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人口健康信息的管理工作,促進人口健康信息的互聯互通和共享利用,推動衛生計生事業科學發展,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於2014年5月5日研究制定了《人口健康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人口健康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文單位:國家衛生計生委
- 發文時間:2014年5月5日
基本信息,通知正文,
基本信息
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於2014年5月13日,在其官方網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上發布,關於印發《人口健康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衛規劃發〔2014〕24號
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人口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人口計生委,委機關各司局,委直屬和聯繫單位:
為規範人口健康信息的管理工作,促進人口健康信息的互聯互通和共享利用,推動衛生計生事業科學發展,我委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研究制定了《人口健康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4年5月5日
通知正文
第一條 為規範人口健康信息的管理工作,促進人口健康信息的互聯互通和共享利用,推動衛生計生事業科學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各類醫療衛生計生服務機構所涉及的人口健康信息的採集、管理、利用、安全和隱私保護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人口健康信息,是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工作職責,各級各類醫療衛生計生服務機構在服務和管理過程中產生的人口基本信息、醫療衛生服務信息等人口健康信息。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人口健康電子信息,與紙質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條 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應當統籌規劃、統一標準,屬地管理、責權一致,保障安全、便民高效。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行政部門,下同)是人口健康信息主管部門。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制訂全國人口健康信息發展規劃和管理規範,統籌指導全國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推進、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計生服務機構(含中醫藥服務機構,下同)負責人口健康信息的採集、利用、管理、安全和隱私保護,是人口健康信息管理中的責任單位。
第六條 責任單位採集、利用、管理人口健康信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醫學倫理原則,保證信息安全,保護個人隱私。
第七條 責任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人口健康信息採集、利用和管理的情況,設立相應的人口健康信息管理部門和崗位職責,建立完善的人口健康信息質量控制管理制度,建立或利用相應的信息系統。嚴格執行相關標準和程式,做到標準統一、術語規範、內容準確。
第八條 責任單位應當按照“一數一源、最少夠用”的原則採集人口健康信息,所採集的信息應當符合業務套用和管理要求,保證服務和管理對象在本單位信息系統中身份標識的唯一性,基本數據項的一致性,所採集的信息應當嚴格實行信息覆核程式,避免重複採集、多頭採集。
第九條 人口健康信息實行分級存儲。責任單位按照國家統一規劃,負責存儲、管理工作中產生的人口健康信息,應當具備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數據存儲、容災備份和管理條件,建立可靠的人口健康信息容災備份工作機制,定期進行備份和恢復檢測,確保數據能夠及時、完整、準確恢復,實現長期保存和歷史數據的歸檔管理。
第十條 責任單位應當結合服務和管理工作需要,及時更新與維護人口健康信息,確保信息處於最新、連續、有效狀態。
不得將人口健康信息在境外的伺服器中存儲,不得託管、租賃在境外的伺服器。
第十一條 委託其他機構存儲、運維人口健康信息的,委託單位承擔人口健康信息的管理和安全責任。
受委託的存儲、運維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委託協定做好人口健康信息管理的技術支持,禁止超許可權採集、開發和利用人口健康信息。
第十二條 責任單位發生變更時,應當將所管理的人口健康信息完整、安全地移交給主管部門或承接延續其職能的機構管理,不得造成人口健康信息的損毀、丟失。
第十三條 人口健康信息的利用實行分類管理,逐步實現互聯共享。
人口健康信息的利用應當以提高醫學研究、科學決策和便民服務水平為目的。
依法應當向社會公開的信息應當及時主動公開;涉及保密信息和個人隱私信息,不得對外提供。
第十四條 責任單位應當建立人口健康信息綜合利用工作制度,授權利用有關信息。
利用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超出授權範圍利用和發布人口健康信息。
第十五條 責任單位應當為服務和管理對象提供其人口健康個案信息的查詢和複製服務,並提供安全的信息查詢和複製渠道。
第十六條 責任單位應當做好人口健康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工作,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要求,加強建設人口健康信息相關係統安全保障體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技術規範,保障人口健康信息安全。
利用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授權要求,做好所涉及的人口健康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工作。
第十七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人口健康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涉密信息管理的要求進行分級保護,杜絕泄密。
第十八條 責任單位應當建立痕跡管理制度,任何建立、修改和訪問人口健康信息的用戶,都應當通過嚴格的實名身份鑑別和授權控制,做到其行為可管理、可控制、可追溯。
第十九條 人口健康信息相關係統的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信息安全審查制度,不得中斷或者以其他方式中斷合理的技術支持與服務,並應當為人口健康信息在不同系統間的遷移、互動、共享提供安全與便利條件。
第二十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各責任單位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對本行政區域內各責任單位人口健康信息綜合利用工作的指導監督,提高精細化人口健康服務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建立通報制度。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人口健康信息利用、人口健康信息系統建設維護和技術支持等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主管部門或責任單位應當對其予以通報;情節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建立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主管部門和責任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予以督導整改、通報批評、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