衛生單位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工作強調如下要求:

檔案內容

提高認識,強化領導
各醫療衛生單位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清醒認識到進一步加強醫療衛生單位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要充分認識到人口問題始終是制約我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大問題,是影響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因素,同時也是直接影響到單位爭創文明、滿意單位,更好地為百姓服務的關鍵所在。我們必須從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從全面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從對中華民族未來發展負責的高度,堅持不懈地做好本單位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要切實把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列入本單位工作計畫,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成立計畫生育領導小組,確定責任科室,配備專(兼)工作人員,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認真落實與市衛生局簽訂的《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單位與科室、個人均簽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落實計畫生育管理責任,保證完成人口與計畫生育各項指標任務。
建章立制,規範管理
各單位要進一步建立健全乾部、職工(包括契約工及三個月以上的臨時工作人員)計畫生育各類賬、卡、冊,督促落實已婚育齡婦女避孕節育措施,保障育齡人員享有生殖健康服務。近期應立即組織一次在職及離崗幹部職工計畫生育生孕信息大排查,真正做到底子清,情況明。對招用的流動人口育齡婦女,首先要把好進口關,認真查驗《婚育證明》,對未持《婚育證明》的,應按規定限期補辦《婚育證明》,持證率、驗證率均達100%。要建立健全本單位育齡婦女婚、孕、育等基本情況的檔案,監管成年育齡夫(妻)及配偶的生育狀況。如出現不符合法定條件懷孕、生育的對象,應及時通報轄區計生部門及主管局,並配合嚴格落實計畫生育政策,不得在未落實計生政策前而將對象予以解聘。幹部、職工辭職、離崗、辭退等,離職前一定要審查其生孕情況,並與其戶籍管理地的鄉鎮(街道)計生部門進行銜接和委託,嚴格把好出口關。各單位對長期不在崗(包括停薪留職、請病假)和流動人口的育齡婦女、男性屬於本單位而女性為無業人員,除按責任書規定的做好一年兩次定期的孕環檢工作外,根據實際可增加孕環檢的次數。
強化責任,落實職責
對有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機構,要認真做好孕產婦系統管理,及時建立卡冊,及時檢查。嚴格憑《生殖健康服務證》或《再生育證》接產,並作好登記。對無《生殖健康服務證》或《再生育證》的急產婦,要按規定做好產婦身份證號碼和戶籍地等基本情況的登記。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懷孕的對象,應協同有關部門及時落實補救措施。加強對“B超”的管理,建立“B超”使用台帳管理責任制,加強對“B超”操作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嚴格制度,做好信息通報
對接產、引產、健康檢查服務情況要詳細登記,並按時上報(見附表)鹿城區人口與計畫生育局。對無相關證明前來接產、引產和要求用“B超”進行胎兒性別檢查的對象,必須立即向當地計畫生育部門報告。加強信息管理,並充分利用計算機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
加強教育,嚴肅紀律
要組織全體職工認真學習、貫徹執行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增強職工法律意識、責任意識。對本單位幹部、職工(包括契約工及三個月以上的臨時工作人員)違反計畫生育法律、法規規定,出現違反生育的當事人一律開除公職,單位實行掛牌警告,在評優評先、幹部提拔、工資晉級等方面實行“一票否決”,並按月扣發單位主要責任人和分管負責人獎金並下浮一級工資。對非法利用“B超”進行鑑定胎兒性別或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情節嚴重的個人予以吊銷執業證書,開除公職;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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