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通知

《甘肅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通知》是一部甘肅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6年02月06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82602
  • 發布文號:甘政發[1996]10號
  • 發布日期:1996-02-06
  • 生效日期:1996-02-0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概要,一、工作目標和要求,二、健全機構,加強隊伍建設,三、增加投入,改善工作條件,四、加強領導,嚴格進行工作考核,

簡介

【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甘政發[1996]10號
【發布日期】1996-02-06
【生效日期】1996-02-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概要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通知
(甘政發[1996]10號一九九六年二月六日)
為了進一步貫徹計畫生育工作“三為主”方針,切實解決當前我省農村計畫生育工作網路不健全,基礎建設十分薄弱的狀況,現就加強農村基層計畫生育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工作目標和要求

當前和今後加強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重點仍然是在農村。各地區、各部門要本著鞏固提高鄉一級,大力加強村一級,不斷提高計畫生育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的原則,到本世紀末,使全省計畫生育工作基本實現“三為主”,村級基本實現經常化,60%的村達到“計畫生育合格村”,計畫生育的各項方針、政策在基層得到真正的貫徹落實。
鄉(鎮)計畫生育工作站和衛生院是鄉(鎮)人民政府管理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職能部門。要進一步健全、完善人口與計畫生育各項規章和制度,實行目標管理崗位責任制。要嚴格執行人口計畫,把計畫生育同發展經濟相結合,同幫助農民勤勞致富奔小康相結合,同建立幸福文明家庭相結合,努力做到計畫生育管理與服務經常化、規範化、科學化、法制化。村級要建立和完善開展經常性計畫生育工作的新機制,嚴格執行生育政策,對符合生育政策的對象要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二、健全機構,加強隊伍建設

根據省政府[1992]100號檔案精神,各地可建立鄉計畫生育工作站,也可與鄉(鎮)衛生院合建,兩塊牌子,一套人馬。要逐步配齊計畫生育專職幹部,做到專職專用,責任到人。村委會要有一名得力的幹部專抓計畫生育工作,組(社)也必須配備計畫生育工作宣傳員,做到人員、任務、報酬三落實。要建立健全鄉、村計畫生育協會,充分發揮協會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作用。在機構改革中,各地要確保計畫生育工作機構和隊伍的穩定,只能加強,不能削弱。
鄉(鎮)計畫生育工作站站長為副科級,縣、鄉(鎮)聘用的計生專乾工資要接近本鄉幹部的平均水平,崗位津貼繼續按省政府[1992]100號檔案執行。村、組(社)計畫生育幹部實行工作津貼,工作津貼每月不低於村組幹部報酬的80%。鄉(鎮)、村、組(社)計畫生育工作人員的報酬,屬鄉(鎮)、村負擔的可以從村提留、鄉統籌和徵收的計畫外生育費中解決。
要加強幹部培訓工作,鄉(鎮)計畫生育專乾必須經縣級崗位培訓合格後上崗;村、組(社)計畫生育幹部以鄉為單位,每年至少進行2次集中學習培訓。
計畫生育技術人員的業務職稱要納入醫療衛生系列評定。已聘用的計畫生育幹部需錄用為國家正式幹部的,按國家公務員條例的規定考試錄用,所需指標由人事部門優先核定解決。

三、增加投入,改善工作條件

各級財政每年要隨著財政收入的增加,相應增加對計畫生育事業費的投入。到“九五”末,人均達到3元。從1996年起,到2000年,每年人均遞增0.2元,增加的經費省級財政負擔0.1元,地、縣財政負擔0.1元。鄉統籌費中用於計畫生育事業費的部分,應優先保證提足,提取比例為當地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0.35%(含5%以內)。
要嚴格執行《甘肅省計畫生育條例》,做好計畫外生育費的征管工作,實行鄉征縣管,財政監督的管理體制,徵收的經費要全部用於計畫生育事業。同時,要加強鄉、村技術服務。1996年各地縣必須為鄉、鎮計畫生育工作站配齊B超,所需經費由省、地、縣按“三三制”承擔,做到環、孕情服務不出村,並逐步做到每個村都有計畫生育宣傳品。

四、加強領導,嚴格進行工作考核

各級政府要切實重視和加強對農村計畫生育工作的領導,加強對基層工作的檢查、評估和考核。考核的主要內容是:黨政領導對抓計畫生育工作的重視程度和實際工作情況;人口出生、計畫生育率以及各項節育措施落實的及時率、有效率;鄉、村計生幹部人員、任務、報酬三落實的情況;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及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執行情況;統計數據誤差率;計畫外生育費徵收、使用及村提留鄉統籌費用於計畫生育事業部分的落實情況;鄉(鎮)計畫生育工作站管理規範達標及計畫生育合格村年度計畫完成情況等(鄉計生工作站與計畫生育合格村考核辦法由省計生委另行制定)。
考核按年度進行,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計畫生育部門具體組織實施。考核要實行跟蹤審計,離職考核制度。
檢查、評估、考核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嚴肅認真,促進工作的原則。經過考核,對連續三年實現無多孩生育的鄉(鎮),無計畫外生育的村以及計畫生育工作成績優異的鄉(鎮)和村以縣為單位給予表彰獎勵。對不重視計畫生育工作,完不成人口計畫,或弄虛作假,統計數據失實,誤差率在10%以上的鄉(鎮)、村,要實行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不能評選先進,不能享受目標責任制年終綜合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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